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行省的两个基本特征读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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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行省的两个基本特征读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但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1]。

明朝废宰相,中央已无称“省”的官府。

地方的行省一称虽亦废止,但代之而设的布政使司在习惯上仍被俗称为行省乃至“省”。

于是“省”的含义遂由宫禁、中枢转变为地方行政机构,影响直至今日,而元朝行省正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关键因素。

从制度层面而言,元朝行省辖区广阔,权力集中,地方军、政、财权无所不统,与此前宋朝分割地方权力的体制明显有异。

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元朝能够对空前广袤的疆域统治近及百年,行省制度在其中所起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近期出版的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一书,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元朝行省制度进行了更为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将元朝行省的研究推进到了新的高度。

李治安教授是目前国内蒙元史研究领域最有影响的中年学者之一。

早在由杨志玖先生指导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一书中,他就通过分封制度的视角对元朝政治体制进行了独到而深入的考察,已触及行省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为这一题目的正面研究进行了初步准备。

后来又合著《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主编并主撰《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更进一步为研究元朝行省打下了宏观考察的基础。

因此《行省制度研究》一书,其正式撰写虽仅历时四年(据作者自序),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却体现了作者十余年学术积累的心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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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内容厚重细密的力作。

全书近50万字,分为三编。

上编“行省制度”是全书的核心内容,包括十章,首先论述了元朝行省制度的起源与定型过程,继而叙述行省机构组织及其运作情况,然后具体讨论行省在财政、军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各项具体职权,以及行省官员的任用、迁调、人员构成情况,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行省与朝廷的关系,并附带述及行省制度的派生物——大监察区行御史台。

中编“关于若干行省的考察”,分三章,选取了三个重要行省河南、湖广、江西行省进行个案考察,具体分析了它们的设置沿革和职掌特征。

其余行省,或是学术界已有专门研究,或是史料缺乏难以深入稽考,故未一一罗列。

下编“行省制下宣慰使司和路府州县的统治”分四章,逐级考察行省属下自宣慰使司至县的多层次地方行政机构,对元朝地方行政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所论已不限于行省本身。

最后是全书结语,概括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历史作用,指出元朝行省具有两重性质,其职能主要是为中央收权,同时兼替地方分留权力,自身的权限则具有“大而不专”的特征,成为中国古代郡县制中央集权模式的一种较高级演化形态,对明清地方行政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书是一部严谨的学术著作,史料翔实,持论谨慎,言必有据,很多地方填补了蒙元史研究领域的空白(如上编第三章“行省与地方财政”、第七章“行省与乡试”等)。

书中论点建立在充分、细密的具体研究基础之上,因此具有很强说服力,绝非无根空谈。

比较而言,我认为其中的两处观点尤其具有重要价值。

其一,是元朝行省同时具有朝廷派出机构和地方官府的两重性质。

其二,是元朝行省虽然具备汉族官制的表象,但本质上仍是蒙汉二元混合的制度。

这可能也是元朝行省的两个基本特征。

我们知道,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

但有一点往往容易被人忽略:

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都省)分支机构的性质。

《行省制度研究》对这一问题有准确的概括。

在上编第一章“元代行省制起源与演化”末尾,以及结语第一节“行省的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文中,作者一再指出:

“行省演化为地方最高官府,只是言其性质的基本方面”;

“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并非纯粹的地方官府”。

[2]在阐释这一“两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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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作者主要是从元人有关行省“分天下之治”、“分镇方面”、充“方面之寄”之类说法立论。

我认为还可从另外的角度进行补充。

在元朝,行省实质上是中书省的下属,要接受后者的节制和领导,但从统领路府州县的角度以及官名、品秩等侧面来看,行省与中书省又具有某种“平等”关系。

就全国范围而言,行省的设置并未覆盖全部路府州县,离首都大都较近的山东、山西、河北地区称为“腹里”,仍由中书省直辖。

换句话说,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中书省,将全国路府州县的大部分交给自己的分支机构——行中书省统领,但仍保留了自己直辖的一部分。

在管理层次上,中书省统行省、行省统路府州县的三级关系并未完全普及于全国,而更全面地看毋宁说是中书省与行省共统路府州县的两级关系。

《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叙述全国行政区划称“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有一”[3],即以两者并列。

《大明一统志》卷首《图叙》则称元朝“内立中书省一,以领腹里诸路;

外立行中书省十,以领天下诸路”。

都省与行省“官名品秩略同”[4],文书往来亦用对等的“咨文”,均反映了两者“平等”的一面,这种特点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所不具备的。

中书省直辖区“腹里”地域广阔,共二十九路、八直隶州,以下又辖三属府、九十一属州、三百四十六县。

其人口、面积,均在大多数行省之上。

大德十一年(1307)岭北行省建立以前,广袤的漠北草原也包括在“腹里”范围以内。

中书省不仅要从大局上节制、领导诸行省,同时还要亲自处理腹里众多路、州上禀的政务。

这是元朝行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特色,也是中书省“勾当繁冗,不能守着纪纲,从朝至暮押文书有”[5]的原因之一。

大致在世祖末年行省制度定型前后,东平布衣赵天麟上疏云:

窃见中书内省,密迩皇宫,统余省于上游,弼圣君于中域。

但当坐而论道,据槐府以秉钧;

宽以宅心,守台司而助化。

今也汴梁以北,北京以南,西界长安,东穷远海,毫厘细务,靡不相烦,升斗微官,亦来取决,岂非管辖兼辕衡之用,要领兼衽袂之资乎,„„更望陛下于腹内取中,别立一省,谓之燕南等处行中书省,以间汴梁、北京、辽阳、安西四省之间。

凡外路受敕牒以下官,行省注之,然后咨呈都省,乞颁敕牒可也。

凡随朝诸有司当受付身者,委都省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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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外路诸有司当受付身者,行省出之。

如此,则上庑远地而堂陛愈高,都省增崇而天王益重矣。

或者以为国家因四远及蛮荆之新附,故立行省以镇之,内不须立也。

不知汴梁有省,岂汴梁亦新附之地哉,事在不疑,惟陛下察其可否而行之。

[6]

这篇奏疏反映出时人对行省的两种不同理解。

赵天麟将行省真正理解为地方行政中的第一级层次,所以要求将其设置完全普遍化,增立“燕南等处行中书省”,使中书省彻底高踞于诸行省之上,脱离路府州县的具体事务。

但按照当时上层统治集团中比较常见的看法,行省只是从中书省分离出去、镇抚“四远”及“新附”之地的派出机构,距中央较近的地区没有必要再立行省。

直到元朝后期官修政书《经世大典》,仍然说“夫外之郡县,其朝廷远者则镇之以行中书省”。

[7]事实上直到元末,腹里地区也并未转变为赵天麟所建议的“燕南行省”,中书省“管辖兼辕衡之用,要领兼衽袂之资”的窘境一如既往。

从研究元朝地方行政的角度而言,“腹里”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各行省。

《行省制度研究》一书受题目所限,未能将腹里地区放在整个元朝地方行政体系中与行省一同予以充分讨论,似乎稍显缺憾。

就元朝行省的两重性质而言,上述与中书省的某种“平等”色彩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且是比较次要的一方面。

曾有学者对这一方面过于强调,完全忽视了中书省对行省进行领导、节制的巨大作用,忽视了元朝在中央集权方面的种种设施,于是就认为元朝中央政府的有效统治大体上只局限于“腹里”地区,各行省应视为相对独立于中书省的平行政府机构[8],这种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赵天麟早就指出行省“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9]。

《行省制度研究》则将行省权力特征概括为“大而不专”,并对元朝中央政府对各行省进行有效控制、约束的各种制度和机制进行了透彻分析。

不过,行省作为从中书省“分”出去“治外”的机构,因而获得了与中书省一样相应集中的权力,“体势侔中书”,“所制者远,所统者众,所寄者甚重”[10],也是不争的事实。

就一地区范围而言,行省权力集中的程度,比中央的中书省也略有过之(中书省至少在制度上不掌军权)。

同样是中央派出机构,行省与前朝的道、路一类机构存在明显区别。

它在始出现时就被赋予比较全面的权力,级别较高,机动性较大,职在抚治而不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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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并且这种集中的权力在行省地方化以后仍然得到保持。

但这与承自前代的汉族模式中央集权体制是否存在矛盾呢,这就涉及到了我们要谈的第二个问题:

行省制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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