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规范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致_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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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起导致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的事件都发生在北京,体检医院的行为都受到了北京媒体和全国媒体的广泛批评和谴责。
消除乙肝歧视隐患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明确禁止、限制医疗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
目前,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卫生厅(局)相继出台了这样的文件,对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进行规范。
例如上海、江苏、浙江、广州、深圳等(这些省市的相关文件附后)。
鉴于以上因素,相信如果市卫生局发布文件,对全市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行进规范,就能够最大程度地抑制乙肝歧视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综合中央政府已经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在此谨建议市卫生局制定相关文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乙肝检测,建议文件应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医疗体检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
按此原则,各个医疗体检机构要对“体检套餐”进行全面清理。
二、遇以下三种情况,各医疗机构才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用人单位的招聘体检,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
(二)用人单位的福利体检,体检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的;
(三)用人单位的福利体检,如果检测结果需反馈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要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被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被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
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检者的隐私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者的检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建议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
地址:
附件一:
一些省市卫生厅(局)关于禁止、限制医疗机构检测乙肝标志物的文件
附件二:
《中国青年报》对北京某医院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事件的报道
附件三:
《法制日报》对两起发生在朝阳区的乙肝就业歧视事件的报道
附件:
《重庆晚报》对重庆乙肝歧视案的报道
《楚天都市报》:
乙肝病毒携带者上班6天体检后被辞退
广西乙肝歧视案的报道(请自行搜索添加)
四川歧视案的报道(请自行搜索添加)
贵州媒体对乙肝歧视案的报道(请自行搜索添加)
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4
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用工体检工作的通知》 5
杭州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6
宁波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的通知》 7
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劳动就业人员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一般不作为体检标准的通知 8
无锡市卫生局
《关于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有效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9
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 10
西安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11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发布机构上海市卫生局文件编号沪卫医政〔2007〕128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该文件在上海市卫生局网站公布地址: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用工体检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08]6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就业者权利,保护公民隐私,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各级各类承担招、用工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承担招、用工体检时,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可能涉及用工歧视如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等体检项目,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医疗机构在进行体检前应与受检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及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机构自行设计。
为保护公民隐私,体检详细材料应作为个人隐私材料以适宜方式交于受检者本人,但经受检者同意,可将体检结果直接交给用人单位。
三、医疗机构应组织对体检医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的培训,体检医生应熟悉掌握各工作岗位的体检标准,依法开展招、用工体检。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积极开展用工方面的健康要求指导,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该文件在浙江省卫生厅网站公布地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杭卫发〔2008〕7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直管民营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动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招工“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工、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
二、为避免体检纠纷,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受招工、用工单位或就业者自行安排的体检时,要详细了解用工性质,要与委托单位或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的告知对象等事项。
知情同意书由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受检者进行体检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该文件在杭州卫生局网站公布地址:
《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的通知》
甬卫发〔2008〕17号
发布机构:
局办公室发布时间:
2008-02-05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抓紧清理在门诊、病房、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以及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开的各类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进行体检前应当征得受检者个人知情同意,告知体检项目以及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
同时,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消除就业歧视现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关于劳动就业人员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一般不作为体检标准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8〕1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2007]16号)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各医疗单位应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列为常规项目。
用人单位提出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要求的,应请其提出相关依据。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该文件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公布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