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 精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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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市意象的角度出发,按照整体分级、主次分区和要素分类的思路,对城市主要“路径、边界、区域、节点、标志”等要素实行重点控制。
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包括:
主要滨河地区、主要公园周边地区、主要临路地区、城市核心区、历史文化地区和“198”地区等。
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示意图
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控制要点一览表(表2.3)
重点控制地区
控制原则
控制要点
控制要求
设计导则
主要滨河地区
建筑多样性
空间亲水性
绿化渗透性
交通可达性
⏹整体空间形态:
三环路以外河流两侧第一排住宅建筑以多层为主,自河道向外建筑高度依次递增;
三环路以内河流两侧住宅建筑可结合实际情况以多层或高层布置,但建筑布局宜体现景观视线的通透性。
⏹建筑退距:
错落有致。
⏹建筑布局:
与河流水系相互呼应。
⏹公共通道:
间距不宜超过200m。
⏹建筑高度:
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外墙距河流蓝线的垂直距离之比不宜大于0.5。
⏹建筑连续面宽:
多低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
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
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
⏹商业设置:
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若滨河设置,宜独立建设,并保持绿化景观通透性。
⏹建筑屋顶:
鼓励采用包括穹顶、拱顶、坡顶、平顶等多种建筑屋顶形式;
鼓励公共建筑增加屋顶绿化;
鼓励建设与自然相融合的生态建筑、覆土建筑,加强建筑立面垂直绿化。
⏹围墙:
开敞通透。
⏹视线通廊:
宽度不宜小于15米,两相邻通廊间距不宜大于80米。
主要公园周边地区
建筑协调性
景观均好性
⏹建筑控制:
建筑风格、体量、材质等与公园建筑相协调,且紧邻公园用地的建筑不应面向公园开设大门。
⏹步行联系:
城市公共步行系统与公园直接联系,周边街区设置直接通向公园的步行通道。
⏹静态交通:
建设地下停车场,室外地面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铺地宜用植草砖。
⏹地标景物:
设置地标景物,或保持现有地标景物的视线通畅。
⏹建筑形体:
公园周边建设用地临公园一侧50m范围内建筑宜为多层、低层或高层点式建筑。
公园周边相邻地区宜保持与公园的视线通透。
临公园周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
高层公共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
主要临路
地区
主要道路
空间多样性
环境相融性
⏹建筑界面:
临主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裙房的高度、色彩、风貌宜相互协调,形成统一清晰的临街建筑界面。
临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布局宜加大退距,增加公共活动空间,优化临街环境。
沿街两侧公共建筑的高度可适当提高,以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建筑立面:
建筑立面公建化。
二、三环路之间的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不宜临道路布置底商;
三环路以外的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不得临道路布置底商。
⏹建筑裙房高度:
临主要道路的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宜大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
临路两侧用地不宜设置围墙。
如确需设置,宜保持开敞通透,体现绿色生态,避免连续实体墙面。
辅助道路
为形成良好的社区商业氛围,鼓励临社区商业中心辅助道路两侧形成连续商业建筑界面。
通过对沿街建筑材料、色彩、檐口线、线脚、建筑尺度、开窗形式及出入口等细部控制,达到沿街建筑立面的相互协调与统一。
社区商业中心的商业建筑在满足形成连续界面的前提条件下,鼓励临路加强退距,提供室外公共商业活动空间,增强商业氛围。
城市核心
区
商业核心区
布局簇群化
建筑个性化
空间品质化
用地集约化
功能复合化
簇群化、层次丰富、疏密有致、高低错落。
⏹第五立面:
加强高层建筑裙房屋顶绿化。
⏹地块开口:
宜设置于城市支路。
⏹街道尺度:
鼓励增设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建构筑物。
⏹公共步行系统:
预留与公共地下通道或地铁站的连接口。
⏹节点空间:
体现标志性和特色。
商业建筑24米以下部分鼓励拼建。
⏹地下空间利用:
相邻新建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室鼓励设置连接通道。
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宜大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
公共设施用地不宜设置围墙,宜采取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界定空间界限。
商务核心区
鼓励简约、现代风格,增强可识别性。
⏹建筑尺度:
避免片面追求单体建筑的“标志性”或“超前性”而造成与环境的不协调。
⏹建筑室外设施:
预留位置或预作限定。
⏹用地发展模式:
鼓励采用节地城市发展模式。
⏹公共空间:
鼓励以空中花园、中庭等形式提供公共空间,提倡结合底层架空层与城市公共空间复合化使用。
历史文化
风貌保护区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
文化原真性
文脉完整性
可持续发展性
⏹建筑风貌: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宜体现地域性,同时周边新建建筑应与历史街区建筑风貌和谐,共同形成整体统一及反映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和魅力的建筑风貌。
⏹建筑高度: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内重建、改建建筑高度(地面至建筑檐口的高度)不宜超过9.0米,局部不宜超过12.0米。
⏹建筑色彩: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建筑色彩的处理在满足整体统一的同时应增加局部的变化。
⏹空间尺度: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商业街道的空间高宽比宜大于1。
严格控制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街区主要视线通廊上不宜出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
⏹传统符号: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宜通过传统符号的运用增加街区的可识别性和风貌的统一性。
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
⏹建筑风貌:
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宜在屋顶及屋檐形式等方面与历史建筑和谐,避免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
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维持现有建筑群落的高度分布,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高度应与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相协调且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建筑色彩与材质:
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内的建筑色彩与材质应协调统一。
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应控制沿中轴线的视线通廊,区主要视线通廊上不宜出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
⏹绿化及水体:
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应严格保护现有建筑群落中的绿地开敞空间、水体、园林小品等环境构成要素及其中的古树名木和植被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且应在建筑风格、高度、色彩、材质上与文物建筑相协调。
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禁止在视廊和视域中出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
历史文化风景区
风景区内部新建建筑宜在建筑风格、建筑高度与风景区主题和周围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
严格控制历史文化风景区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禁止在视廊和视域中出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
历史文化风景区应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风景区内的自然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自然特征。
优秀近现代建筑
优秀近现代建筑周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宜与历史建筑相协调,避免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
优秀近现代建筑与相邻用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退距以方案的合理性来确定。
“198”地区
空间开放性
环境生态性
⏹建筑布局和形体:
结合自然环境、道路水系等灵活布置,体现多样性、相融性。
滨水高层建筑以点式为主,立面丰富。
“198”范围内临边界的建设用地建筑风貌宜与周边城市建设用地相协调。
30米以上道路不宜临路设置建设用地出入口、商业及其他公共设施;
30米以下且与生态绿地相邻的道路可设置多层、低层独立商业及其他公共设施;
30米以下且位于社区中心的道路宜设置商业及其它公共设施,形成连续界面。
⏹生态绿地:
保持地形地貌、自然植被的原生性。
⏹交通联系:
保持道路系统连通,建立完善的步行及自行车道系统。
外环路道路红线两侧200米至5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
外环路500米生态带以外其他“198”地区的住宅建筑宜以多层、低层为主,建筑高度最大不宜超过40米。
高层建筑宜布局在与“117”地区接壤区域。
非节点区域主要河流水体两侧的住宅建筑高度宜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呈“V”形布局,建筑高度与建筑外墙距河道蓝线的垂直距离之比不宜大于0.5。
临主要道路的建筑高度与道路开放空间宽度之比不宜大于1。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4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
超过40米宜以点式建筑为主。
主要河流水体两侧的第一排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
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可结合道路、公共绿地设置,两相邻通廊间距不宜大于80米。
2.4专项控制要求
2.4.1城市景观照明
2.4.1.1控制对象
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和景观处理的协调原则,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下表:
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表2.4.1.1)
限制等级
照度控制
光色控制
气氛控制
适用范围
—类控制区
鼓励照明
整体上为高照度区
较丰富,整体以暖色为主
丰富多彩、繁华、欢乐的
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区级以上市场等)、商业办公类(金融、商业性办公等)、旅游区和文体娱乐类(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等)
二类控制区
整体上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