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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的主要问题:

原因分析:

信访的由来,毛泽东非常重视人民来信,开始几乎对每一封来信都亲自阅示,然后由秘书协助处理,有些则由他直接回信。

把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中央从西柏坡迁往北京后开始的。

1957年春天,毛泽东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可以说是对群众路线的进一步发展。

邓小平在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一文中指出:

“近来上访人员很多,其中确实有少数坏人;

也有一部分人反映的问题有道理或有一定道理,但由于当前条件的限制,一时难以解决;

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反映的许多问题,按照党和政府的现行政策,是应该和能够解决的。

但是,我们有少数同志对于这些应该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却采取官僚主义态度,漠不关心,久拖不决,个别人甚至违法乱纪,搞打击报复。

这是非常错误和不能允许的。

”邓小平的这些批评和教诲,今天听起来仍十分亲切。

信访工作的由来,江泽民明确指出:

“信访工作是我们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使其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胡锦涛先后指出:

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从根本上说都来自于人民。

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

离开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能否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最根本的考验。

(二)对形势的评估,一是总体形势向好,信访总量持续下降;

2002年州县两级信访部门受理群众来访25614人次,2012年是2415人次,信访总量大幅下降。

二是赴乌进京非正常上访突出;

2002年还没有赴乌进京非正常上访这一说,2012年,我州进京非正常上访24批次35人次,赴乌上访97批次229人次,今年3月1日至20日全国两会期间拟进京非正常上访20人次。

三是突发集体访时有发生。

因拆迁安置,农田欠水突发集体访时有发生,2012年突发集体访160多批次。

今年1至3月份,集体访20批次。

(二)主要特点,一是信访总量下降,赴乌进京非正常上访仍在高位运行2011年巴州全区信访排名7、5、4,2012年提出9、7、6目标。

全疆14个地州,2012年全州信访总量排第10、赴乌排第8、进京非正常上访排第6。

二是集体访增多,组织化趋势明显,处理难度大。

(如孟连事件)三是群众上访反映问题相对集中。

如土地草场、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生活困难等。

四是老上访人员。

赴乌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

五是涉法涉诉类信访问题(抬尸体、艾兹病等)。

(三)反映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土地、草场、果园承包流转中发生纠纷等问题,约占年上访总量的36%。

二是征地拆迁安置、生活困难等问题,约占年上访总量的24%。

三是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约占年上访总量的13%。

四是社会管理和运行中发生的矛盾纠纷问题,约占年上访总量的11%五是涉法涉诉和历史遗留问题,约占年上访总量的10%其它约占年上访总量的6%左右。

(四)原因分析,一方面近些年是各级民生投入最大、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但另一方面也是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最多的时期;

一方面互联网、电视、移动通讯、交通道路条件越来越好,但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上下级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远;

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化解矛盾,但另一方面却又在不断引发新的矛盾;

一方面各级对信访工作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下的力气越来越大,但另一方面却是信访问题居高不下,解决的难度不断增加。

从客观上分析:

信访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有一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和消除的过程。

当前,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即使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公平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缩短城乡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分配差距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社会矛盾也随之增多,信访问题在短期内不可能大幅度减少,更不可能消除。

从主观上分析:

既有改革发展中难以避免的因素,也有思想认识和工作方式上的薄弱环节;

一是有的单位领导对群众工作不重视。

对信访问题认识和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还不能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

二是不按程序办事,方法简单,作风粗暴。

不仅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而且导致问题积累,使小事拖大,易事拖难,矛盾激化;

三是在对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上,事前信息不灵、控制不及时,事中行动迟缓、措施不力,事后在解决和处理问题上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一些信访人反复上访、屡接屡返;

四是有厌倦和畏难情绪,工作被动应付,对已办结案件的处理意见落实不力或向上访群众解释不够,致使信访问题“案结事未了”(如某县严小琴案),从我们自身分析:

信访工作存在“一个核心问题、两个固有矛盾、四个方面不足”。

“一个核心问题”是事没有解决。

为什么信访问题多发,为什么信访人反复上访,为什么千方百计劝返回去、稳控一时,还是一次又一次地越级赴乌进京上访、集体上访,症结就是事没有解决,群众反映的一些合理诉求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这是一个核心问题(如某公司退休职工胡案)。

两个固有矛盾一个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增多与我们现阶段行政解决的条件和政策规定之间存在的矛盾(城市集体工、五七工、家属工反映的问题解决,公社时期拖拉机手、电影放影员、农村医生)。

第二个矛盾是人民群众解决诉求的急迫要求与政府服务效能之间的矛盾。

四个方面不足”一是信访工作机制上存在不足。

主要是指导思想还没有真正转移到科学发展轨道上来。

有的不是按照“事要解决”的要求对待信访事项,而是求一时平稳,重一时救急,没有把力量真正放在矛盾化解上,把小事拖大、大事拖难。

有的在观念上没有真正把信访工作转移到依法依规依政策解决问题的法制轨道上来,而是片面维稳求平安,一些违背法律法规精神的事也在做。

有重信访数字指标上的变化,而对解决现实存在的信访问题下功夫不够,有的重视重大活动期间、敏感时段信访工作,这个时间节点一过,平时抓信访工作不够,真正在源头上抓预防不够。

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信访工作机制,是当前存在的最大的问题。

二是工作落实层面上存在不足。

一些关系群众利益诉求的部门,没有真正依法依规按政策、诚心实意地去办理。

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有些职能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应付了事、敷衍赛责,调查处理、答复、复查复核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访人跑了几个月,反复信访、越级上访,手上連个答复都没有。

三是信访部门自身工作存在不足。

在信访事项进入行政三级办理过程,跟踪督办的工作还没有完成到位。

四是社会管理机制存在不足。

由于信访问题与社会管理、与群众工作紧密相关,如何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如何落实各个方面权益保障机制,如何健全社会的法制舆论环境,如何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二、信访条例的主要内容,信访,顾名思义,是“来信来访”的简称。

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主要有“一、二、三、四、五、六”方面内容。

(一)“一”是一个目的信访条例第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三句话:

保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公仆意识);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

(二)“二”是“双刃剑”信访条例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双重功效,它既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具体有8项权利和4项义务),但更重要的是它着重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且对我们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对行政机关而言;

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政,高度重视和自觉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发生,从而减少信访“源”;

另一方面,万一出现信访案件,就要求我们严格按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去办理、答复和处理,将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之中,避免激化矛盾。

要充分尊重信访人的权利,防止借口维护社会稳定而变相剥夺信访人的权利,背离了条例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三)三是指三审复核的处理机制我国解决纠纷的救济渠道主要有复议、诉讼、仲裁和信访。

复议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它采取的是一裁终局,不服即到法院诉讼,复议的时限要求一般是60天内,复杂的可延长30天。

仲裁主要是解决经济纠纷,它采取的也是一裁终局,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仲裁的时限要求简易程序为60天,普通程序为120天,特殊和复杂情况可适当延长。

诉讼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它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它的审理时限。

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程序为三审终结制,“一审”即为初审,按时限要求为15天内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一般要在60天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天。

“二审”即为复查,对初审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处理复查的时限为30天。

“三审”即为“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的时限为30天。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确立信访三审终结制,有利于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权利,有利于解决缠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越级上访和赴乌进京非正常上访。

(四)四是指四个基本思路:

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1、畅通信访渠道,即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信访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即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

3、维护信访秩序,即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要求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

4、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五是指确立五项主要原则这五项原则是:

1、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条例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

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二是,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从各个环节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做出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和分工,处理好“条”与“块”之间的关系。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调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信访问题的处理要以各级政府为主,依靠信访问题发生地解决。

“谁主管、谁负责”是指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要分工合作,搭好“条”、“块”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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