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国税稽查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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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国税稽查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Word下载.docx

在现实工作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注重查补收入,忽视司法处理。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提出了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的要求,这一口号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后改变为收入型向质量型转变。

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差很大程度上是由税务稽查所反映的查补收入的数字来体现的。

一般说来,没有人会对一份没有任何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感觉其具有很高的质量,相反,许多人会对一份记载较多税务违法问题因而具有较大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产生一种较高稽查质量的感觉。

看来要想真正在指导思想上将税务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还必须有一个时间的过程。

由于我们偏爱税务稽查工作的查补收入,因而对纳税人由于偷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的较少。

据有关资料显示,新税制实施以来,除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采取其他手法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确较少,有的地方几乎没有。

当然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因素。

(二)注重纳税大户,忽视缴税小户。

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始终围绕着收入任务而展开,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着力点始终盯住一些纳税大户不放,而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则有所放松。

原因是纳税大户销售收入多,外购货物多,发生的经济业务面广量大。

尽管财务核算规范,但一旦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大,即“水面大、鱼也一定长的大”。

相反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因为小则销售收入少、外购货物少,经济业务的总量也就一定小。

即使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不大,认为如果经常光顾这些“小户头”大有“吃力不赚钱”的味道。

稽查职能的这种定位偏差与错位,影响了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忽视了国税稽查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力,既不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改革的要求,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精神内涵相违背,不能使国税机关通过稽查职能来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正义。

二、稽查内部各环节的工作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一)选案方面 

选案是稽查工作的首要环节,案源选择的科学、真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稽查成效的显现。

当前的选案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1、制定稽查计划的随意性较大。

选案人员一般制定的稽查计划往往全凭印象或单凭税负率去决定稽查对象,并没有一个科学分析的筛选过程,计算机选案效能远未体现。

2、举报不实的现象较为严重。

纳税人举报是税务机关稽查案源的一个重要来源,举报人由于举报动机不同,出现了有些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而举报,举报案件时事实不清,有些是同行竞争而举报,举报内容粗放,从而增加了稽查工作的难度。

3、重复选案、重复检查的现象较为严重。

由于专项检查、专案检查频繁,不少企业一年要接受税务稽查多次,而疲于应付,怨声载道。

4、税务稽查偏重税源大户。

由于受稽查任务的困扰,无论是选案人员还是稽查人员,眼睛都盯住税源大户上,而对有些停产、半停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特别是注销户则很少过问,造成税收稽查的漏洞。

限于对办案资料的逻辑性审核上,违法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的判断完全依赖于书面材料,缺乏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的深入审查。

2、对查无问题的企业没有作深入审查。

对于查无问题的企业,稽查人员提交审理的办案资料过于简单,一般只包括简单的稽查报告、纳税申报复印件和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等。

面对如此简单的卷宗,审理人员就只能在其实施程序方面等进行审理,这样使得审理环节的实质和内容得不到保证。

3、5%的抽复查率过低。

目前各级要求对当年已查结案件的抽查比例为5%,这样的抽查率明显偏低,难以对提高稽查质量产生促进作用,且由于没有专门的复查组织和人员配置,复查人员往往从综合、审理等部门抽调,由于考核、时间和业务水平等因素造成仓促实施,没有真正起到对稽查环节的监督制约作用。

(四)执行方面 

税务稽查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限制给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的人一定的可逃空间与时间。

例如按法律规定被查对象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

过期不缴,则税款可责令限期缴纳,限时一般为15日。

如果仍然不缴,则对税款及其滞纳金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罚款则需稽查对象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方可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此时限为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3个月后。

上述均必须按程序操作,否则将违法。

这些前置条件与时限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约束了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实施,造成了事实上的一些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者的可逃空间与时间。

2、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在证据的时效性、合法性等问题上,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认识不同、角度不同、手段不同,因而对案件的取证要求也不一样,造成税务机关的取证材料不符合公安机关的立案要求和标准从而影响了案件的移送。

且当前稽查执行环节主要移送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纳税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如何界定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取证非常困难,也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移送。

3、银行、公、检、法等部门未完全履行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

受各种因素影响,银行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银行账户不够全面,税务机关难以全部掌握纳税人真实的资金往来情况。

而且有的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但不积极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对案件的查处,有的甚至采取拖延、包庇、通风报信的办法,以各种理由阻挠税务检查工作。

在查处经济案件和处理经济纠纷时,公、检、法部门往往偏重于债权人或本部门的利益,没有按照《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欠税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也不会通知税务机关,待税务机关知道情况时再向法院提出行使税收优先权追缴税款时已为时已晚。

同时,由于目前公检法等部门对税务案件的移送、税务机关申请行使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没有明确的工作指引,执行起来比较困难,税款优先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完全体现。

4、转办案件难执行。

一是内部转办案件。

如一部分举报案件、纳税评估移送案件等,往往是经营不善、内部矛盾激化、难以为继的企业,由于执法责任,不查就是不作为,但查出来后执行又十分困难,有的甚至连送达都比较困难。

二是由公、检、法、司等部门转办的案件。

这些案件查处时间要求紧,绝大部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有的案件的侦查已经进入倒计时。

而稽查部门在查处这些案件时仍必须按规定程序逐步进行,等到程序走完,再去执行时,司法部门早已审判终结,并已判处相关罚金,法人已判刑,企业很可能因此而倒闭,税款执行更是十分困难。

5、其它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

小型个体私营企业、商贸企业规模小,经济基础薄弱,往往一查出问题就逃之夭夭,无法执行;

有些企业资不抵债,或所拍卖财产不足以抵缴税款;

有的企业在产生查补欠税后,在破产清算期间不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且清算机构也未能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因而检查税款无法执行;

一些疑难案件和大要案件,由于检查、审理的周期都较长,一般短的两三个月,长的有半年甚至一年,等到执行时,企业经营情况、资产情况都发生了改变,因而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还有一些企业在被查处偷税行为后,面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高额罚款等处罚,便采取转移(出售)资产、另起炉灶、假停业等方法,逃避纳税义务等等。

上述行为进行得十分隐蔽,无法跟踪与取证,使稽查执行工作十分被动。

三、执法刚性弱化,司法保障力差

(一)对被检查强制力不够。

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般检查工作的需要,但随着纳税人情况的变化,还需要进一步扩大检查权限。

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只有权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只能对纳税人提供的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如果纳税人提供的是假帐,把真帐藏匿在其住所或其他地方,则因税务机关无权对其他地方进行搜查,只能在纳税人提供的假帐上进行检查,势必使检查的结果失去真实性,影响了检查的效果。

(二)对案件相关单位约束力不够。

税法也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相关单位了解于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但并没对相关单位的不配合行为做出强制性规定,造成税务稽查取证上的困难,本应查处的问题难以查深查透,使违法的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弱化了稽查执法力度。

因此,急需健全税务司法体系,才能保障税务稽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真正地把国税稽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国税稽查真正行使起打击涉税犯罪的作用。

具体来说,应着重抓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对国税稽查的目的和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

国税稽查工作的目的既非“查漏”,更非“补缺”,而是通过打击偷逃税行为来规范税收秩序,促使纳税人自觉真实申报纳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严格管理,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国税稽查将成为今后国税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方面,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要靠税务稽查来检查,对不申报或偷骗税行为要通过税务稽查来查处;

另一方面也是检查和监督税务干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正确与否的重要手段。

因此,国税稽查是“外查偷税,内防不廉”。

当前我们要重新审视“重点稽查”的含义,摆正稽查的位置:

一是税务稽查作为税收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

通过科学选择稽查对象,合理使用稽查人力物力,集中力量抓好重点对象的稽查工作,其目的是有效地发挥稽查打击和震慑的作用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二是就稽查的意义来讲,通过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在维护税法尊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中可以实现其他征管手段无法替代的工作效果和目标。

三是就稽查的作用来讲,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状况的检查,可以对税收征管其他环节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

如果没有了税务稽查,税收的公平正义将无从实现,税收的民主法治也无从保障,税收的组织收入和经济调节作用也将大打折扣。

因此国税稽查工作要把主要精力转向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充分发挥稽查重点打击的职能作用,提高稽查办案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稽查各环节工作,增强执法力度

(一)科学选案 

1、尽快开发出更加科学的计算机选案系统,做到有的放矢,避免重复稽查。

目前的计算机选案只是根据计算机信息管理中的企业资料进行筛选,工作方法落后,提起数据迟缓,运用到稽查选案中也只是参考。

所以我们应尽快开发出更加科学的计算机选案系统,与ctais税收综合征管软件配套使用,利用纳税人的申报数据确定精确的选案函数公式,综合考虑分析企业的税负率、成本利润率、存货周转率、购销比率、销售利税率、毛利率、销售收入变化率、应收帐款周转率、速动比率等等因素,有效地采集选案信息,更加准确地找出稽查对象,提高稽查质量与效率。

选案系统内应包含已查业户数据库、限时办结提醒、执法监察等模块,进一步提高稽查效率,并能避免重复稽查。

2、建立税务违章线索移送制度,多方位采集选案信息。

要形成一种制度,对其它单位和其它科室的税务人员,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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