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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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广交会琶洲展馆二期桩基础、基坑支护、地下停车场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包括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桩基础、地下停车场等项目,具体内容主要有灌注桩、锚杆、土钉护坡、重力式搅拌桩、水泥搅拌桩、预应力管桩、土方开挖、北广场地下停车场(仅结构部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050101749101050。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
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所包含的项目。
承包方式:
根据发包方提供的要求及相关资料、招标范围,由承包方对招标范围包施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包保修,以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工程。
三、合同工期
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50天,其中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桩工程的节点工期不超过120个日历天;
地下停车场工期不超过150个日历天。
开工时间为2006年1月6日,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桩工程竣工交付时间为2005年5月5日,地下停车场竣工交付时间为2005年6月4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上所载列的日期为准,承包方须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不得延误。
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发包方有权划分未完工程量给第三方承担,费用在合同价中支付,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并达到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的各项质量验收标准。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合同的上下文中另有约定。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
(大写);
(小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含修改及补充说明书、招标文件澄清等);
(7)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三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三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6年1月5日。
合同签订地点:
广州。
本合同三方约定: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流花路117号
邮政编码:
510014电话:
26081306传真:
86675309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广州市城北支行银行帐号:
880001935308091001
乙方: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3号设计大厦15-21楼
510620电话:
87549928传真:
87542488
丙方:
(盖章)
电话:
传真: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签证日期:
年月日
(二)专用条款
总则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发包方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监理条例、监理规范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和安全,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2、发包方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方的履约行为,承包方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方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承包方承诺遵守发包方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方。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3甲方
1.3.1在本合同中特指业主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1.3.2合法继承人:
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的承接单位使用的所有权人。
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甲方在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1.4乙方,在本合同中特指项目管理单位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1.5丙方,在本合同中特指承包人。
1.7设计单位
1.7.1设计单位,在本合同特指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7.2设计单位代表:
指本工程设计单位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工程设计职责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本工程的现场设计代表:
另行通知;
职权:
另行通知。
1.8监理工程师
《通用条款》中的监理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1.15工期
1.15.1节点工期:
指在经发包方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方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
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
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24小时或天
1.24.1天:
指事件发生当日的0时至当日的24时的时间段。
1.25通知:
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
除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有效。
1.26重大事故:
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
3.4承包方必须接受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甲方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4、图纸
4.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方在开工前向承包方提供10套施工图纸(含四套竣工图)。
承包方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由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方许可,承包方不得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
5.1监理单位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并由乙方下属单位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乙方有责任监督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如因监理单位责任造成甲方的损失,将视为乙方的责任,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包方应在监理机构进驻施工场地前5天将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2总监理工程师
5.2.1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其姓名、职务(职称)如下:
姓名:
。
职务(职称):
总监理工程师。
5.2.2总监理工程师依据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方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方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甲、乙方的批准:
(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4)发布单项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5)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
(6)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
5.3发包方代表
5.3.1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甲方代表。
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
职务:
项目总负责人。
5.3.2乙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乙方代表。
魏宇青。
项目管理总监。
5.7发包方、监理单位、承包方的工作往来程序:
除发包方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应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发包方或者送承包方。
6、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可依照《通用条款》第6.1款的约定委派或者撤回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这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方的书面同意。
受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是本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且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6.2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一般节点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现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