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056956 上传时间:2022-10-1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Word文件下载.docx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Word文件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Word文件下载.docx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7月3日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在城市静态交通管理中的作用,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的理念,营造畅通、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本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市发改委为全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停车区域划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设置。

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建设规划。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三、停车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特征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范围为: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

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

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

  

(二)严格界定政府指导价范围。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三)加快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我市停车服务收费机制。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特征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以外,按照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发改委核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五、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按照供求关系和拥堵状况划分区域类别,按照城市“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原则,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特殊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制定。

  六、停车收费的停车场(库)根据停车设施的具体情况,实行计时或计次计费方式收取费用。

一般情况下道路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城市外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或景区停车收费实行计次收费。

  

(一)计时收费:

主要采用半小时计费制,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二)计次收费:

在计费时段内进出一次计费一次。

跨时段不超过10小时的择高计费一次,跨时段超过10小时按两个时段计费之和计费。

横跨多个时段,按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加之和收取。

  (三)时段划分:

白天:

7∶00-21∶00

  夜间:

21∶00-次日7∶00

  七、全市城区范围内除道路、机械停车场(库)外的所有停车场(库)实行前半小时免费停放,半小时后前半小时列入计费时段累加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库)应对居民实行错时停放,其收费标准参照住宅区域业主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约定。

  八、执行公务的警车和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免收停车费。

  九、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十、从事停车收费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十一、加快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

各类停车场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智慧城市理念,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我市

  停车资源合理共享信息平台。

  十二、停车场对停车服务进行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收费人员应佩带收费员证。

停车场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明码标价牌。

明码标价牌应标明:

收费单位名称、收费依据、停车场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办法、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

  停车区域应做到监控全覆盖,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十三、市发改委依法对停车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立临时停车泊位的行为进行查处。

  规划部门依法对违规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库)违规使用收费票据和只收费不出具票据的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能进行监管。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并政办发〔20xx〕3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并政办发〔20xx〕89号)及太原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并政办发〔20xx〕89号文件的通知》(并价服字〔20xx〕32号)同时废止。

  篇2: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HFGS-20xx-4

  惠府〔20xx〕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1日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xx版)〉的通知》(粤府办〔20xx〕4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xx〕48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xx〕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第四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列入本办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并根据停车设施的类型,提供停车设施的用地、规划等资料。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第七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应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设施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四)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中与住宅小区共用停车设施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条第(三)点的办法确定和调整。

  第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成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