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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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份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与晋升
第三章处罚与解聘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培养员工敬业爱岗,忠于企业,引导员工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同时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及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切实达到上岗标准要求,诚实信用、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严格规范、奖惩分明的员工管理制度。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和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南威水泥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第五条对忠于企业,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较大贡献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员工奖励分为:
通报表扬、嘉奖、评优(优秀管理者、优秀科技工作者、企业劳模、先进个人等)、记功、工资晋级、职务晋升。
为最大限度鼓励员工降本增效,节能减排,提升管理水平,嘉奖特设:
总经理特别奖励、成本管理奖、节能减排奖、精神文明奖、环境美化奖、合理化建议奖和劳动竞赛奖、专项工作突出贡献奖。
第六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执行集团有关规定或公司单项评比奖励制度):
1、对公司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资本运营和项目发展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2、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量质量,节约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生产工艺、设计开发、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创造发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效益的;
4、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对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或抢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检举揭发不法行为,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7、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事迹突出的;
8、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9、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敬业奉献,为公司楷模的;
10、获得社会重大荣誉,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望的;
11、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公司依据员工综合表现、专业技能、年度业绩考评结果,对优秀员工予以培养和晋升机会,并相应予以工资晋级。
1、对于敬业爱岗、技能水平好、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评优秀的员工,予以晋升技能等级;
2、对于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强、敢于管理、业绩贡献大、具有高度责任心的技术管理人员,予以职务晋升;
3、将工作富有激情、刻苦钻研业务、有培养潜力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到技术及管理岗位挂职锻炼,作为公司后备干部培养梯队。
第八条对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采用降薪、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等方式予以处罚。
对员工的处罚分为:
降薪、停职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
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九条员工因工作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所在单位应令其停职检查,挽回工作或经济损失。
停职检查期间只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遇。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劳动纪律松懈,当月发生1次迟到、早退,或旷工1天以内的;
以下行为视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
(2)涂改考勤表;
(3)酗酒上班;
(4)私自委托他人代班,雇人上班,或自行搞小倒班;
(5)上班时间睡觉、打牌、下棋、看与本岗工作无关的书刊、干私活、脱岗、窜岗;
(6)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的。
2、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或不遵守公共秩序的;
3、工作不负责任或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和工作任务完成的;
4、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5、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一般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万元以内的;
6、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
7、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
8、接收礼品、礼金200元以上500元以内不登记交公的;
9、隐瞒安全、设备等事故不报,或没有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原始资料,给事故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因个人私事纠缠上级或领导,不听劝阻的;
11、在公司考核考评中泄密、作弊、抄袭等违反考评(考试)纪律的;
12、其他应给予通报批评的。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劳动纪律松懈,当月发生2次迟到、早退,或旷工1天;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指挥的;
3、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不听劝告,或不遵守公共秩序,寻衅闹事情节严重的;
4、因主观原因,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5、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人员轻伤,情节比较严重的;
6、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较大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
7、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8、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
9、接收礼品、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不登记交公的;
10、在公司考核考评中泄密、作弊、抄袭等违反考评(考试)纪律,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
11、在公司厂区内聚众赌博或参与赌博的;
12、受到公安机关拘留1天(含1天)以下的;
13、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或他人安排参与公司业务的或者擅自安排进公司工作未报组织人事部的;
14、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当月发生3次迟到、早退,或旷工1天以上,2天以下(含2天)的;
2、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及社会秩序的;
3、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人员重伤,情节严重的;
4、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
5、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
6、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7、接收礼品、礼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不登记交公的;
8、恶意攻击、诽谤,或作伪证中伤他人,直接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
9、在公司考核考评中泄密、作弊、抄袭等违反考评(考试)纪律,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
10、歪曲事实,散播对企业不利的言论,或破坏公司形象,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图书等,使公司名誉或财物受到损害的;
11、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2、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职、撤职、记大过处分:
1、劳动纪律松懈,当月发生3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连续旷工2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的;
2、受到公安机关拘留3天以下的;
3、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20万元以上的;
4、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
5、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
6、接收礼品、礼金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不登记交公的;
7、在通报批评期间,再次违纪的;
8、其他应给予降职、撤职、记大过处分的。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当月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含7天)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消极怠工,1个月累计违反劳动纪律3次以上的;
3、受到公安机关拘留3天(含3天)以上的;
4、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
5、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严重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0元以上;
6、严重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情节特别严重的;
7、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以上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责任者的;
8、无证或饮酒后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者,或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者的;
9、在采购、销售等经营过程中,受贿、索要礼品、敲诈顾客或腐化堕落、违反廉洁自律制度规范造成极坏影响的;
10、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指造成主机设备停+机、发运不能正常、办公和工作场地门或通道堵塞等情况);
11、接收礼品、礼金5000元以上不登记交公的;
12、偷盗公司财物或同事财物的;
13、挪用公款,或贪污、侵占公司财物的;
14、擅自动用公司原材料、设备等进行非本公司工作,价值1000元以上或累计价值2000元以上的;
15、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或私藏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品的;
16、擅自受聘其他企业或自己直接经营企业的,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7、利用病、伤、事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
18、处理与公司业务、财务、交易或其它事务而收到或取得的商业、技术秘密,财务资料(帐目)、商业资料或其它机密资讯,向第三者透露或泄露(公开资讯除外)的;
19、涂改、盗用单位文件、印章或模仿领导签字,侵吞公司财物或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的;
20、破坏公司形象,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图书等,使公司名誉或财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从中牟利的;
21、组织、煽动怠工,或阻挠他人生产、工作四小时以上,或影响班组集体生产二小时以上,情节严重的;
22、吸毒或参加邪教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
23、通过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或伪造、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方式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