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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申报指南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申报指南

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收储将逐步淡出,收购主要靠各类市场主体,价格由市场决定,农民直接面对市场,对产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多的需求。

为贯彻落实国×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87号)“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有关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定从20××年开始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为种粮农民提供市场化收购条件下的粮食产后服务。

一、建设基本思路和服务功能

针对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烘干等一系列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机构,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既为农民排忧解难,减少浪费,增加收入,又提高粮食产后的专业化水平。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打造农民需要的粮食产后服务功能,为农户开展“五代”服务。

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和融资服务,发展“粮食银行”,推广优质优价、订单农业等业务,更好地服务“优质粮食工程”。

(一)科学储粮

对基层粮库特别是收纳库进行改造,为农户提供储粮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按农户需求开展分等定级、分仓储存服务。

为完善产后服务体系,结合实际需求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加快解决东北地区“地趴粮”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户科学储粮能力。

(二)清理干燥

依托粮库配套清理干燥设备,建“就仓干燥”设施、专用烘干设备、旋转式自然干燥机,也可以配备移动专用干燥设备,为农民提供粮食清理干燥服务,提高粮食质量,促进农民增收减少产后损失。

(三)运输销售

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为种粮农民提供运粮服务。

利用连接市场的优势,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开辟市场渠道,开展售粮服务,帮助农民卖个好价钱。

支持产后服务中心成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为农户直接开展网络售粮,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四)加工兑换

以加工企业为主体设立的产后服务中心,可直接为农民开展粮食代加工和兑换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增收。

其他类型的主体,可依托仓储、烘干等设施扩展加工生产能力,为农民提供代加工服务。

此外,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政策,推广适用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储粮以及如何对粮食分档升值,等等。

二、建设目标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在全国产粮大县范围内建设。

从20××年起,每年选择8-10个省(区、市)开始建设,力争在“××五”期间实现全国产粮大县全覆盖。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成后,应形成覆盖产粮大县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并达到以下目标:

(一)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

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提供保管等服务,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增强议价能力。

服务农民,对接市场,及时向农民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帮助农民卖好价。

(二)促进粮食提质进档

产后服务中心要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大幅度提高粮食保质能力。

按市场需求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提高粮食质量标准,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创造条件,通过市场带动农民增收。

(三)推动节粮减损

产后服务中心应使农民手中收获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大幅减少农户储粮损失。

(四)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农业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

三、建设内容

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主要是以通过整合现有仓房、设施等资源为重点,改造、提升功能,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完善清理、输送、通风、干燥、运输等功能。

一般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按照产后服务需要以改造为主。

鼓励采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

建设内容主要为:

维修改造收纳库,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及自动控制功能等;配置粮食烘干设备、旋转式干燥机、移动式烘干机、就仓干燥系统、玉米脱粒机、粮食(湿粮)清理、色选、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配齐质量快检设备及常规检测设备,以及可与全国粮食交易中心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施;建设必要的罩棚、地坪、道路等配套设施。

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为农户配备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新粮仓、新装具。

相关省(区、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设施配备和建设规模。

优先支持规模较大、服务能力强的项目。

原则上,东北地区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应在5万吨以上,南方稻谷主产区应在1万吨以上,其他地区不低于3万吨。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原则上不新占建设用地,确实需要的可用现有粮库用地进行置换。

也可以通过与村级集体组织合作,依法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或采取租赁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

四、建设主体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可选择改革或改制后的基层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农民合作社、粮油加工企业、有实力的粮食经纪人等多元主体,股份合作,共同或单独建设,也鼓励工商资本下乡为种粮农民提供经营性产后服务。

原则上一个县应有2家以上的建设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防止垄断。

主体选择主要条件是:

(一)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东北三省一区、黄淮海地区每个产后服务中心的辐射范围应有5万吨以上的粮食产量(其他地区3万吨以上),有3万吨以上的仓容(南方稻谷产区1万吨以上),年收购量不低于3万吨(南方稻谷产区1万吨以上)。

要经过改革或改制,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二)农民合作社(或农民专合组织)

成员在100户以上。

东北地区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上,粮食产量2500吨以上,仓容不低于1500吨。

其他地区土地流转规模1000亩以上,粮食产量500吨以上,仓容不低于300吨(可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得),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建设用地,并具备筹资能力。

(三)粮油加工企业

年加工能力达到5万吨及以上,具有相应的仓储能力,优先支持已开展订单收购粮食、参与土地流转等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

(四)粮食经纪人

服务的农户在200户以上,上一年度的收购量不低于500吨,具有相应的收储、运输能力,具有建设用地,信誉好,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五)工商企业

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连续盈利,具有购置或兼并重组、租赁仓储等服务设施的实力,具有相应的涉农涉粮经验。

相关省(区、市)要优先支持农民合作社(或农民专合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鼓励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组织等采取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组织实施

相关省(区、市)考虑项目布局应按照满足产后服务需求、近民利民及覆盖产粮大县的原则进行,并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产量和服务功能的辐射半径确定项目点。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实行滚动方式分批建设,中心建设数量1000个以上的产粮大省(区、市)应在3-4年内完成,建设数量600-1000个的省(区、市)应在2-3年内完成,其他省(区、市)应在1-2年内完成。

省内要以县为单位整县推进,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县要确保当年完成建设任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改造投资中央财政按不高于30%,且单个不超过150万元上限进行补助。

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整合相关资源,支持项目建设,并按照中央财政给予同比例补助,以确保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好、管好、用好。

实施农户科学储粮是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步实施。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满足农户分散式短暂储粮需求,支持主产区农户配置或自建新装具、新粮仓。

相关省(区、市)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户储粮的建设规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省粮食科研院所或其他粮食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相关生产制造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开发、推广适合本地使用、与土地流转规模相适应的农户储粮新仓型、新装具,推广虫、鼠、霉综合治理技术。

此外,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2号)“建立农村粮食产后科技服务新模式”要求,面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选派一批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专项开展粮食产后干燥、储藏、加工减损、农户储粮等技术服务,提高农户粮食收储技术水平,减少损失浪费。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科研机构、院校、质检机构、设备制造企业等选派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每个县选派1-2名,为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每名科技特派员一年工作经费补贴2万元。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类提出产后服务中心的建设指南和服务要点;财政部提出财政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拨付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等。

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分年度支持省份。

省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产粮大县的实际情况,提出本省建设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和申报材料,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评审优化。

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监督使用。

项目建设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建设项目布局、规模、内容以及建设主体的实施方案,与县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报省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方案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建设工作全程公开,简化程序,加强服务。

建设政策、主体选择、资金补贴、项目验收等一律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申报省份面向国家确定的产粮大县涉及的省(区、市)。

相关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二)申报内容

拟申报建设的省份需编制建设方案,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

建设方案应符合建设思路等要求,满足服务功能、建设内容等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总体情况及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全省及产粮大县粮食生产、商品量、收购量、库存量等情况;土地流转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全社会粮食仓储和清理、烘干设施情况及能力缺口,粮食产后整理和烘干能力建设需求;农户存粮、售粮及损失情况,包括“地趴粮”整治、农户储粮设施建设需求等。

2、建设内容和计划

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布局选点;农户科学储粮建设需求及实施方案。

3、资金需求测算和来源

资金需求应按照实事求是、从紧合理的原则测算,并按照有关建设和投资标准,严格控制单位造价。

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补助比例和建设主体筹集资金情况,对每个项目建设费用进行估算,形成建设项目投资需求汇总表。

4、实施效果

对建设前后经济、社会效益比较,目标指标要可量化、可考核。

5、保障措施

包括组织领导机制、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监管制度及绩效评价机制。

七、进度安排

申报方案由省财政厅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上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拟于4月底前报送建设方案申报材料及推荐函(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5月初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优化,确定建设省份名单,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把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作为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精心谋划、抓好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建设中的问题,认真探索、积累经验、有序推进,为提升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水平和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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