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考试题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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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9、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日前向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0、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最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2、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1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1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负责。
15、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范围内有效。
1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17、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
18、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
1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20、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1、收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2、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23、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等。
25、货运站经营者进行搬运装卸作业时,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混装。
2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27、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8、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配备,并随时处于他的监管之下。
2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投入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
30、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1、道路旅客运输质量的基本要求是:
、迅速、及时、方便、舒适、经济。
32、道路班车客运具有固定线路、和固定停靠站的特点。
33、按运行区域分,道路班车客运分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国际班车客运。
34、一级客运站的技术标准为年平均旅客日发送量人次以上。
3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36、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37、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任务外,客运包车的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38、机动车维修的作业任务是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
39、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40、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4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配件维修机动车。
4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制度,记录配件采购的详细信息。
44、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制度。
45、道路运输管理结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名以上人员参加。
4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4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48、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次。
49、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
5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5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照合理收取费用,并将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5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5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
5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一证”的原则核发。
55、对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5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经营者,可暂扣《》主证,签发《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罚。
57、运输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道路运输证》以及有关营运标志。
58、道路运输经营者接受违章处罚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副证“”栏上记录违法行为,发还《道路运输证》主证,收回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并存入行政处罚档案中。
59、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考试制度。
60、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的基本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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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62、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63、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的原则。
64、设区的市道路管理机构受理或者暂住地在本辖区内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
6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
66、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
6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68、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等。
6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监管。
7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通用。
7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72、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73、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相当。
74、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76、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
77、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78、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79、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80、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1、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行政处罚。
82、当事人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8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或者分期缴纳。
85、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的机构分离。
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收缴罚款。
87、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加处罚款。
8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89、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0、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要求。
9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