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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欧能源贸易冲突应对措施与机制本文简介:

2014年俄欧能源贸易的一大关键过境国——乌克兰爆发危机,使俄欧能源关系面临挑战,时而陷入对抗或怄气模式。

俄欧双方能否摆脱恶性循环漩涡式的冲突?

俄欧双方围绕能源冲突有何应对思路、构想与机制?

效果如何?

  一、国际能源冲突应对原则与方法  随着全球化

俄欧能源贸易冲突应对措施与机制本文内容:

  2014年俄欧能源贸易的一大关键过境国——乌克兰爆发危机,使俄欧能源关系面临挑战,时而陷入对抗或怄气模式。

  一、国际能源冲突应对原则与方法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民族主义、地缘政治震荡引发的国际能源冲突此起彼伏,全球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全球能源治理问题备受关注。

围绕如何解决国际能源冲突,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

  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解决国际能源冲突必须依靠国际能源法律与制度。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冲突主要指国家之间在国际关系或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矛盾、权利对立或行为对抗。

俄欧双方的能源贸易冲突是由于诸多因素在欧亚地区能源无政府状态下产生的国家与国家(集团)为主体的能源利益矛盾与对抗行为,其最终解决还要依靠俄罗斯与欧盟双方及利益相关方(乌克兰等能源过境国)之间的谈判协商,受政治经济外交等各方面利益的妥协、平衡等博弈影响。

  国际冲突解决的思路和方法分为强制性方法和非强制性方法(和平解决方法),而后者是应对国际冲突包括能源冲突的根本原则。

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次海牙公约)、《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二次海牙公约)都规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次海牙公约规定:

为便利将通过外交途径未能解决的国际争端立即诉诸仲裁,各缔约国承允组织的常设仲裁法院按照本公约所载程序规则随时可以投诉和开庭,除非当事国另有相反的规定。

第二次海牙公约:

为尽可能避免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各缔约国同意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遇有严重争议或争端时,各缔约国同意在诉诸武力以前,在情况许可的范围内,要求一个或数个友好国家出面斡旋或调停。

此外,《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

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三十三条规定:

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可见,谈判与协商作为和平解决国际冲突的方法,主要指各争端方面对面直接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斡旋与调停是政治(外交)冲突解决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与调解(和解)是政治(外交)冲突解决方式的有效途径。

  国际组织框架内的仲裁、诉讼等方式丰富了国际能源冲突解决途径。

联合国是解决国际冲突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等具体职能组织,其中国际法院对解决裁决国际能源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在国际经济领域,有影响的争端解决机构包括世界贸易组织、1902年启动的常设仲裁法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

此外,地区性、专门性或行业性组织亦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欧佩克(OPEC)、国际能源署(IEA)、八国集团、能源消费国与生产国的能源对话、世界能源理事会(WEC)等非政府组织,欧洲能源宪章,欧盟,独联体,上海合作组织等框架下的地区性能源冲突协调部门。

  法院裁决这一法律方式是重要的国际冲突解决途径,而替代冲突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Conflict/DisputeResolution),即司法诉讼(法院裁决)之外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和解、协商、调解、仲裁(包括无约束力仲裁、调解仲裁、附属法院的仲裁)、小型审判、借用法官、私人法官、简易陪审团审判等[1]967-976,由于其形式多样、程序灵活、便捷和低成本等优点日益受国际民商事争端当事人的欢迎。

  2011年12月16日,WTO第八次部长级会议正式批准俄罗斯入世,使解决俄欧能源贸易冲突纳入《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法律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增加欧盟能源资本对俄罗斯的投资。

  WTO有关贸易投资的措施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将促进俄罗斯规范能源市场秩序,优化能源投资环境,为欧盟对俄罗斯进行贸易投资减少障碍,降低俄欧能源贸易冲突的风险系数。

二是有利于加快俄罗斯能源体制改革与市场化进程。

根据俄罗斯的承诺与义务,自入世之日起,俄罗斯须在《俄罗斯报》上公布受价格管制的商品与服务清单,接受国内外监督。

而且,俄罗斯对国内的能源补贴会受限制,能源的价格管制会有所收敛,欧盟的忧虑和指责或许稍将减少[2]。

在《世界贸易组织法》框架内协调解决能源争议,为俄欧能源贸易冲突应对机制贡献新的力量。

  此外,调整俄罗斯与欧盟能源贸易投资关系的还有其他法律、公约等构成的国际商事规则体系。

  如关于调解的有《国际商业仲裁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修正草案》(1980)、《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1980)、《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2002),关于仲裁的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1958)、《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61)、《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亦称《华盛顿公约》,196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2010年修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关于贸易与投资保护的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5),能源类的有《能源宪章条约》(1994)等。

其中,2002年6月24日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提供了调解程序方面的统一规则,以鼓励使用调解程序并确保这种使用更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

  1958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纽约公约》,规定了各国间承认与执行他国做出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认识到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手段日益重要,寻求为承认仲裁协议以及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和非国内仲裁裁决提供共同的立法标准。

该公约对执行俄欧间的投资纠纷与能源保护等仲裁具有重要意义,如2014年7月28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做出的要求俄政府赔偿前尤科斯公司股东500亿美元的裁决,其在海外强制执行的关键法律依据便在于此。

1961年4月21日制订并于1964年1月7日生效的《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希望尽可能排除阻碍欧洲各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相互间在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和工作中的一定困难,以期推动欧洲贸易的发展。

1976年12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0年12月6日,该委员会第57次全体会议认识到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法的价值,建议使用《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本解决国际商业关系中产生的争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2010年8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76个国家,其中包括俄罗斯与欧盟的大部分成员国[3]。

按照该公约第二条规定,俄罗斯与欧盟的石油天然气销售合同纠纷可适用该法律,但电力、油轮等贸易不适用。

《华盛顿公约》的宗旨是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提供便利,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即根据该公约成立,该公约适用于对俄欧能源投资争端的解决。

1985年10月11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在世界银行年会获得通过,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俄欧能源投资纠纷对该公约也适用。

  俄罗斯与欧盟的能源运输(石油天然气)主要通过管道运输,部分通过铁路和海上运输(如波罗的海)。

调整俄罗斯与欧盟能源运输的国际法律有《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78年通过、1992年11月生效)、《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1991年)、《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2008年)等。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俄罗斯通过铁路将石油运到港口、通过海路运到欧盟国家,属于能源国际多式联运,其中的纠纷可适用该公约来解决。

而汉堡规则规定了索赔、仲裁与诉讼等争端应对内容,如第22条规定,当事各方可以用书面证明的协议规定,按照本公约可能发生的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争端应提交仲裁。

《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赔偿,这也适用于对俄罗斯与欧盟能源运输争端的解决。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托运人的义务、货物交付、控制方的权利及其转让等予以规定,其中第15章规定了运输争端的仲裁条款,对俄欧海上液化天然气或油气设备运输都有管理效力。

  二、俄欧能源贸易冲突应对措施与机制

  

(一)乌克兰危机激化俄欧能源贸易矛盾

  俄罗斯是欧盟主要能源供应商之一,2013年对欧天然气出口较上年增长23.9%,达1393.2亿立方米,石油出口达1.7亿吨[4]。

在2009年俄乌天然气纠纷中,债台高筑使俄天然气工业公司中断对乌克兰的天然气供应,导致欧洲天然气供应被中断两周。

乌克兰是影响俄欧能源关系的重要第三方因素,当前的乌克兰危机同样冲击俄欧能源关系。

  2013年,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共向欧洲出口天然气1627亿立方米,俄欧天然气贸易的53%过境乌克兰,均价为每千立方米387美元,出口贸易额达到约333亿美元。

2013年对欧洲天然气出口占俄气公司营业额的39%[5]。

从俄罗斯进口的天然气占欧盟天然气需求的约30%,但是2006、2009年的天然气供应中断给欧盟的能源安全记忆留下了阴影。

2012年北溪天然气管道的竣工运营,使俄罗斯经乌克兰过境向欧洲运输出口的天然气比重从80%降为50%。

俄罗斯向西北欧与中欧的天然气供应大部分依靠跨北溪天然气管道(从俄罗斯维堡经波罗的海海底登陆德国的格拉芙斯瓦尔德),需要过境乌克兰进口天然气的国家包括奥地利、匈牙利、保加利亚、希腊、原南斯拉夫地区及土耳其等。

  

  俄乌欧三方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能源三角关系,乌克兰是俄乌欧三方能源价值链中的重要一环。

俄欧能源关系被乌克兰绑架,俄乌能源矛盾恶化导致俄欧能源矛盾激化,俄欧能源矛盾的缓解离不开俄乌能源纠纷的解决。

与2006、2009年的情形类似,操纵俄乌矛盾成为俄隔山打牛反击欧洲的利器,2014年为反击欧洲的制裁,俄乌能源矛盾又巧妙而及时激化了。

  2014年俄乌围绕天然气价格、债务等问题发生了诸多争端,也使俄罗斯对欧洲能源供应面临中断风险。

若按照普京—亚努科维奇的协议价格,俄可向乌以每千方268.5美元的价格出口350亿立方米天然气,获得约94亿美元的收入[6]。

但2014年4月,俄气宣布出口价格涨至每千方485美元[7],并于6月16日对乌克兰引入了预付款制度,要求乌克兰偿还2013年11~12月份的欠款、部分偿还2014年5月和6月的欠款,共约20亿美元。

而乌克兰坚持俄罗斯给予足够的优惠才还款,并减少自俄购气数量,从匈牙利与斯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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