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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通知
抄送:
内蒙古电力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05年8月9日印发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管理职责1
第三章购置及验收4
第四章试验及检验5
第五章检查及使用7
第六章保管及存放15
第七章报废17
第八章附则17
附件一:
参考标准18
附件二: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分类20
附件三:
脚扣验收参考标准24
附件四:
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25
附件五: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26
附件六:
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30
附件七:
变电站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31
附件八:
班组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发布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购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单位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上级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四)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五)每半年对各车间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车间管理职责:
(一)车间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二)车间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三)车间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车间每季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班组、站、所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停止使用。
个人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
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
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四)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车间、厂(局)等检查做好记录。
第三章购置及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入围制度。
(一)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
(二)各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每年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入围产品,并予以公布。
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入围。
(三)基层单位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入围资格,并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
第十七条基层单位必须在上级(网、省公司或国网直属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名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采取招标的方式购置所需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八条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同类产品的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
第四章试验及检验
第二十条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
第二十一条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一)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二)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三)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四)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五)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三条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四)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五)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
(六)GB2891-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七)GB2892-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24-199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九)电力行业标准DL/T846.6-2004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第六部分:
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第二十四条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必须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
第五章检查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检查及使用的总体要求:
(一)有关单位应定期统一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94的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
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三)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四)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
(六)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二十六条安全帽
(一)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
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
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
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对到期的安全帽,应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报废。
(二)使用安全帽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箍、顶衬、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三)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四)高压近电报警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其音响部分是否良好,但不得作为无电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安全带
(一)安全带使用期一般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二)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
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三)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2.绳索、编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4.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四)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
安全带要高挂和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五)在杆塔上工作时,应将安全带后备保护绳系在安全牢固的构件上(带电作业视其具体任务决定是否系后备安全绳),不得失去后备保护。
第二十八条脚扣
(一)脚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
2.橡胶防滑块(套)完好,无破损;
3.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4.小爪连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