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云南测绘地理信息局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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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云南测绘地理信息局Word文档格式.docx

七、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丙、丁级考核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级标准或者不得低于下一级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八、本标准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印发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3、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3、本标准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

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

4、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5、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使用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应当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测评。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

甲级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配备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

甲、乙级测绘单位质检机构、人员齐全,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丁级测绘单位配备兼职质检人员。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1、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

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

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

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

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

2、资料档案管理考核:

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业绩

凡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以下业绩:

1、获奖情况

申请甲级:

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申请乙级:

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2、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

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申请丙级:

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云南省测绘局关于对测绘资质

分级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测绘单位:

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授权,结合我省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测绘局对我省《关于对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调整的请示》批复,现将经批准同意调整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标准

(一)主体资格

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调整为120万元;

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二)办公场所

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调整为150平方米;

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调整为40平方米;

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调整为20平方米。

(三)测绘业绩

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

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二、专业标准

(一)工程测量

仪器设备乙级全站仪5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3台)调整为全站仪4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2台);

丙级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调整为全站仪2台(5秒级精度以上);

丁级全站仪2台(5秒级精度以上)调整为全站仪1台(5秒级精度以上)。

从事专业范围10、16、17的,要求配备0.5秒级精度以上全站仪和S05级精度以上水准仪各不少于1台调整为1秒级精度以上全站仪和S1级精度以上水准仪各不少于1台。

(二)地籍测绘

(三)房产测绘

仪器设备乙级全站仪3台(2秒级精度以上)调整为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2台),手持测距仪12台调整为10台;

丙级GPS接收机2台调整为不作要求,全站仪2台(2秒级精度以上)调整为全站仪2台(5秒级精度以上),手持测距仪6台调整为5台;

丁级全站仪1台(2秒级精度以上)调整为全站仪1台(5秒级精度以上),手持测距仪3台调整为2台。

(四)地图编制

仪器设备乙级图形编辑工作站30台调整为20台。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在申报、审查测绘资质时,涉及上述调整事项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以下简称一次性测绘),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

  第七条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

  (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海洋测绘;

  (五)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

  第八条 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

  (四)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查: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发放证书:

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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