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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

三是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四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待遇

  民营企业面对的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现在:

1.观念上的不平等。

主要指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民营企业的各种偏见,认为民营企业很难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民营企业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

2.银行贷款方面的不平等。

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

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从国有银行获取的贷款不足30%。

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对贷款满足率的调查,企业反映为%,金融机构反映为%。

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民营企业反映最低,虽然民营企业贷款满足率反映为%,但仍低于平均水平个百分点,属于最难获得贷款的群体。

3.税赋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

在税赋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严重的所得税重复计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营企业在各类产权和产权关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视,等等。

  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尽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都对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

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规定: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但是,在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在一起,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产权关系没理清以及其他诸如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产权界定问题等;

2.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

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上述法律对保护个人生产资料的条款尚不完善;

3.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以处死刑;

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同样行为,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

4.为数不少的“戴红帽”的企业或称“挂靠企业”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属于私人所有,却偏偏注册成集体所有制企业。

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却又很不明确。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集体企业产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产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而仅仅是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

  (三)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场准入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是政府补贴要取消;

第二是减少行政许可;

第三是配套条件要公平;

第四就是价格。

因此,市场准入权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个方面的公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但是,目前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设施等方面,民营企业难以进入;

有些非战略性、非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民营企业也很难投资其中;

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

如在民营企业比较发达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即便是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民间投资也很难进入。

在广东东莞当地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个,占75%,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刚刚超过50%。

2002年底,武汉市随机抽选50户民营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有62%的企业希望实行公平的税费政策;

58%的企业认为“竞争环境有失公平”。

如在土地审批方面,对民营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面积限制严于国企和外企。

在政府补贴方面,一些优惠政策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如国有企业享受技改贴息,国有企业用技术开发费、技改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民营企业就不能享受,同时,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许多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的原因

  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对公、私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体现在相关法律文件中,不仅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甚至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同属私人财产所有者,在保护上也是有差别的,而且对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存在不对称,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法治国家中,权力和责任的对称、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是保障社会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政府部门要求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政府部门要求法律的相对人承担什么样的义务,那么同样地要明确给予他什么样的权利。

实际上,在事关民营企业的法律问题上,目前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较少,立法滞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处。

由于义务本位的指导思想,立法上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定的多,而对其应享受的权利规定的少,形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称。

在体系上,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现代法律体系。

  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

  对民营企业“依权监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问题。

许多民营企业感到与国有企业打官司费力耗时,而且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

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问题上就显得力不从心,有时司法权力处于行政权力的附属地位。

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时,在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权的滥用,使得民营企业受侵害的权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济机会。

而且,由于司法部门的原因,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宪法不能作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权利只有外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后才能真正成为公民的实在利益。

尽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已经彻底解开了这一沉重枷锁,但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宪法上的规定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氛围尚未形成。

  使民营企业权益得不到实际上的保障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方面的因素。

在执法过程中,某些执法者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对法律进行曲解,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歪曲,进行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

更有甚者,有的执法者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赤裸裸地践踏法律,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民营企业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我国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质,长期以来已经使得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依赖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大多数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

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

这种心理误区的存在,导致民营企业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而且,民营企业也缺乏真正属于自己的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组织。

  其次,民营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

1.政策性信用问题;

2.市场性信用问题;

3.公益性信用问题;

4.自我性信用问题。

民营企业存在的信用问题,对民营企业的内在保护和外在保护产生了很大的牵制作用,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措施

  宪法保护

  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体系是否完备,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宪法是否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财产权是法律的核心,各国宪法都把财产权利作为其宪政的基石之一,我国在宪法上确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

宪法应对任何主体的财产权利给予平等的对待,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财产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受到宪法的同等保护。

要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同时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

在宪法作出修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应条款作进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在今后出台的民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予以体现。

在宪法中还应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的财产是否国有化和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们借鉴。

该条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

该条款贯彻了两条有借鉴价值的原则:

一是法治的原则。

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机构与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不得随意予以侵犯和剥夺。

这里特别强调了程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保障;

二是公平的原则。

宪法修正案这个涉财条款在美国通常被叫作“充公条款”,如果必须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政府必须给予事主公平的赔偿。

  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协调统一的民营企业法律体系。

在制度上使民营企业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等。

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完善司法程序。

在当前,一方面要树立司法权威,改变司法的从属地位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

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证程序公正,在行动上而不是在理论上,在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则的规定上,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给民营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障。

  其次,当国家的法律中出现了明显的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规定时,我们应通过宪法比较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

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宪法争端审查机制,无论是法院还是其他部门在遇到这一问题都会无从下手。

现在提出的“宪法司法化”命题,也仅仅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远没有达到设计出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

当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出现矛盾时,虽然我国《立法法》为解决上述纠纷提供了依据,我们可利用现有的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但是当不同层级的法都背离了宪法的宗旨,违背了宪法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规定时,我们就应依照宪法精神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并对所有的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鉴于目前在民营企业问题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的错误倾向,因此,“管理者必须得到管理”。

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尽快制定监督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从而消除行政执法的死角。

与此同时,切实贯彻《宪法》、《民法通则》、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执法力度,解决民营企业负担过重问题。

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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