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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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七条符合下列尺度的船舶可以正常通过苏北运河船闸:

(一)货轮总长68米以下、总宽15.8米以下;

(二)拖带船队总长440米以下、总宽10.8米以下;

(三)顶推船队总长220米以下、总宽15.8米以下;

(四)船舶吃水3.6米以下。

第八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通过苏北运河船闸:

(一)货轮总长超过9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

(二)拖带船队总长超过44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

(三)顶推船队总长超过22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

(四)船舶吃水超过3.6米;

(五)船舶无标志或者标志不能识别。

第九条总长超过68米但在90米以下的货轮,以及驳船总宽超过10.8米但在15.8米以下的拖带船队需要过闸的,应当事先向有关航道、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同意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航路和航速通过船闸。

总长超过68米但在90米以下的货轮,以及驳船总宽超过10.8米但在15.8米以下的拖带船队通过船闸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省政府船舶过闸费征收有关规定加收过闸费。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缆绳强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满足过闸期间安全系缆要求。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在闸室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指定的档位停靠,不得超越安全界限标;

(二)货轮停靠时应当系好满足安全要求的艏、艉缆绳;

(三)船队的每条驳船均应当系好满足安全要求的缆绳;

(四)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闸室内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五)进、出闸时不得碰撞闸门;

(六)不得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船闸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在船闸引航道内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闸船舶避让出闸船舶;

(二)靠泊、离泊、移泊船舶避让航行船舶;

(三)货轮避让船队;

(四)普通船舶避让危险品船舶;

(五)空载船舶避让重载船舶。

第十三条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当在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所属的船闸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船闸管理单位”)划定的停泊区停靠。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品种类对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单独或者隔离放行。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影响船闸安全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通过船闸:

(一)船体严重漏水的;

(二)机器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航行的;

(三)使用非拖轮拖带驳船进出闸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的。

第十五条船舶拖带超长、超宽、超高、超深、半潜的物体,确需临时通过船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事先征求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六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闸应当中止运行:

(一)大雾、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30米的;

(二)七级以上大风;

(三)特大暴雨;

(四)上下游水头差超过设计允许值;

(五)其他需要中止船闸运行的情况。

中止运行的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船闸运行

第四章过闸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船舶到闸先后顺序安排船舶过闸。

符合优先过闸条件的船舶申请优先过闸的,按照《京杭运河船舶优先过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普通船舶过闸程序:

(一)船舶到达指定停泊区后,船长持适任证书或者受船长委托的本船船员持船长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适任证书,到船闸远方调度站办理过闸登记,如实申报船舶主尺度、吃水深度、总吨、载重吨、货种、起讫港等信息,缴纳过闸费,等待调度过闸通知;

(二)接到调度过闸通知后,船舶驶到指定的闸口引航桥按档位停靠,按照调度指令进闸;

三)船舶进闸后,船闸工作人员对进闸船舶进行过闸

确认;

四)闸室水平、闸门开到边后,船舶按照调度指令顺

序出闸。

第十九条卫星定位导航辅助调度船舶过闸程序:

(一)船舶到达首闸指定停泊区后,船长持适任证书或者受船长委托的本船船员持船长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适任证书,到船闸远方调度站办理过闸登记,如实申报船舶主尺度、吃水深度、总吨、载重吨、货种、起讫港等信息,提出需要连续通过的船闸名称,一次性缴纳拟通过的所有船闸过闸费。

(二)船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二)、(三)、(四)项规定通过首闸;

(三)船舶航行到次闸停泊区时,等待调度过闸。

第二十条船舶申报的过闸登记信息中,有本办法第八条禁止通过苏北运河船闸情形的,船闸管理单位不予办理船舶过闸登记。

第二十一条等待调度过闸的船舶发生机械故障、海损事故等情形不能按时过闸的,应当提前向船闸管理单位提出延时过闸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船闸管理单位核查情况属实的,录取证据后,可以作延时过闸处理。

延时过闸船舶重新具备过闸条件的,应当向船闸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安排过闸。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在当前调度计划执行完毕后安排其过闸。

船舶延时过闸应当公示。

第二十二条船舶经调度后,发生机械故障、海损事故等情形不能按时过闸的,应当及时向船闸管理单位报告。

船闸管理单位核查情况属实的,录取证据后,可以作过号处理

过号船舶重新具备过闸条件的,应当向船闸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安排过闸。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在当前待闸船舶放行完毕后安排其过闸。

船舶过号后重新安排过闸应当公示。

第二十三条报废、拆解、住家生活等无船舶证书的非营运船舶申请过闸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并出具临时过闸通知单,注明船舶信息。

船舶所有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船闸办理过闸登记,船闸管理单位参照同类船舶收费标准收取过闸费,提供单程一次性过闸服务。

第二十四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船舶调度计划并公示。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在闸口引航桥和闸室内设置档位标识,对货轮实行档位调度,在闸次调度时提前告知货轮停泊档位。

第二十五条调度船舶进入引航道、闸室以及其他需要船舶移泊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采用有效方式提前通知船舶。

船舶未经调度,不得擅自进入引航道。

船舶出闸后,不得擅自在引航道内滞留。

第二十六条省航道管理机构可以建立船舶过闸诚信管理机制。

船舶过闸信用评价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

高信用等级船舶:

一直遵守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船型标准,船、证相符,标志清晰规范,安全设备设施规范,服从船闸工作人员调度管理。

中信用等级船舶:

能够遵守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船、证相符,标志清晰规范,安全设备设施规范,能够配合船闸工作人员调度管理。

低信用等级船舶:

不遵守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船、证不符,无标志或者标志不清晰、不规范,缆绳与船舶吨位不匹配,不服从船闸工作人员调度管理,有在闸室内不系缆或者少系缆等不安全过闸的行为。

有不诚信行为的,高、中信用等级应当降低;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信用等级可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对高信用等级船舶,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卫星定位导航在线登记调度、一票通等便捷过闸服务;

具备条件的,可以提供全程不停船登记、缴费、调度服务;

符合优先过闸条件申请优先过闸的,同等条件下靠前安排过闸

对中信用等级船舶,船闸管理单位可以为其提供卫星定位导航在线登记调度、一票通等便捷过闸服务。

对低信用等级船舶,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核查,取消其便捷过闸服务。

第二十八条接受一票通过闸服务的船舶,中途不得变更船舶信息、增减驳船或者改变航线航向;

中途变更船舶信息、增减驳船或者改变航线航向的,中止下一航次一票通过闸服务。

中途变更船舶信息、增减驳船或者改变航线航向累计三次以上的,中止一票通过闸服务一年。

第二十九条高、中信用等级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应当下降一级;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后果的,高信用等级可以直接降至低信用等级:

(一)过闸期间不服从船闸工作人员调度管理的;

(二)不按指定停泊区或者档位停泊,不按顺序进出闸的;

(三)在闸室内不系缆的;

(四)未经调度进闸的;

(五)冒用他人船名进闸的;

(六)船、证不符的;

(七)瞒报船舶吨位和货种的;

(八)骗取优先过闸资格的;

(九)安装有卫星定位导航辅助过闸设备,不正常使用

的;

(十)其他应当予以降低信用等级的行为。

船舶信用等级被降低一级六个月后,其行为符合原信用等级管理要求的,可以恢复原信用等级。

船舶信用等级由高信用等级直接降至低信用等级的,一年之内不得给予其中信用等级评价,二年之内不得给予其高信用等级评价。

船舶两次被降低信用等级的,不得再给予其高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章通航保障

第三十条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和设置苏北运河过闸船舶待闸停泊区、锚地,逐步改善停泊条件,保障航道畅通。

第三十一条航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碍航、堵航时,有关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及时处置,恢复航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遇有特殊水位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影

10响船舶正常航行的,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并共同加强航道通航管理。

第三十三条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苏北运河水上交通联动执法机制,构建通航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通航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船员发布航道水情、停泊区的划分与调整、船闸运行调度计划和航道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与通航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总长,是指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二)总宽,是指包括一切固定结构物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

(三)吃水,是指从船舶龙骨基线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当船舶纵倾时,取其艏吃水和艉吃水的平均值。

(四)首闸,是指船舶连续通过苏北运河多道船闸,经过的第一个船闸为首闸,其余船闸为次闸。

(五)档位调度,是指为充分利用闸室容积,在引航道、闸室标明船舶停靠档位标识,对货轮按一定规则编排过闸顺

11序和停泊档位,要求被调度船舶依次进入指定档位停泊待闸、进闸的调度方式。

(六)延时调度,是指船舶在调度过闸前,因机器设备故障、海损事故等原因不能按照原调度顺序过闸的,向船闸管理单位申请暂缓过闸,待具备过闸条件时重新安排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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