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课件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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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学习目的,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在掌握、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具有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的思路:

一方面知道如何做才符合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当自己的环境权益遭到侵犯或损害时如何维护;

三是知道如何运用相关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同破坏或损害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做斗争。

第1章法学基础知识,1、法的本质、特征、概念

(1)法的本质:

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内容集中反应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并由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决定。

(2)法的基本特征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制定成文法(现代国家法的主要形式)认可不成文法(在奴隶社会是主要形式),第1章法学基础知识,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

指规则、准则、标准,分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法律规范的构成行为模式:

从大量行为中抽象出来的一般行为规范。

法律后果:

从事某种法律行为的后果。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法的概念: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第1章法学基础知识,2、法的渊源和分类

(1)法的渊源:

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可根据法律其制定和认可机关,即其所具有的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来划分。

判例法:

即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一种主要形式之一。

成文法:

即制定法,是我国法律的唯一形式,同时也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形式之一。

第1章法学基础知识,宪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又称母法。

法律:

基本法基本法之外的其它法律我国制定法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和各级政府颁布国际公约:

我国政府同外国缔结的多边条约、协定和具有条约性质的其他国际文件注:

法律效力的大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

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也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有的国内法还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1章法学基础知识,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

(2)法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

前者如民法,后者如行政诉讼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第1章法学基础知识,3、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和禁止这样行为,来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个别的或普遍的指引作用。

通过衡量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具有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评价的作用。

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具有教育作用。

具有强制作用,这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

第1章法学基础知识,

(2)法的社会作用阶级对立社会法的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确认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中,国家、组织、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和保护国家、组织、个人各自的合法权益;

维护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经济活动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自然环境;

保障和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

第1章法学基础知识,预防和解决争端,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对外交往中的作用:

按照我国的国内法和已加入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约)办事,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

(3)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的重要性有利于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实现以法治国,防止“文革”重演是实现经济制度改革、建立市场经济,实现政治制度改革、建设民主政治,惩治经济领域的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以下三层意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性质:

具有阶级性、社会性和自然性产生的根源的:

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的生存环境(而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说明阶级性不是它的根本属性和唯一属性保护的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其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这对任何一个阶级都是需要的,这决定了它具有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它虽然受经济规律制约,但最主要的是受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的制约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阶级性,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特点:

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综合性:

体现在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技术性:

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规律的要求社会性:

体现在它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界的矛盾,所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共同性:

体现在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某个地区、某个国家甚至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并且各国的环境法有许多可相互借鉴。

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直接目的:

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最终的发展目的(“二元论”):

保护人群健康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注: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是一致的;

在最终目的方面,各国不一致:

多数国家主张“二元论”,少数国家(如日本、匈牙利等)主张目的“一元论”(即保护人群健康),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2)任务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目的)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根本任务)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体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注:

在第三项任务上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环境优先论”、“经济优先论”,它们都是片面的。

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思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哪一个的范围更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存在的两个必备条件:

一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前提);

二是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出现,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受自然因素制约的思想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体现在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上至国家机关,下至普通公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种类(种类不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法律的保护和强制。

主体享有的权利:

指某种权能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主体承担的义务:

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能做出某种行为。

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物:

指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和其它物质,表现为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

行为:

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为,包括作为(积极的行为)和不作为(消极的行为)。

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20世纪初)这一阶段是公害发生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主要针对当时的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

二是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如英国1876年颁布的河流污染防治法、1913年颁布的煤烟防治法,美国1864年颁布的煤烟法、1899年颁布的河流与港口法、1912年颁布的公共卫生法案等。

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特点:

一是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讲,远远超出了其他部门立法;

二是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如美国1965年颁布的固体废物处置法、1963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英国1960和1967年颁布的噪声控制法和生活环境舒适法,等等。

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这一阶段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

环境立法趋向完备化,并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第一,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二,60年代末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第三,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改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措施;

第四,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立法;

第五,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渗透;

第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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