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对策研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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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介绍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
透视毒品犯罪的成因。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接着从现实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
五、毒品犯罪的防治与对策。
说明我国如何防治毒品犯罪。
前言:
毒品自从出现在这个世界上便对人们的生活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毒品犯罪已经成为全球共同的难题,世界各国都进展了极其艰辛而而持久的斗争,而毒品犯罪并未就此消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本文将就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对策进展研究,以求到达对打击毒品方面做出奉献。
正文:
毒品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几种定义。
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的分类。
品种类很多,围很广,分类方法也不尽一样。
●从毒品的来源看,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
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
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洛因。
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从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
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
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
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自我歪曲和思维分裂,如麦司卡林。
●从毒品的自然属性看,可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类。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苯丙胺类。
●从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看,可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
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
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在我国主要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场在歌舞娱乐场所中流行。
三、毒品的制作。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
毒品制造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响过程,常使用一些化学药品、化学试剂。
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本身不是毒品,但由于其在毒品生产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生产合成毒品的重要辅助原料,因而,经常被毒品犯罪分子用来生产毒品。
四、毒品的特征。
依赖性:
毒品的依赖性又称为成瘾性,分生理依赖性和心理依赖性两个方面。
生理依赖性又称躯体依赖性、身体依赖性,是指当反复使用*种毒品时,为适应毒品的存在,机体会发生一系列适应性改变,表现为一种周期性或慢性中毒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毒品已成为机体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必须继续使用才能维持机体的根本生理活动,否则就会产生一系列戒断病症,即发瘾。
戒断病症的出现标志着身体依赖形成,比方当一个长期吸食海洛因的病人停顿吸食后出现发冷发热、呵欠、流眼泪、流鼻涕、全身酸痛不适等病症时,我们就认为他的身体依赖已经形成。
心理依赖性又称精神依赖,俗称"
心瘾"
,是指在屡次用药后所产生的在心理上、精神上对所用药物的强烈心理渴求或强制性觅药倾向。
毒品通过两种方式协同作用引起精神依赖,即正性强化与负性强化:
吸毒后可产生强烈的欣快感和松弛宁静感,这种感觉能满足吸毒者的心理需要,称为正性强化;
而停顿吸毒后则可产生难以忍受的痛苦,吸毒者只得继续追求药物,称为负性强化。
这两种强化使人成瘾并难以自拔。
耐受性:
随着连续、反复吸毒,机体对原有剂量的毒品会变得不敏感,此时,吸毒者为追求快感不得不增加药量,这一现象称为耐受性。
所有毒品均可产生耐受性,耐受性的产生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寻。
首先,耐受性产生的快慢与毒品的种类有关,吸食海洛因产生耐受性的速度要快于吸食大麻;
其次,耐受性产生的快慢还与用药方式有关,无限制的不断加大剂量吸食海洛因时的耐受性增长要显著快于有控制的使用;
第三,就*一具体毒品而言,机体只会对其局部作用产生耐受性,而并不是全部。
如长期使用海洛因后可对其镇静、镇痛、致呕吐和致欣快作用发生耐受,而对缩瞳作用、致便秘作用几乎不产生耐受。
毒品的非法性:
非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
毒品的非法性表现在它是受国家法律管制的、制止滥用〔什么是滥用?
就是非医疗目的、超出医疗常规的使用〕的特殊药品,它们的种植、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管制。
毒品的危害性:
危害性是毒品的社会特征。
为什么世界各国把这些具有依赖性的药品称为毒品?
其原因之一就是这些药品成瘾后对个人、家庭、社会有着巨大的危害。
原因之二是因为这些药品成瘾后的戒除非常困难。
毒品滥用不仅对吸毒者本人,而且对家庭、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
吸毒者不仅身心安康受损,而且易感染和传播多种传染性疾病,尤其是性病与艾滋病;
毒品对家庭的危害主要是家庭经济的消耗、家庭成员间亲情的疏远以及对子女教育的影响;
毒品对社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诱发犯罪、阻碍社会经济正常开展和败坏社会风气方面。
五、我国和国际社会对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平安、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视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展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视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视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展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毒品犯罪的立法演进
(一)1979年“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这是我国公布的第一部刑法典,其中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该法第171条规定:
“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分金。
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贩毒罪法定刑的修改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受国际国因素的影响,毒品犯罪在我国死灰复燃且愈演愈烈,成为一个不得不重视的严重社会问题。
然而,由于1979__年“刑法“是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对毒品犯罪的开展趋势预测缺乏,以致于仅有的一条处刑较轻的规定难以应对毒品犯罪的新形势。
为此,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1979年“刑法“第171条的贩毒罪的处刑规定修改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而将贩卖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了死刑。
(三)1987年“海关法“对走私毒品行为及单位刑事责任的规定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国海关法“。
④根据1987年“海关法“第47条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制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是走私罪。
同时1987年“海关法“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该单位判处分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所得〞。
这在立法上“第一次突破了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的成规⋯⋯为依法惩治以单位名义走私毒品的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⑤。
(四)“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是新中国第一部详备规定毒品犯罪及其刑罚的单行刑事法律〞⑥。
“关于禁毒的决定““为我国严厉惩治毒品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⑦,“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毒品犯罪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禁毒立法的一个重大转折〞,被理论界誉为“我国禁毒立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里程碑〞⑧。
“关于禁毒的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
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六条);
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一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二款);
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第九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十条第二款)。
(五)1997年“刑法“对毒品犯罪立法的全面修订与完善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刑法“作了修订,1997年“刑法““将“关于禁毒的决定“的主要容全部吸收入律,同时在总结近年来禁毒斗争实践经历的根底上,又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从而使我国对于禁毒的刑事立法臻于完善〞⑨。
该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题,用11个条文对毒品犯罪作了规定,共包含12个罪名,容涉及到毒品的生产、经营、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
(六)“禁毒法“对既有毒品犯罪立法的进一步确认
随着我国禁毒工作的不断深入,“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统领禁毒工作全局的禁毒根本法律越来越必要和迫切〞⑩。
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民身心安康和维护社会秩序,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
“禁毒法““是根据当前禁毒工作实际需要,总结多年来禁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