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合同管理制度局合同管理制度2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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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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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局合同管理制度样本

2、篇章2:

局合同管理制度范文(通用版)

篇章1:

一、为规范我局的经济活动,维护我局合法经济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安庆市地震局名义对外签署的货物(服务)采购、建设工程、财产租赁、房屋修缮、会务等涉及经济往来的合同(含协议)。

机关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也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承办科室负责依法签订、变更、解除经济合同。

四、承办科室和承办人是合同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公平、公正签订合同,切实维护我局利益;

要对合同的内容、订立、履行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要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文本的起草等,并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

五、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选择合同对象的,必须符合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六、承办科室在合同文本起草后,报分管领导同意,才能签订合同。

七、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地履行。

对方履约困难、可能违约或已经违约的,承办科室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告知局财务人员,及时研究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等事宜,最大限度地减少我局损失。

我局因各种情况存在可能违约的,承办科室必须在实际违约之前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告知局财务人员,及时采取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取得对方谅解,减轻我局责任、维护我局声誉。

八、对外签订的合同,我方至少持有二份合同文本(一正一副),局办公室档案存档一份正本、财务结算入账一份副本。

承办部门应留存一份备查。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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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六)行政机关借款合同;

(七)行政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订立、履行行政机关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实行法制审核、逐级备案制度。

局法规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我局订立的合同,由法规处负责审核,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目录及履行合同的情况,按《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向市法制办书面报备;

每年按要求将局合同签订、实施、监管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本局每年对合同签订、实施、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清理情况由法规处报市法制办。

第八条 签订行政机关合同,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局法规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局法规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订立行政机关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本局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合同谈判、起草时,应当及时报送市法制办沟通,应邀请市法制办参加谈判、起草,听取法律意见。

或召开由相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报送市法制办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电子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相关批准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本局法规处提出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同送审材料,市法制办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市法制办认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或重新修改后再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

合同签署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将合同文本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相关协议或备忘录等,也应当一并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发生情势变更、相对人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应当向市法制办报告。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或经法制审核未按规定补充材料擅自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中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合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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