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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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2
床位分布
内科系统和外科系统床位相加≥医院总床位数50%
1、实地考察
2、查看医院床位分配相关资料
1、内科系统≥张
2、外科系统≥张
3
出院病人
平均住院日
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10天
查医院统计资料
平均住院日:
天
4
完成指令性任务
及时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包括卫生支边、支农、救灾、征兵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完成率100%
查卫生行政部门证明和医院记录
完成情况%
5
卫生技术人员
配备比例
1、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总人数≥80%
2、护理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人数≥50%
3、病房护理人员:
床位≥0.4:
现场调阅人事部门档案资料
1、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总人数%
2、护理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
是□否□
6
主要科室高级卫生技术人员配备
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具备正高职称,非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具备副高职称
现场查阅人事部门档案资料
1、重点专科个,学科带头人具备正高职称人
2、非重点专科个,学科带头人具备副高职称人
7
医技人员学历结构
硕士学位以上人员≥1名
查人事部门档案及学位复印资料
博士=名
硕士=名
是□否□
8
医院教学
及接受进修
接受下级单位进修任务
查医务科、科教科登记
1、是□否□
2、是□否□
9
科研立项与成果
符合评审周期内完成科研成果要求(主持人为本单位人员),新技术引进5项
查院办或科教科资料
1、科技成果项
2、获各级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项
市级项
局级项
3、新技术引进项
10
新技术准入许可
开展需市卫生行政部门准入许可的技术项目应有准入批文
查准入批文,病历记录和手术记录
许可项目:
无许可项目:
11
外聘卫生技术
人员管理
1、外聘的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离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合同制人员)
2、外聘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
1、查外聘合同
2、查聘用人员有关文件
1、合格□不合格□
2、合格□不合格□
12
医疗收费
1、收费项目明码标价
2、住院病人实行一日清单制,并提供查询系统服务
1、现场考核
2、查财务收费系统
1、有□没有□
2、有□没有□
13
药品管理
1、药品比例≤47%
2、招标药品招标率为100%
3、无假冒伪劣药品
查医院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
1、符合□不符合□
2、符合□不符合□
3、有□无□
14
医疗安全
1、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报告医疗事故争议
2、有专门的医疗质量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
3、评审期内没有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
1、查疗事故争议报告内容及时间
2、查人事部门文件
3、查市、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报告
2、有□没有□
说明:
准入指标为14项,其中10项合格准入(每项中有一条不符合标准,该项作为不合格)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行业管理要求,本省轄区内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申请参加评审。
第三条
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机构评审以5年为一个周期。
实行动态管理,等级能上能下;
新建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3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细 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评审分三级六等。
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级,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各等级保持科学的比例。
条件成熟可开展三级特等医院评审工作。
根据区域医疗规划的要求,综合性医疗机构的三甲、三乙、二甲登记的比例原则保持在1:
3:
6,二乙以下医疗机构暂不设置比例。
第七条
按《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评审总得分率在90%以上,其中:
临床级、医技组的得分率必须在90%以上,方可达到所申请登记医疗机构资格。
第八条
对具备所申请登记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专家评分值分基础,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综合评议后具名投票,按预设名额确认。
第九条
医疗机构等级实行有效期制,到期前6个月申报,到期不申报自动取消,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组织及职能
第十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医疗机构等级的专门机构,设省、地(市)两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同级行政部门组织协调下开展,同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财政、物价、人事、社保等部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民主评议制。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分级责任,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三甲、三乙、二甲医疗机构等级的评审及认定工作,各地(市)医病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二乙、一甲、一乙医疗机构的评审及认定。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是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日常工作及一类、二类指标的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库,评审时由办公室随机从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检查组,具体负责医疗机构的评审、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由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聘期为一个评审周期。
省、市专家组成员可交叉兼任。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提交医疗机构评审总结报告、《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自查结果、《黑龙
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 申报二甲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至省评审委
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 省、市评审办公室根据权限,对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依次做出计划安排,在计划时间
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果由相应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医疗机构等级名单在
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同意监制全省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和识别标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参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评审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根据权限由省、市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卫生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