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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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福利费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
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
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本年度发生的职
工福利费未先冲减余额,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2008
年及以后
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
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
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
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
三、工会经费
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
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列支的工会经费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合法
有效凭据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
24
号: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
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
30
“自
1
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依法在税前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
2.5%的部分,不
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
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
号)规定:
“四、软件生
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
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规
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
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
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
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职工教育经费有余额的,本年度发生的
职工教育经费未先冲减余额,在费用中列支的,调增应纳税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
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对于在
2008
年以
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
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
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五、业务招待费
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的
5‰的,调增发生额的
40%;
发生额的
60%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
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
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
(营业)收入
5‰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
60%的数额,然后以
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
增数=实际发生数﹣孰低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
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
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
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
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六、捐赠支出
根据财税【2018】1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
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1、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
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
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
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
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5、本通知自
2017
日起执行。
2016
9
日
至
12
31
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
年税
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企业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个人商业保险
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
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
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
得扣除。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
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
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
予扣除。
九、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
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
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
支付给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超过规定的关联方借款额度标准
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
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
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
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
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
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
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
为
5:
1;
(2)其他企业,为
2:
1。
”
税前允许扣除的支付
给关联方的利息=权益性投资额×
标准比例×
借款利率(其他企
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
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
(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企业实际执行利率)×
(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
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
益投资之和。
用借款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一次性在财务费用中
列支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
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个月
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
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
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
十、支付的跨年度费用
支付的跨年度租金等费用一次性在支付年度扣除或者属于
以前年度费用在本年度扣除的,对不属本年度的部分,做纳税
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计提的各种费用、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的各种费用本年度未实际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
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暂估入库材料、商品
估价入库材料、商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合法
票据的,已结转成本的部分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2011
34
号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
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
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
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十三、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法差异
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多
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