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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连队规划规模分级

连队规划规模分级(人)

连队规划分级

中心连队

基层连队

大型

>1000

>500

中型

500-1000

200-500

小型

<500

<200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依据

2.1指导思想

编制连队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尊重历史文化,保护人文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按照“经济发展、生活富裕、场风文明、场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坚持兵地融合和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连队建设健康协调发展。

2.2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兵团各团场地域差异大,不同地区、不同连队应采取不同的规划方法,做到腹心、偏远连队有别,农区、牧区不一,新建、改建和连队整治各有其法。

在充分尊重、紧密结合连队地形地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原有建筑物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地规划、开发连队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生态资源、人文资源和人力资源,培育特色产业,走一连一品、一连一景、一连一业的特色发展路子。

(2)节约用地、标准适度。

要在满足职工庭院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连队选择不同的建设标准。

搬迁新建的连队要严格执行连队建设用地标准;

改建和进行综合环境整治的连队要治散治乱,相对集中地进行布局结构调整。

功能分区要明确,养殖区宜单独设置。

(3)以人为本、保护生态。

连队规划要尊重职工意愿,充分考虑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及发展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注意保护传统建筑、历史文化遗迹、古树名木以及连队林木草地等长期形成的自然生活环境。

(4)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连队规划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编制工作,突出对不合理的连队布局进行调整,突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与配套,突出连队生活环境的整治,防止急功近利、一哄而起。

(5)编制连队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承担连队建设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2.3编制依据

(1)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2)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村〔2000〕36号文;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小城镇和连队居民点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深度规定》(试行);

(5)所在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

(6)所在团场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6)所在团场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7)国家、自治区、兵团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

(8)有必要的基础资料(地形图、水文、工程地质、灾害评价等)。

2.4连队建设规划编制组织

(1)团场负责组织编制连队建设规划。

(2)在连队建设规划报送审批前,团场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意见。

(3)连队建设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按规定组织调整。

(4)中心连队建设规划成果,由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并修改调整后的最终成果由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5连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

连队建设规划的任务是:

以团场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连队的职能和发展方向,预测连队人口和用地规模;

确定道路系统和绿地系统;

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仓储建筑、其它建筑的用地进行具体布局;

配置或调整供水、排水、供暖、电力、通讯、交通等各项基础设施;

着重落实环境卫生改造和人居环境治理措施;

制定连容连貌整治引导方案并落实具体操作措施;

制定防灾规划,预防地震、火灾、水灾、山洪、泥石流等对连队居民点的危害。

第三章连队选址与连队用地布局

3.1连队选址与建设用地选择

3.1.1连队建设用地选择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地规模应满足人口发展的要求,但不应盲目扩大人口规模;

(2)宜选择在水源、水质条件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工程地质条件适宜的地区;

(3)应避开山洪、泥石流、低洼、河床、洪水淹没、风口、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并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地下矿藏采空区;

(4)应注意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

3.1.2新连队选址布点应满足团场小城镇域总体规划的要求。

旧连队改造可根据所在地地理条件、生产发展、原有连队规模、文化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特殊要求,适当撤并连队居民点。

3.1.3改建、扩建连队建设用地选择,要结合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根据连队的现状用地布局实际情况,以连队内部用地挖潜建设为主,新占用地建设为辅。

3.1.4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已规划撤并的连队、牧区居住点,所有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再在原有连队和居住点进行建设活动。

新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纳入新建的连队居民点驻地,按规划进行建设,要体现集中发展的总体要求。

3.1.5连队建设用地根据需要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及水文地质评价,以满足规划设计要求。

3.1.6连队建设用地选择要体现节约土地和保护环境,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要尽量少占耕地、林地、草场,要充分利用连内空地、荒地。

3.2连队建设用地布局

3.2.1连队内用于各项建设所需的土地总称连队建设用地。

连队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性质划分为:

居住建筑用地(宅基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等。

3.2.2连队建设用地应按功能分区相对集中布局,方便职工生产生活,便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保障安全。

3.2.3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生产设施的上风向。

生产设施用地与居住建筑用地宜有隔离措施或设置卫生防护带,生产设施用地宜布置在连队的下风向,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

3.2.4旧连队改建、扩建中,建设布局应妥善处理新、旧连队的关系,注意保持原有连队的路网和空间格局,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对现有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和居住建筑应在进行质量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重点保护、保留利用、整修和拆除,避免大拆大建。

3.2.5对旧连队用地结构布局进行调整,应因地制宜,突出兵团特色和地方特色,有利于农牧业生产发展,提高连队整体环境质量与职工生活质量。

3.2.6连队建设应避开高压线路,高压线路穿越连队时,应留出高压线路走廊,要符合表3.2.6规定。

表3.2.6连队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线路电压

等级(kv)

高压线走

廊宽度(m)

500

60—75

66/100

15—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3.2.7在满足屯垦戍边职能要求的前提下,要积极引导职工建房向连队规划区集中,中小型连队向大型连队集聚;

偏远连队向公路干线附近集中;

积极鼓励引导从事第二、三产业的职工向城镇聚集。

3.2.8在连队的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连队的养殖区、生产区及机务区的规划建设用地,突出功能分区,养殖区尽量单独设置,提高人居环境的质量。

3.3连队用地结构和用地标准

3.3.1连队建设用地结构比例应合理。

用地布局中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绿化用地四类用地一般在总建设用地中的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

四类用地之和占70—90%,其中中心连队居住建筑用地52—62%,公共建筑用地6—12%,道路广场用地9—16%,公共绿地7m2/人;

基层连队居住建筑用地可控制在56-68%,其它几项取下限,公共绿地5m2/人。

3.3.2新建连队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兵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深度规定(试行)》执行。

3.3.3规划连队宅基地应满足下列标准:

(1)团场小城镇建成区内连队宅基地标准按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规定人均居住用地标准执行。

(2)其他地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社会公共设施配套

4.1社会公共设施分类

4.1.1社会公共设施分公益型和商业服务型两大类。

4.1.2公益型公共设施是指: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4.1.3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是指:

日用百货超市、集贸市场、小吃店、便民店、理发店、物业管理、娱乐场所等公用设施。

4.2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4.2.1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连队人口规模相适应,同时考虑发展需求,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连队办公、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与连队居民点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4.2.2结合连部公共设施中心或连部周围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居民交往及文化休闲活动的需求。

4.2.3学校应按各师、团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或根据与周围学校距离、服务半径确定是否设置。

非寄宿制中小学服务半径按3—5千米考虑(小学取下限),寄宿制中小学服务半径按10—15千米考虑。

4.3公共设施配套指标体系

4.3.1公共设施配套指标: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450--900m2建筑面积计算(基层连队取下限,中心连队取上限)。

4.3.2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建设规模参照表4.3.2执行。

表4.3.2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建设规模表

公共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

(m2)

服务人口

备注

1、连部

100—150

连辖范围

2、幼儿、托儿所

连队人口

据实而定

3、综合活动室

180—220

同上

宜联合建设

4、医务室

50—100

5、文化宣传栏

10—20

人口集中

4.3.3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规模与用地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 住宅建设

5.1住宅建设规划布局应科学合理、布局灵活,应防止大拆大建,增加职工负担。

新建连队应充分体现连队的地域与人文特色,体现不同的个性。

中心连队建设可通过逐年实施,分3—5年完成。

5.2住宅建设规划应与新型连队、小康连队建设相结合,与危房改造、解危解困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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