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五版) 全套课件x(501--1100页)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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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8章对“共有”的概念、类型以及权利的行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9章专门对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孳息的归属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物权法在第3编、第4编逐一规定了各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种类、内容等问题。
四、发挥物的效用,物权法增加了以前法律没有规定的若干新型物权,如第14章规定的地役权、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第223条规定的若干新型权利的质押(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
物权法允许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允许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设定抵押,允许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进行抵押且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金额不受抵押财产的价值的限制,废弃了担保法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
五、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4条明确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专章(第3章)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方法,其中不仅规定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这三类物权请求权,还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要求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并对征用的补偿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56条、第61条、第65条、第68条依次规定了侵害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禁止侵害集体财产、禁止侵害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财产。
首次对占有作出了规定,并赋予占有人以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三节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类物权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我国法律对于物权,无论是国家的、集体的,还是私人的,都给予平等的保护。
无论是国家享有的物权、集体享有的物权,还是私人、其他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它们在物权法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无论是国家享有的物权、集体享有的物权,还是私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的物权,都受到同样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物权法第4条)。
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与法律的规定所不同的物权或者改变既有物权的内容。
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
所谓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仅指“法律”,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时,应依据法律该规定加以处理。
虽然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但是当事人关于物权种类或内容的约定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原则上应当认为该约定无效。
如果当事人创设物权的法律行为虽未发生创设该物权的法律效果,但是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则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果。
三、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dasPublizitaetsprinzip/Offenkundigkeitsprinzip)是立法者为了使物权法律关系更加清晰,保证法律交易的安全而确立的一项物权法中的基本原则。
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的取得、变更或丧失的,须透过法定的方式向外界加以展示,使他人得以知悉,否则无法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现代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
三、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dasGutglaubensprinzip)是指,对信赖令人推测物权存在的外观表象(即登记、占有等公示方法)的信赖人,即使在该外观表象并不伴随着实质权利而为空虚存在的情形下,也保护该信赖之原则。
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了物权的公信原则。
在我国法上,物权公信原则不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变动,也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物权公示原则仅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不适用于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公信原则也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四、物权特定原则,物权特定原则,也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或“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至少在实现该物权时,其客体是可得特定的。
从物权法第2条第3款对物权的界定来看,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了物权特定原则。
第十八章物权变动,第一节物权变动的含义与类型,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的变动,就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而从物权人的角度来看,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一)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
又称“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是指权利人取得某物的权利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
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或“权利的相对发生”,是指权利人是基于原权利人对其物权的让与而取得物权的。
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
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继受取得。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二)物权的变更广义的物权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因此物权的取得、消灭也被包含在物权的变更当中了。
狭义的物权变更,仅仅是指在物权的主体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只是物权的客体或内容发生变更。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三)物权的消灭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物权从此不复存在。
例如,甲的A房屋因火灾被彻底烧毁,此时甲针对A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绝对消灭,因为它已不复存在。
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依然存在,只是物权的主体发生了改变。
就原权利人而言,这是所谓物权的“消灭”了,实际上,也就是物权的转让。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三)物权的消灭此处提到的物权的消灭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导致物权绝对消灭的情形有二:
第一,物权的标的物客观的消灭,物权本身也终局的消灭。
第二,物权的标的物并未客观的灭失,物权本身却终局的消灭,他人也并未因此而取得其权利。
例如,某人将其一部用坏的手机抛弃,无人问津。
此时,手机虽然存在,该人的所有权却终局的消灭。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前者是指,因法律行为而导致的物权变动,如买卖机动车、抵押房地产等。
后者是指,由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实(事实行为或事件)而引发的物权变动,这些事实主要包括:
取得时效、征收,没收、法定继承、生产、法定物权、强制执行、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等。
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模式,一、概述,比较法上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立法例。
意思主义,也称合意原则,是指不动产抑或动产上的物权仅因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变动,无须进行登记或者交付。
形式主义,也称“物权的合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不仅需要有当事人的变动物权的合意,还要进行登记或交付,否则物权变动之效力不发生。
折中主义,也称“交付原则”与“登记原则”,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的合意之外,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就足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二、我国法上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原则上以交付或登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9条第1款和第23条。
例外的情形无须登记的不动产;
不动产的登记效力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的情形;
准不动产上的物权变动;
法律没有登记效力做出规定的不动产物权。
第三节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的申请、有关国家机关的嘱托或依法定职权,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加以公示的活动。
不动产登记在性质上是一种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不动产登记具有以下特征:
不动产登记属于私法领域中的国家行政事务。
不动产登记是由当事人与登记机构共同参与的活动。
不动产登记是由登记机构依法定程序从事的活动。
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构将依法应登记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本登记与预备登记本登记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因此又被称为“终局登记”。
依据登记的事项不同,本登记包括:
初始登记、设定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类型。
预备登记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该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不动产权利登记与其他登记1.不动产权利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2.其他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依申请登记、依嘱托登记和依职权登记依申请登记:
我国不动产登记以申请原则即自愿登记为原则,即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进行登记,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依嘱托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权机关的嘱托而进行的登记。
依职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权而主动进行的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的登记能力,登记能力,是指哪些权利和法律关系可以登记。
依据物权法,以下权利和法律关系具有登记能力:
不动产物权,包括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与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养殖权、捕捞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
不动产物权上成立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上设立的抵押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的抵押权;
因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被抵押时而在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成立的抵押权;
地役权。
四、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效力的区分,我国法律明确区分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登记的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引发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一经成立,只要在内容上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发生效力。
而物权登记与否只是决定了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否发生,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即便该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五、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概念与特征不动产登记簿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并管理的官方记录。
不动产登记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簿册。
不动产登记簿用于记载不动的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法定事项。
五、不动产登记簿,
(二)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也称“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或“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推定”,是指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即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即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该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