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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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二次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福建省纺织染整行业规模居全国第5位,仅次于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省。

全省印染业已形成从原、辅料到纺织、染整加工、产品和市场的完整产业链和新型印染产业布局。

全省印染企业3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有130多家,机织印染布生产能力近40亿米,针织染整能力80万吨以上。

福建省印染行业集聚度高,生产能力较强,品种覆盖面较广,针织和化纤织物染整能力在国内有优势。

厦门、福州、泉州、莆田等地区是全省纺织面料及染整基地。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染整产业集群快速形成,晋江地区,石狮的大堡、伍堡、锦尚,长乐的金峰、松下等地成了染整企业集群地区。

近几年,染整企业开始重视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开展了染色废水治理、中水回用、余热利用等工作。

环境治理项目不断实施,取得重大效果。

如凤竹公司与东华大学等共同开发的《印染废水大通量膜处理及回用技术与产业化》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一些企业采用生物酶前处理、活性染料染色、冷轧堆染色、喷蜡制网、碱液回用等工艺技术,取得减少用水、降低热能消耗和污水排放量的效果。

各级政府对染整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比较重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如石狮市的大堡、五堡、锦尚以及长乐市的金峰、松下等地的染整企业环境整治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但纺织染整行业仍是福建省水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之一,其废水排放总量约占全省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2%,COD排放量约占18%,氨氮排放量约占12%。

个别地方纺织染整企业设备落后、陈旧,环保设施投入不足,污染十分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

加强纺织染整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污染减排的需要,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是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了防控纺织染整行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福建省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要求。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纺织染整行业到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HJ/T185-2006)。

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并于2010年4月修订。

新的准入条件对现有及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新鲜水取水量有明确要求。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582号)要求到2012年,新鲜水消耗量下降到2.5吨/百米,总量减到12.75亿吨/年;废水排放量下降到2吨/百米,总量减到10.2亿吨/年,减排2.55亿吨/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要求对印染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16号)要求在纺织印染工业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大力推行中水回用。

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过程控制的转变,减少终端排放量。

强化纺织印染工业节能,推广连续化、环保节能、省时高效、短流程、无水加工等工艺和装备,发展热电联产。

推广悬浮体染色、气雾染色等染整新工艺,采用涂料印染、转移印花等无水或少水印染工艺技术,提高废水高效净化、回用技术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32号)针对纺织印染行业:

强制使用小浴比染色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单位产品水耗超标的染色设备和工艺。

要求包括印染在内的行业实施COD、氨氮的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印染行业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加大水回用力度,2013年底前单位产量废水排放量力争下降50%左右,水回用率力争达到50%左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54号)纺织染整行业要重点推广使用染整高效前处理工艺、少水印染加工技术、印染在线检测与控制系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57号)印染行业要按照国发〔2010〕7号的要求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加快调整规模偏小、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消耗大、污染治理不力、产品质量水平低劣的印染企业。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72号)要求包括印染的有关行业淘汰废水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线并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提高工业废水回用率,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对纺织染整行业相关环保要求,促使纺织染整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空间,制定符合福建省发展实际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为此,2011年6月福建省环保厅下达了《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任务,由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负责,完成《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使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依据更合理。

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该标准是有效控制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污染、改善福建省水环境的重要保障,是推动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结构调整的有力杠杆。

本标准的制定依据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及其他纺织染整相关的标准及文件条文。

二、工作概况

2011年6月,根据福建省环保厅下达的标准编制任务的要求,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简称“标准编制组”,下同),负责《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

2011年7月标准编制组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国家标准的要求,首先对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的结构和产排污现状进行调查,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并参照其它省市纺织染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确定福建省对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的标准限值。

编制《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在完成基础工作的同时,参考了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太湖地区等地方标准。

2011年10月编制单位完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11年11月至12月标准编制组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企业的意见、邀请有关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召开座谈会,收集各方面反馈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一)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的要求,结合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福建省辖区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针对纺织染整工业废水、COD、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环境问题,主要规定了如下技术内容:

1.最高允许排水量;

2.废水中COD、氨氮等主要污染因子的排放限值;

(二)编制原则

1.与国家标准紧密衔接。

作为地方标准,本标准指标体系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的指标限值或与同期国家标准相当,或严于同期国家标准。

2.从严控制的原则。

以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从严制定污染物排放限值。

3.技术可行性原则。

对每一受控的污染物项目,结合现实技术能达到的控制水平,得出一种技术可行的标准限值。

即要求标准与技术结合非常紧密,每个标准值都对应一定的技术。

本标准在限值确定上充分遵循这一原则。

4.结合本省实际的原则。

根据福建省纺织染整行业企业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的现状,制定排放限值。

5.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原则。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淘汰落后生产工艺,降低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量。

促进纺织染整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优化产业结构。

6.促进行业实行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

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四、排放限值的确定

将国家标准GB4287-92、各地有关印染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中对纺织染整行业主要污染物项目的限值同本标准列表对比,如表4-1所示。

表4-1各标准主要污染物项目对比

标准

主要污染物项目限值

最高允许排水量

COD

(mg/L)

BOD5

(mg/L)

氨氮

(mg/L)

色度

m3/吨布

m3/百米布

国标GB4287-92现行一级

-

2.2

100

25

15

40

广东DB44/26-2001现行一级

-

2.5

100

20

10

40

江苏DB32/670-2004

150

2.5

100

25

15

40

山东DB37/533-2005现行B

-

1.8

60

20

15

30

北京DB11/307-2005一级A

-

-

15

5

2

10

北京DB11/307-2005一级B

-

-

50

15

5

30

太湖地区DB32/1072-2007

150

2.0

50

-

5

-

辽宁DB21/1627-2008

-

2.0

50

10

8

30

天津DB12/356-2008

-

-

50

10

5

-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取水量(现有)

130

2.5

-

-

-

-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取水量(新建)

100

2.0

-

-

-

-

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14年6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

纱线、化纤针织物90;其他针织物120(新建90)

机织物2.0(新建1.6);真丝绸机织物2.4;精梳毛织物16

60

20

8

30

注:

百米布幅宽除本标准与准入条件为1520mm,其他标准均为914mm。

(一)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最高允许排水量规定见表4-1。

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最高允许排水量为2.2m3/百米布。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修订)》对印染企业新鲜水取水量的要求见表4-2。

表4-2《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修订)》对新鲜水取水量的要求

分类

现有

新、改、扩建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2.5吨水/百米

≤2吨水/百米

纱线、针织物

≤130吨水/吨

≤100吨水/吨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3.0吨水/百米

≤2.5吨水/百米

精梳毛织物

≤20吨水/百米

≤18吨水/百米

注1:

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

注2:

针织或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

注3:

精梳毛织物印染加工指从毛条经过条染复精梳、纺纱、织布、染整、成品入库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织品精梳织物的全过程。

粗梳毛织物单位产品能耗按照精梳毛织物1.3系数折算,新鲜水取水量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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