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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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分层分类管理安排

第六条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为第一类企业:

(一)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具体标准见附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

(二)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三)最近24个月内无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其它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无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四)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

(五)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为第二类企业。

第八条第一类企业可就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品种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

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规定企业应分别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除外。

第一类企业也可以就公开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编制相应注册文件,分别进行注册。

按照第一类企业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

统一注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阶段可不确定注册额度,发行阶段再确定每期发行品种、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等要素。

第九条第二类企业应就公开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编制相应注册文件,分别进行注册。

按照第二类企业注册的,可在接受注册后12个月(含)内自主发行,12个月后发行的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条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

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公开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类企业统一注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发行阶段再就每期发行指定一家牵头主承销商,并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

企业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团成员信息。

第十二条按照第一类企业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发生不符合第六条第

(一)、(三)、(四)、(五)款要求事项的,不再属于第一类企业,其应:

(一)在注册评议阶段,按照第二类企业相关规定修改注册文件。

(二)在注册有效期内,按照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若既有注册继续有效,后续应按照第二类企业发行规定,接受注册12个月后发行的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若既有注册失效,则按照第二类企业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按照第二类企业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符合第六条相关规定,达到第一类企业要求的:

(一)在注册评议阶段,可按照第一类企业相关规定修改注册文件;

(二)在注册有效期内,可按照第一类企业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注册,但在按第一类企业接受注册前,应主动注销对应债务融资工具品种的既有注册。

第十四条第一类企业统一注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可在注册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再次报送同类型注册文件;

企业分别注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可在既有注册失效或者注册额度使用完毕后再次报送同品种注册文件。

第十五条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适时调整分层分类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注册办公室预评

第十六条注册办公室收到企业注册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对注册文件是否要件齐备进行核对。

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予以受理并进行预评;

要件不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可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

第十七条注册办公室预评实行回避制度。

预评人在评议注册文件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注册办公室在预评工作中可以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注册文件;

可以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它有关资料;

可以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公开发行注册文件信息披露预评工作实行双人负责制,主要流程包括:

(一)注册办公室安排2名预评人,同时按照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预评,并指定其中1名预评人作为主办人,负责进行后续沟通反馈工作。

(二)预评人认为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应由主办人汇总预评意见后,向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出具关于建议补充信息的函(简称建议函)。

其中,第一类企业预评建议函,应在受理注册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

第二类企业预评建议函,应在受理注册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发送。

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预评建议函应在受理注册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

企业注册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以及其它特殊品种,预评建议函应在受理注册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发送。

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应于收到建议函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办公室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注册文件(简称补充文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出具延迟提交的书面说明。

未出具书面说明,或在注册评议阶段(含预评及注册会议评议)累计延迟反馈时间超过60个工作日的,交易商协会将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撤回注册文件。

(四)注册办公室收到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补充文件后,如预评人认为补充文件拟披露信息仍不完备,应由主办人汇总意见后,于收到补充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议函;

如预评人认为补充文件拟披露信息符合相关规则指引要求,由主办人撰写预评报告,并将经预评的拟披露注册文件和预评报告提交注册会议。

第四章注册会议评议

第二十条注册会议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注册专家参加,并设1名召集人主持会议。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

第二十一条注册专家有下列任一情形的,注册办公室应按随机抽选结果,顺位选择下一名注册专家参加注册会议:

(一)担任相关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个人或者所属单位为拟评议项目提供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

(三)所属单位已有顺序在本人之前的注册专家参加本次注册会议的;

(四)参加过前一次注册会议的;

(五)因故不能参会的;

(六)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

(七)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注册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预评的拟披露注册文件送达参加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

第二十三条参会注册专家确认参会后又因故不能到会的,经注册办公室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将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提交会议,被委托人不能具有第二十一条所列任一情形。

第二十四条注册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注册会议,听取注册办公室预评报告并进行讨论,对会议所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注册专家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

(一)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接受注册”意见;

(二)认为拟披露文件通过补充具体信息可以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信息内容;

(三)认为拟披露文件不符合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注册办公室负责汇总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注册专家意见,在注册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反馈给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并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一)5名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

(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并建议企业撤回注册文件;

(三)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交易商协会有条件接受发行注册,并通过孔雀开屏系统披露注册专家匿名意见。

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在收到注册专家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文件。

注册办公室收到补充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文件送达原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或“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注册专家。

注册专家就注册文件补充信息情况进行评议,在收到补充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表“接受注册”或“推迟接受注册”的意见并回复注册办公室,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复意见的,视为发表“接受注册”意见。

注册办公室在收到注册专家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反馈给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

(1)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

(2)1名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并通过孔雀开屏系统披露注册专家匿名意见;

(3)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并建议企业撤回注册文件。

第二十七条交易商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的,企业可在撤回注册文件3个月后重新报送注册文件。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议召开后至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前,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发生非重大、但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及时通报注册办公室,并通过孔雀开屏系统披露相关文件。

已公告发行文件,但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立的,应暂停发行。

企业发生以下事项的,注册办公室应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再次提交注册会议评议。

(一)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四)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企业新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六)企业因定向增发、二级市场收购等原因丧失对重要子公司(近一年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35%以上)的实际控制权;

(七)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下调;

(八)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如已经出现停工停产)、企业流动性异常紧张、存续债项兑付较为困难;

(九)可能对投资者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再次提交注册会议评议的,参照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相关程序处理。

(一)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企业既有注册继续有效;

(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企业既有注册失效;

(三)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交易商协会通过孔雀开屏系统披露注册专家匿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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