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精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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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精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被告人李搏,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无业,住略。

  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沙、程明,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仁惠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发全、被告人李搏及其辩护人何沙、程明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延期审理建议书,要求延期审理一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搏驾驶渝2761号长安车在重庆市高新区歇台子车站附近将正在施工作业的叶正均撞伤。

  2019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搏与伤者亲属叶均辉男,本案被害死者、陈红等人在重庆市交警十八支队协商理赔事宜。

  因叶均辉等人要求李搏当天必须交纳医疗费,双方协商未果。

  李搏即邀约朋友包某某、李某等人赶往现场帮忙解决,自己则乘机离开。

  叶均辉等人追赶李搏,并与李搏喊来的人发生打斗,被告人李搏也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参与打斗,打斗中,叶均辉的胸、腹、腿部被捅刺四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陈红左腋下、右臀被捅刺四刀。

  经法医检验鉴定,叶均辉系失血性休克死亡,陈红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作案后,被告人李搏潜逃至陕西等地躲藏。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星河港都10-5室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和宣读了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捉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伤情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李搏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搏仅因琐事纠纷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素英、叶俊颖、张仁惠要求被告人李搏赔偿抢救费39440元、丧葬费8316元、死亡赔偿金561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即蔡素英的赡养费10710元、叶俊颖的抚养费12852元以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举示了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抢救费票据、车票、住宿费发票、误工费证明材料等证据。

  被告人李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

  其辩护人提出,被害方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李搏主观恶性不深,认罪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李搏驾驶从他人处借来的渝2761长安面包车在本市高新区歇台子车站附近,将正在施工作业的叶正均撞伤,交警出现场后,要求双方先将伤者送医院,第二天再到交警队处理。

  李搏遂与他人一起将叶正均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并垫付医药费3000元。

  次日下午,被告人李搏与伤者亲属叶均辉男,本案被害死者,时年37岁、陈红等人在本市交警十八支队协商理赔事宜时,叶均辉等人要求李搏必须当日给付医药费,而李搏表示没有钱,第二天一定将医药费送去。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叶均辉等人将李搏拦住不准李搏离开,并将车牌卸下,将交警队的电闸关掉。

  李搏遂打电话给其朋友包正荣等人前来帮忙解决。

  包正荣等人赶到后,与叶均辉等人发生争执,李搏趁机离开。

  叶均辉等人追赶李搏,并大声呼喊抢劫,以制止李搏离开。

  叶均辉等人追上李搏后,与李搏发生抓打,李搏邀约的人亦上前帮忙,双方发生打斗。

  李搏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参与打斗。

  打斗中,叶均辉的胸、腹、腿部等处被刺伤,陈红左腋下、右臀部被刺伤。

  叶均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叶均辉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陈红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搏潜逃至外地躲藏。

  2019年2月1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星河港都10-5室将其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举示的、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受、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捉获经过证实,2019年1月14日20时,公安机关接陈红报案称,当日晚19时许,李搏因交通事故纠纷在本市高新区交警18支队解决,双方未达成协议,在大门口发生纠纷、抓打,后李搏邀约朋友到18支队大门外,用刀将与之发生纠纷的叶均辉杀死。

  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于2019年2月17日下午,在本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星河港都10-5室内将李搏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本市高新区石杨路39号后排门面-20号门前人行道上,该现场北面约20米处为重庆市交警18支队办公楼。

  在人行道树子下公路上40×

50范围内有一处滴落血迹。

  当庭出示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李搏辨认无异议。

  3指认现场笔录证实,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搏带领公安人员指认本市交警18支队大门往陈家坪立交桥方向50米处人行道边是其于2019年1月24日与人发生纠纷,并持刀伤人的作案现场。

  当庭出示指认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李搏辨认无异议。

  4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叶均辉,男,全身共4处创口,其中左胸部锁骨中线第5肋间创口进入胸腔,致左心室破裂,胸腔积血约1000;

左胸腋中线第7肋间创口进入腹腔,致肝脏破裂,腹腔积血约500。

  创角一钝一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无组织间桥,推断致伤工具为刃宽为21左右的单刃锐器作用可以形成。

  结论为叶均辉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5伤情鉴定书证实,陈红左腋下、右臀部外伤,治愈后全身2处疤痕总长27,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6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材料证实,2019年1月23日21时30分许,李搏驾驶渝2761号长安面包车在本市高新区歇台子附近撞上脚手架致在脚手架上作业的工人撞伤,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已立案并进行处理。

  7证人陈红证实,2019年1月23日21时许,工人叶正均在渝州路党校大门对面马路边安装灯饰工程时,被一辆长安车撞伤。

  当时现场负责人陈的舅舅叶均辉打电话通知了陈。

  陈赶到现场后,看见交警已经处理完了。

  受伤的工人被抬上了肇事车,由肇事人送到了重医附一院。

  到了医院后,肇事方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进行急救,并说好第二天到交警18支队协商处理。

  第二天上午,叶均辉和一个工人到了交警18支队,但肇事方没有来,说是下午来。

  下午,陈和另外几个人一起到了交警18支队。

  肇事方李搏也来了。

  一直等到四五点钟,承办交警才来处理。

  交警叫李搏把车开到交警队扣押了,判李搏负全责,由李搏垫付医药费。

  李搏说他没有钱了,明天拿钱到医院去。

  但因为医院方面已通知垫付款用完,并已停了药,所以陈等人就不同意李搏的方案,要求李搏拿钱到医院垫付医药费。

  李搏始终说没有钱,明天到医院去交。

  双方为此一直僵持。

  陈等人不让李搏走,一直把李拦住。

  李搏就用手机打电话,他在电话里说他们不让我走,非要我拿钱。

  大约过了四十分钟,来了四五个人,这些人帮着李搏说,叫陈等人放心,明天一定将医药费送到医院。

  但陈等人不相信,坚持不让李搏走。

  这时,一个身高176米左右的年轻男子叫李搏走,李搏就闪到了一边,准备走了。

  叶均辉跟着李搏,一个穿黑色皮衫,体态偏胖的30来岁的男子用手卡住叶均辉的脖子。

  李搏就从18支队跑出来,朝陈家坪方向跑。

  陈追出去,喊抢劫,李搏跑出去十多米就停下来问陈要做什么。

  陈让李搏把医药费给了。

  陈回头看见叶均辉被李搏喊来的几个人围着在打,就冲过去,朝卡叶均辉脖子的那个人打了一拳,其中一个穿深蓝色夹克、20来岁的男子就冲过来打陈。

  然后,几个人都围过来对陈一阵乱打。

  陈感觉右边屁股一阵剧痛,就蹲了下去。

  那些人打了几秒钟后就没打了。

  这时,听见有人在喊人被捅死了。

  陈就看见叶均辉仰倒在地上,腹部有血。

  陈的父亲抓住了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那些人又跑过来将陈的父亲打倒,和穿白衣服的人一起都跑了。

  8证人刘英莉、叶秀碧证实事情的起因和发生经过与证人陈红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刘英莉还证实自己也与对方的人发生了抓扯。

  9证人程华侨证实,2019年1月23日晚,程将长安车借给李搏,约10时许,李搏告诉程他开车将人撞伤了,伤者在重医附一院抢救。

  程马上赶到了医院,得知被撞伤的人叫叶正均,头和左手被撞伤。

  当天晚上李搏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

  程当晚报了保险公司。

  第二天上午,程和李搏到了交警18支队,但承办人不在,让他们下午去。

  下午2点多钟到了交警队,罗警官办理了有关手续,伤者方也来了七八个人,交警叫双方协商,但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了矛盾。

  伤者方要求把医药费全部交了,但因为程和李搏没有钱,程答应第二天上午给钱,但对方不同意,坚持要李搏拿钱,李搏又没有钱,双方就发生了争执。

  对方将车牌照扳掉了,还把交警队的电闸拉了。

  大约6点多钟,程见无法协商就离开了。

  程后来打电话给李搏,李搏说对方不准他走。

  程就又返回交警队,见对方有六七个人在18支队门口守起,不准李搏走。

  李搏说他已经叫他的哥儿来了。

  程就离开了。

  大约晚上7点10分左右,李搏打电话给程,说双方打起来了,对方有两三个人被夺了。

  10证人包正荣证实,2019年1月24日下午5点多钟,接到李搏打来的电话,说他出了车祸撞伤了人,在交警18支队的,对方的人不让他走,非要他马上赔钱,衣服都扯烂了。

  于是包就赶到了交警18支队门口,看见李搏,李搏说他头一天把人撞伤了,还垫付了医药费的,车也扣在交警队的。

  对方非要他当天赔钱。

  包就劝对方的人,说要赔钱也要等李搏出去拿钱才行。

  李搏这边还有李刚及另外五个人。

  包等人劝了一阵,双方就吵起来了。

  交警叫双方的人到外面去。

  于是双方的人就到了外面,李刚叫李搏走。

  李搏就往陈家坪方向跑去,对方的人就去追,包就将对方的那个老师傅和两个女的拦住,对方另外两个男的就追李搏去了。

  后来那个老师傅和两个女的也去追了。

  包就离开了。

  后来李搏打电话给包,说他把人夺了。

  11证人曾昌模证实,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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