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操作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
《青岛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操作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操作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012年6月5日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在青岛产权交易所(简称产交所)内进行的增资扩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其他类型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但不包括非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
第三条产交所为企业增资扩股提供受理融资申请、发布融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确定投资主体、组织股东签约、出具证明文件等服务。
第四条企业实施增资扩股,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上报批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后,向产交所提出信息发布申请,由产交所发布增资扩股信息。
第五条融资方申请信息发布,应向产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资扩股入市挂牌申请书;
(二)按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提交相关决议
1、国有独资公司提交董事会同意企业增资扩股的决议;
2、国有独资企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同意企业增资扩股的决议;
3、公司制企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
(1)过半数股东同意增资扩股;
(2)公司股东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及符合市场公开竞价原则的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方式。
(三)相关批准机构的批复意见;
(四)增资扩股方案;
(五)融资方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六)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七)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或核准书;
(八)公司制企业须提交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九)法律意见书;
(十)融资方在增资扩股方案中对投资方提出条件的,须对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挂牌公告中一同公布;
(十一)其他。
第六条产交所在收到融资方提交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核。
审核通过的,产交所向融资方出具《企业增资扩股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
审核未通过的,产交所通知融资方予以补正。
第七条融资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信息发布内容以《增资扩股入市挂牌申请书》内容为主,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融资方企业简况;
(二)主要财务指标和资产评估情况;
(三)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四)重要信息披露;
(五)融资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六)保证金设置;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融资方可以对投资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条件,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信息发布期由融资方确定,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应当在产交所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公开发布,广泛征集意向投资方。
信息发布期自报刊登载企业增资扩股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融资方申请信息发布时,可以先行约定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的,按原有信息发布条件延长信息发布时间。
延长信息发布的期间按照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直至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信息发布期限累计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融资方申请信息发布时,也可以先行约定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的,变更增资扩股信息并申请重新信息发布。
重新信息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变更增资扩股信息需经有权批准机构批准的,融资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融资方申请信息发布时,未选择延长信息披露或重新信息披露的,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信息发布终结。
第十五条融资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信息发布内容。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出具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产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期间,意向投资方可以查阅相关材料。
融资方应接受意向投资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七条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发布期内向产交所提出投资申请,由产交所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应向产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意向投资方进行意向登记时,须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向产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登记申请书》及承诺函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意向投资方为法人时,须提交真实、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意向投资方为自然人时,须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
(三)意向投资方为公司制企业的,须同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同意投资该产(股)权的决议;
(四)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意向投资方的身份提出投资意向申请的,应提交联合体内各方签订的联合投资协议;
(五)依据挂牌公告要求,须提交真实、有效的符合交易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
第十九条意向投资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意向投资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意向投资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意向投资方提出投资申请,即视为接受信息发布内容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产交所在收到投资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增资扩股投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
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意向投资方,产交所以书面形式告知意向投资方予以补正。
第二十三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交所会同融资方依据信息发布内容的各项条件,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合规性审核。
审核通过的,产交所向意向投资方出具《意向投资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意向投资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告知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的金额和截止日期。
截止日期一般为产交所出具《意向投资申请受理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五条意向投资方应当在投资申请受理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意向投资申请受理通知书》的要求向产交所交纳保证金。
意向投资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
第二十六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相关各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
第二十七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投资方的,产交所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确定投资方。
相关各方应在投资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
第二十八条确定投资方后,产交所一次性将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予以返还;
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后返还。
信息披露中或相关各方对投资方保证金处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相关各方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后,产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文件,并通知相关各方领取。
第三十条融资方因企业改制有关信息、资料存在虚假、差错、遗漏等导致相关方遭受损失的,融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增资扩股项目的全部文件材料由产交所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产交所。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增资扩股入市挂牌申请书
2、意向投资申请书
3、意向投资申请受理通知书
4、挂牌结果反馈表
5、增资扩股项目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