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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一个人被一只从18楼掉下来的鸡蛋砸中会怎样?

实验表明,人的头骨有可能被砸破!

高空抛物坠物之“杀伤力”由此可见。

随着城市中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仅今年上半年,媒体报道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全国就有好几起。

  就所抛所坠之物而言,从钢管、花盆、电器到玻璃、菜刀等,不一而足;

就伤害程度而言,致人重伤乃至死亡也不罕见,令人心痛;

至于原因,则不尽相同——或因楼宇年久失修导致建筑碎片脱落,或由疏于管教的“熊孩子”有意无意制造的事端,或为个别素质不高的住户随手抛物所致……不论何种情况,高空抛物坠物多为人祸。

治理这一另类“城市病”,法律并未缺席,常见的刑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伤害罪”。

但从治理实践来看,“冤有头”的案件比较好办,棘手的是那些侵权人不明的“无头公案”。

对于后者,法庭常常采用“全楼埋单”的方式,让楼上住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一人得病、全楼吃药”的判例不少,争议也很多。

法律人士认为,“连坐补偿”虽是无奈之举,也不失为一个次优选择。

譬如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假如无人补偿,就会出现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的悲惨局面;

有助于发现真正的侵权人,“连坐补偿”令那些无辜者为避免“背黑锅”而充当“民间福尔摩斯”,找出真正的侵权人;

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有了“连坐补偿”,就多了“人肉摄像头”,那些有意高空抛物的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就要考虑一个问题:

会不会被邻居发现?

  话虽这么说,换个角色,假如你就是那个倒霉的“背锅侠”——没有实施高空抛物又无法自证清白而被判补偿的人,或许就不这么看了。

某门户网站曾以“你赞成高空坠物‘连坐补偿’吗”为题做过一个公众调查,有超过2万名网友参与投票,结果显示:

“不好说”仅占1.09%,“赞成”只有2.37%,“不赞成”高达96.54%。

如果说“法理不外乎人情”,在这个问题上,法理与人情显然并不同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作出调整,强调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程序,可视为纠偏之举。

  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进行“连坐补偿”判决,虽然省事,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那就是对大多数被判有补偿责任的人不公,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可轻用。

合理的程序应是,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发生之后,有关机关全力以赴进行侦查、尽快破案,找出侵权人,还事件一个真相,也还大多数住户一个清白,不能出于“反正有人补偿”的想法而草草了事,最终让案件成为一个“葫芦案”。

退一步说,确实查不出侵权人,又必须要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补偿主体是谁、补偿比例高低等问题,也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就补偿比例而言,采取按一定比例补偿(由法官裁定)比起全部补偿似乎更加合理、更容易让人接受。

  高空抛物坠物危害极大,必须“零容忍”,但在治理时,也要考虑各方权益、平衡各方诉求,不要顾此失彼。

织密预防高空抛坠物“责任之网”

李英锋

2019年08月23日07:

57 

北京青年报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相关报道见A5版)

  目前,《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即“全楼埋单”的民事问责制度,让一些业主或住户大呼委屈,经常引发舆论对于问责公平的思考和讨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前置责任,只有无法查清责任人时,才适用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补偿规则。

显然,这一问责顺序明确并强化了有关机关的先行查证责任,有助于查清高空抛坠物的来源,查清事实真相,实施精准追责,降低“全楼埋单”的概率和风险,促进归责公平。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上述调整固然是一种进步,但依然主要着眼于高空抛坠物发生之后的责任归属。

针对已经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害行为进一步完善归责法则和程序,能够更好地修补受损害的权益关系,慰藉受侵害者或其亲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相关责任群体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但事后归责的作用毕竟有其局限性,高空抛坠物的“杀伤力”巨大,有些人因为高空抛坠物而致残甚至失去生命,有些家庭承受了巨大的伤痛和打击,可以说,有些权益损害是赔偿等责任无法弥补的,有些伤害是无法逆转的。

  应该承认,再到位、再有力的事后归责也不如高空抛坠物没有发生,不如事前预防。

所以,应对频繁发生的高空抛坠物现象,民法典等法律更应着重织密“预防责任之网”。

  高空抛坠物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的社区,法律应该针对高空抛坠物建立宣传教育机制,明确社区管理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的宣传和警示责任,以及学校、家庭对孩子们的教育、监护责任;

建立高空隐患排查排除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单位、业主、住户对门窗、高空搁置物的查验管理责任和对高空抛坠物的防范责任;

建立硬件防护机制,明确住建、公安等部门部署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强制安装安全防护网等硬件系统的责任。

  由这些法律责任织成安全防护网,能够营造一种防范高空抛坠物的文明氛围,从源头减少高空抛坠物行为,降低高空抛坠物的伤害指数,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高空抛物坠物”新规,厘清责任彰显公平

2019年08月23日08:

00:

23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治理高空抛物坠物又有新动向。

据新京报报道,8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加5个新规,包括“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等规定。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今年6月,广东深圳5岁男童被高坠玻璃砸中,最终抢救无效离世的悲剧,尤其令人痛惜反思。

目前,尽管这些新规尚未通过立法程序,还不具备法律效力,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立法者反对侵权、保障权利的鲜明态度。

审视5条新规,明确致害人的侵权责任、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责任更加清晰,法律救济更加得力,进一步放大法律的公平精神,有利于遏制高空抛物坠物乱象。

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举证责任,与一般情况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立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可能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这是因为,考虑到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复杂性,要求被侵害人举证过于困难,故而立法倾向于保护被侵害人,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

应该说,如此规定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问题是,这种立法倾斜和简单指向,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后遗症”。

比如,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等现象,对于实际上的非侵权人,“连坐”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显然并不公平。

又比如,一些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发生后,却陷入职能部门推诿不管、建筑物管理人自视无关的尴尬境地,最后只好由受害人或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责任。

今年6月深圳男童被砸身亡,靠的是三方协商而非诉讼程序,结果是业主赔180万元,租户赔20万元。

其实,法律的公平精神,不仅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上,更体现在法律责任的合理分担上。

审视酝酿中的5条新规,前两条与侵权人直接相关,强调“谁侵权谁担责”原则;

第三条与职能机关相关,确定了赔偿补偿的“前置调查程序”;

第四条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关,确定了补偿之后的“追偿权”;

最后一条与建筑物管理人有关,确定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最初简单的“二人转”到现在的“四位一体”,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职能机关、建筑物管理人等主体,分别对应“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主管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精准到人”的法律责任体系,也变得更加公平合理。

遏制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需要打出立法、执法、司法组合拳。

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加大了对严重侵权人的惩罚力度,所涉及的罪名包括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亦不乏行拘高空抛物者的案例。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增加新规,顺应了公众呼声,有利于从民事责任上打造“闭合锁链”,以更公平、更权威的法治力量阻击“防不胜防的飞来横祸”,切实维护公众的人身安全。

民法典回应“高空抛物”,要在厘清责任

2019年08月23日07:

47:

15

光明网

针对各地频发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8月21日表示,目前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二审时已将这个问题作为重点予以研究,草案三审稿将在现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高空抛物现象,近年来时常引发风波。

仅今年6月,就有三起媒体公开报道的事件:

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女孩被楼上坠下的不明物砸中倒地,当即失去意识;

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在上学途中路过一建筑工地时,也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

6月22日,深圳一女子在地铁口被高空坠落的不明物品砸中,当场头部流血。

高空坠物事件不仅造成了对不特定人群的伤害,也屡屡成为舆论场上的议题。

其中关键的问题是两点,一是如何预防,二是事情发生后到底该如何追责。

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其实也内含在第二个问题之中。

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草案三审稿要在现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此作出针对性规定,应该也主要是在第二点上定纷止争。

根据现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在出发点上是为了照顾权利受侵害人的权益,但在现实中却造成了一种双重的消极局面。

一方面,由于可以责任“连坐”,难免弱化社会对高空抛物行为责任的体认,甚至由于“连坐”往往只是民事赔偿,造成有关故意或过失伤人者的刑法责任被架空,大大弱化了法律该有的威慑力,增加了侵害人的侥幸心理;

另一方面,对执法机关而言,由于有可能加害人集体给予补偿的责任兜底机制在,也容易淡化执法意识,对于找出具体侵害人动力不足,从而难以杜绝和稀泥的倾向。

事实上,连带责任追究,表面看是为权益受侵害人提供保底的权益补偿,但在现实中由于赔偿牵涉的人数太多,不少案件的执行往往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反倒置受侵害人权益保障于不利的境地。

因此,民法典的修订,就应该在这方面打上更契合现实的制度“补丁”。

既增进全社会对高空抛物行为性质的认识,也让具体责任的厘定更具刚性和公平性,真正从法律上堵住“城市高空风险”的后门。

不过,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所指出的,高空抛物坠物最关键的难点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也就是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责任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及时调查、认真查清责任人。

在这一点上,或许执法机构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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