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师请假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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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师请假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出国探亲按出国人员探亲规定办理。

  第五条教职工需请探亲假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探亲手续。

  

(二)婚假

  第六条教职工结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婚假三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路程假。

  第七条自开结婚证明时,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十五天晚婚假。

  第八条再婚假三天。

如夫妻双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九条规定的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三)产假

  第十条女教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产假九十天(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如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

  第十一条女性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的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天;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生育第一胎后,带环受孕进行人工流产,第一次可以按产假休息十五天。

孕期未满三个月流产,第一次流产,给产假三十天;

孕期在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产假四十五天。

未上环进行的`第二次以上的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

上环假五天,取环假三天,按产假对待。

  第十二条产假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在本单位或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产假期间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

  (四)哺乳假

  第十三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其所在单位可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分钟。

女教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需请哺乳假者,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哺乳假最长可请至婴儿满一周岁。

哺乳假的待遇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按病假处理。

  第十五条凡独生子女生病(凭住院证明和病历),其父或母可给假三天护理,但一年内不得超过十五天(限十四岁以下的子女)。

特殊病症,酌情处理。

  (五)丧假

  第十六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三天丧假。

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七条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在父(母)亲去世的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待遇,请假回去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办理;

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职工,符合探亲规定,且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请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也可以按探亲待遇办理。

凡按探亲待遇处理丧事的,均不另给丧假。

  (六)事假

  第十八条教职工因事,必须由本人亲赴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

但在工作繁忙时,一般不准予事假。

  第十九条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二十条教职工请假期间需续假的,必须在原假未满前提前申请,其手续与请假相同。

  (七)病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可准予请病假,工作时间到医院看病,达半天的,记半天病假,半天以上的,按实际时间记病假。

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院约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不作病假对待。

  第二十二条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到半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二、批假权限

  第二十三条凡探亲者,必须先填写探亲报告单,由本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查。

差旅费报销,由人

  事处签字后,财务处依据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本单位领导审批;

三天至七天的,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七天以上由本单位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请病假一周以内由各单位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产假、婚假、丧假,均由各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凡中层干部请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私请假出国、出境,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报告表(病假、产假等除外),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未经批准,自行离开者,从批准之日算请假,批准前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一般应提前三天向有关领导提出,经批准后才能续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满后延假的,按事假对待。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准,即擅离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假满返校后,必须及时按请假程序销假,并按时上班,不销假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凡无故旷工十五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从离职之日起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统计本单位人员的请假出勤情况,于每月初的三天内汇总后报人事处,将假条、病假证明及入院出院证明附后。

各单位负责人要督促做好考勤工作,人事处对各单位的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各单位对擅自离岗或超假者应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处,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考勤人员责任。

  高级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1、病假必须凭病假条请假,事假必须有书面申请。

  请假半天,由所在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天以内由所属处、室主任批准;

一天以上、三天之内由分管校长批准;

三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校长由校长办公室批准。

  2、所有教职员工实行弹性坐班制。

教师病假期间,坚持上课,其它时间休息,不以病假对待(必须与相关的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并出示有关证明)。

  3、考勤工作统一由校长办公室管理,各年级组长、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组、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

考勤人员每周五填写出勤统计表,一式两份,签字后于下周一将其中一份公布于本组、本部门办公室,另一份交校长办公室汇总。

  4、全校性集中的政治学习及会议的考勤仍由各组长、部门负责人负责,交校长办公室汇总。

  5、考勤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事,认真负责,以身作则,不讲情面,不弄虚作假。

  6、病假:

病假三天之内(含三天),每天扣除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二十;

病假六天之内(含六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五十;

病假十五天之内(含十五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七十;

病假三十天之内(含三十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八十;

病假超过三十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百。

病假天数按一学期累计结算。

  7、事假:

事假三天之内(含三天),每天扣除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三十;

事假六天之内(含六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六十;

事假超过七天(含七天),每天扣除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百。

事假天数按一学期累计结算。

  8、产假:

在法定的产假期间,每天享受其日职级工资数的百分之五十。

  (说明:

产假连续计算,不扣除节假日、寒暑假。

病事假扣除节假日,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

  9、婚假:

参照国家对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假的规定,以确定婚假时限,在法定的婚假期间每天享受日职级工资的80%。

超过假期,则视具体情况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10、丧假:

参照国家对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假的规定,以确定丧假时限,在法定的丧假期间每天享受日职级工资的80%。

  11、旷工:

旷工半天,扣除其半个月的职级工资;

旷工一天,扣除其当月的职级工资,旷工一天以上,扣除其全学期的职级工资。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教师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

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

教工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以上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工则向有关领导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

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

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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