机关车辆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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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会议等有关活动。
严禁公车私用。
三、用车程序
1、各科室用车前须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按照车辆情况报书记、乡长审批。
2、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书记、乡长批准后方可。
3、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领导。
四、费用结报
1、驾驶员出车期间的费用须及时结报。
区内每月结报一次;
区外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
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
3、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办公室安排租车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未经办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支。
五、油耗管理
1、车辆加油驾驶员负责。
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
财政所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2、依据车辆百公里油耗指标,对不同车型实行分类节油考核,每节超一公升燃油,按政府采购均价的50%进行奖罚,每半年结算一次。
六、车辆维修
1、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
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报告书记、乡长,经领导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
汽车修好后,由办公室与驾驶员逐一核对,报批维修费用。
2、车辆大修总成修理预算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采取不少于4家定点修理厂报价招标修理。
3、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先向主要领导,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的维修。
七、安全管理
1、驾驶员通讯工具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
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上、下班。
2、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
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3、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和年检。
车辆保险由财政所统一办理。
篇二: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使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做到统一、规范、有序,强化行车安全,降低车辆消耗,提高车辆利用率,更好地为单位的中心工作服务,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局机关(含物流中心)用车
1、局(公司)领导公务用车;
2、上级领导、外省市兄弟单位因公来我局(公司)接待用车;
3、机关各科室(中心)部门必要的工作用车;
4、办公室、机要、财务人员特殊业务用车;
5、物流中心送货用车;
6、机关职工及离退休干部急重病就诊住院用车;
(二)各县局(营销部)用车
1、局长(经理)公务用车;
2、专卖、营销等部门必要的工作用车;
3、送货用车;
(三)其它特殊用车
三、车辆的使用管理
1、按照“经费集中控制、车辆统一调配”的原则,机关所有车辆一律为公务用车,不设专车,由车队统一调配使用,并对全市系统所属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维修。
2、市局(公司)机关车辆属车队管理,驾驶员必须服从领导和车队的安排,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出车。
无派车的用车,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职工急重病或发生灾害、抢险救护等用车)由车队负责人告知,驾驶员必须无条件出车。
3、车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用车单位工作的轻、重、缓、急,按照重点优先的原则安排用车。
4、未经车队派车,司机不得擅自出车,不准将车辆借于他人并在外停放过夜等。
如果私自出车、借于他人或在外停放、过夜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并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5、车辆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动用,驾驶员持《派车审批单》到车队开具与所执行任务相符合的《派车命令》;
各县局(营销部)的派车由各县掌握。
6、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台帐,实行一车一档,同时利用卫星定位系统(GPS),加强对车辆运行和驾驶员状态的安全监控。
7、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上岗证、定点封存车辆)。
8、专职驾驶员,应持有我单位驾驶员上岗证。
9、车队要经常检查全市系统车辆的技术、保养和卫生情况及
行驶里程。
10、车队要按季度对全市系统车辆的运行情况(包括完好率、利用率、每月行车里程、维修费、月耗油量、百公里耗油量、每公里成本费用等)进行考核,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公布考核情况;
各县局(营销部)加油单每月由车队审核报销。
11、车队负责对全市系统所有车辆的年检、保险、二级维护、养路费、道桥费等费用的缴纳。
12、市局机关(含物流中心)所属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将故障车交回并填写车辆报修单,车队负责查验需修理范围、部位及所需更换的零部件,经市局(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凭报修单进行修理,并统筹安排车辆出车。
13、车辆修复后,由驾驶员验车,核对维修项目并签字,车队按规定统一结算。
14、各县局(营销部)的车辆需要维修时,车辆的日常维护(换三滤、换灯泡、补机油、轮胎补气、加防冻液等)由各县负责,同时要报车队备案;
500元以上费用的修理由车队核实所修理范围、部位,报领导批准后,方可在车队指定的修理厂维修,费用经车队审核后,统一结算。
15、车内外装饰由车队统筹安排,经局(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未经许可,任何车辆不得随意装饰。
四、驾驶员的管理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车辆使用、保养等方面的技术和知识。
严格遵守局(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听从组织安排,服从车队调派,保证及时出车,安全驾驶。
2、驾驶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做到爱护车辆、文明服务,自觉维护局(公司)的形象。
3、车队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并组织好驾驶员的学习和培训,发挥好职能作用。
4、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例会,落实安全责任制,讲评工作。
5、驾驶员无故不服从安排或不准时出车造成不良后果,每次罚款50元,同月累计三次扣发出车补贴奖金,五次以上待岗处理。
6、驾驶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无出车任务时在车队待命,做好准备,并自觉执行安全行车“八不准”即:
不准违章行车
不准超速行车
不准酒后开车
不准疲劳驾驶
不准带故障行车
不准驾驶室内超员乘人
不准擅自将车交给其他人驾驶
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办私事
7、送货车驾驶员不准私拉货物和无关人员。
8、驾驶员出车返回后,要向车队汇报出车情况。
9、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如无我方责任,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处理,如交通事故属我方责任,根据损失总额按比例对驾驶员进行经济处罚,具体如下:
①负次要责任的罚款2%;
②负同等责任的罚款3%;
③负主要责任的罚款4%;
④负全部责任的罚款5%。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直接损失严重者),驾驶员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另作如下处分:
①聘用的驾驶员,终止聘用;
②属在编驾驶员,由车队出示事故报告,待岗一年。
10、驾驶员因违章造成罚款、扣分和其他相关事宜由本人负责。
11、对违反以上制度者,每次罚款50元。
五、油料的管理
1、驾驶员应在国营站加油,采用现金加油凭票报销的办法。
2、燃油考核实行单车定额百公里油耗考核,节约奖给驾驶员,超支由驾驶员承担。
篇三: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车辆使用管理
(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
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
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三、车辆用油管理
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工作职责
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工作流程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①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②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③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