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104854 上传时间:2022-10-1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42.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

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0〕212 

号)以及《云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

民的意见》(云政发〔2011〕188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是指

由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支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促

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有计划、有

组织地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

  第三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坚持“政府推动、

1

部门监管、多方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主要培训对象

是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有转移就业愿

望,男性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女性年龄在 

16-55 

周岁的农

村劳动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

计划指导和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由设在省农业厅的省农村劳

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劳转办)

承担。

  第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农村劳动力

转移培训项目的计划指导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 

转移培训内容、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内容以就地就近

转移就业与外输转移就业相结合。

重点围绕农业产业化、农

业农村重大建设项目、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就地就近转移培

训。

  第八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以职业技能培训

为主,引导性培训为辅。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根据国家职业技

10

能标准和培训要求,拟订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方案,设置培

训课程,安排培训内容,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技能鉴定,提高

受训农民的技能素质;

引导性培训主要开展基本权益保护、

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知识、艾滋病防治、食品安

全和生产安全等方面培训,提高农民遵守法律和依法维权意

识,以及城市生活能力。

  第九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要采取到乡镇、

村寨集中办班,到学校、企业统一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教学

等多种方式灵活开展。

  第十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对受训农民累计

组织开展不少于 

天的培训。

第四章 

项目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基地认定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6

  (五)培训基地申报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基地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

训场所、教学设施、实习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

  (三)有转移就业渠道和有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

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习基地贴近农村,能够在输出地方

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培训基地资格

认定步骤为:

培训基地提出申请,县级组织申报,州级组织

评审认定,报省级备案。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各县每年 

12 

月底前将下年度省级农村劳动力

转移培训项目申报州(市)主管部门。

州(市)根据县级计

划编制本级项目计划,每年 

月底前将本级项目计划报省农

业厅。

  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

合各地农村劳动力情况、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及各地需求

情况,商州(市)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分配方案,与

省财政厅协商后报省政府审批。

经批准同意后,由省农业厅

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各州(市)将省下

达的计划任务及时下达到各项目县。

  第十六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级项目计划任务,

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计划和要求。

培训基地向县主管部门提

出项目申请,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

施任务。

没有经过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项目。

第六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建立五项制度,严格开展省级农村劳动力转

移培训项目监管:

  1.公示制度:

各项目县和培训基地向农民公布承担培训

项目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

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内容。

  2.“三堂课”制度:

各项目县和培训基地建立“三堂课”

制度:

上好开班第一堂课,中间抽查一堂课,参加结班考试

课。

  3.信息报送制度:

各培训基地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0 

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审核、汇总本级情况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报州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州(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本级

情况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8 

日前报省劳转办。

  4.台帐登记制度:

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项目培训台帐,

作为检查验收培训情况的重要依据。

培训基地法人代表对台

帐的真实性负责。

  5.检查验收制度:

项目实施周期(跨年度对月实施)结

束后,要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一般在项目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验收分为培训基地自查、县级初验、

州(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四个层次。

培训基地自查由培训

基地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工作、培训、

资金、台账、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自检自查,于整个项目实施

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上报自

查报告和项目初验申请。

县级初验,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牵

头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和本级管理工作情况进

行初验,于整个项目实施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

州(市)上报县级初验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

州(市)级验

收,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于整个项目实施完成

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省劳转办上报项目验收报告。

省级抽查,由省劳转办牵头组织,主要根据州(市)验收报

告,对全省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视情况对项目县和项目

承担单位进行抽验。

省级培训单位项目验收由省劳转办负责。

项目验收实行百分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

验收标准》(附件三)用于对培训基地的验收打分。

《农村

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县验收标准》(附件四)用于对项目县

的验收打分。

县级验收总得分中,县组织管理得分的权重为

0. 

3,培训基地得分权重为 

7。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和不合格。

90 

分以上为优秀,80—89 

分为合格,79 

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

招生宣传费、教材费、场地租用费、教师学员食宿费、教师

授课补助、教师下乡交通费、实训耗材、技能鉴定费、学员

档案资料费、输出就业费,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

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人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在同级财政预算中配套安排项目培

训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弥补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

培训项目经费不足和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项目管理。

省级农村

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优先向有项目培训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

配套的地区倾斜安排。

  第二十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实行“专人、

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纳入监察、

审计部门的日常管理范畴,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班次审核

项目培训班资金审核表,掌握培训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完善

资金管理台账。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实行“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加强事前、事中和事

后监督。

对培训项目监督不力酿成虚报、套取、私分、挪用

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逐级追究主管单位领导及具体责

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要主动

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厅在年度项目验收后,要对项目验

收情况进行通报,对优秀的项目县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表彰

奖励,对不合格的县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厅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验收不合

格的项目县,取消其下年度转移培训项目计划。

对资金使用

违规、违纪和不能完成项目培训计划要求的培训基地,县级

项目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

第十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商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州(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

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来 

《云南省

农业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

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

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云农(法)字〔2004〕27 

号)

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

〈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农[2005]157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学员培训情况登记表

  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标准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县验收标准

附件一、二、三、四.doc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视频讲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