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1014993重力分级去石机的分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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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频率s-1

吸风景M3/min

风压

Pa

筛面倾角

振动方向角

振幅mm

振动电机功率kW

(°

TQSF63

4~6

 

75

≤1000

0.2×

2

TQSF80

8~9

16+0.6

100

5~9

30~40

3~5

0.37×

TQSF100

10~12

135

≤1400

0.4×

TQSF125

15~16

180

≤1800

0.6×

  注:

产量指处理小麦时。

4.4.2 尺寸参数见表2和结构原理简图。

表2

mm

外形尺寸(l×

h)

吸风口直径Ф1

进粮口直径Ф2

1350×

860×

1800

300

110

1050×

400

120

1400×

1250×

1920

440

130

1460×

1490×

1940

500

150

结构原理简图

5 技术要求

5.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2 工作条件:

5.2.1 使用时,每台机器要求单独配风机、除尘器,风量和风压应满足表1的要求。

5.2.2 进入机器的物料量应稳定,流量波动范围应不大于3%。

5.3 使用性能:

5.3.1 产品正常工况为主参数符合表1的规定。

5.3.2 在正常工况下,产品产量应处于表1规定的范围内。

5.3.3 分级比例:

重质麦应占进机原粮的70%~95%,轻质麦占进机原粮的5%~30%。

5.3.4 在正常工况作业时,去石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去石率,%

≥98

≥97

≥95

5.3.5 在正常工况作业时,清理出的下脚中,含正常完整麦粒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优等品

每1000g下脚中含正常完整麦粒数,粒

≤70

≤100

≤150

5.3.6 产品在正常工况时,物料在任取长度为500mm的筛面上直线行走时,左右偏离间距不大于50mm。

5.3.7 去石筛面使用寿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一等品

合格品

去石筛面使用时间,h

≥10000

≥8000

≥6000

5.3.8 产品首次无故障时间应大于1500h。

5.3.9 产品使用可靠性不小于0.95%。

5.3.10 筛体偏振值不大于10mm。

5.3.11 机器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常振动和撞击声。

5.3.12 产品底座对地面振动不大于30μm。

5.3.13 两振动电机的振动频率应稳定在(16±

0.6)s-1。

5.3.14 振动电机连续工作4h后轴承外壳温升不大于35℃。

5.4 装配质量:

5.4.1 产品装配后除应符合SB/T10148.3外,所有的外协件和外购件还应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4.2 电机和电机梁之间不得有相对运动。

5.4.3 各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

5.4.4 支承弹簧不得有并紧现象。

5.4.5 四只弹簧装配后,四只弹簧高度差不大于4mm。

5.4.6 筛网应均匀张紧且平整装到筛框上,装配后其平面度公差值为1000∶2。

5.4.7 筛框装入箱形框架后,其两侧间隙应不大于2mm。

5.4.8 要求密封性良好,密封条与机体、胶板垫与上盖和箱形框架接触处,结合密度不得有间隙,以防漏风。

5.4.9 装配后各调节机构应灵活、准确、可靠。

5.5 安全与环境保护:

5.5.1 电气设备不接地绝缘电阻应小于1MΩ。

5.5.2 空运转时,噪声A计权声功率级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噪声声功率级LWA,dB(A)

≤86

≤87

≤88

5.6 产品外观:

5.6.1 产品外观整齐,漆层表面应牢固、完整、光洁、均匀和色调一致,不允许有明显的外观缺陷。

5.6.2 不涂漆的外露金属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

5.6.3 木制件和产品内壁涂黄色油漆或其他淡色油漆。

5.6.4 产品上各种标牌的字迹和刻度应清晰、整齐,固定牢固,不得歪斜。

6 试验方法

6.1 本标准第5.3.2、5.3.3、5.3.4和5.3.5条的检验见附录A。

6.2 通过目测手触等观察检查第5.3.6、5.3.10、5.3.11、5.3.12、5.4.2、5.4.3、5.4.4、5.4.9、5.6.2、5.6.3和5.6.4条。

6.3 第5.3.7条,由用户提供使用数据。

6.4 第5.3.8和5.3.9条的检查,在一年半之内生产的产品中,提供三家已经使用1500h以上用户的数据。

6.5 第5.3.13条,用千分表或测振仪在距地脚100mm处测量。

6.6 第5.3.14条,空运转4h后,用半导体点温计测量振动电机外壳表面温度,计算温升值。

6.7 第5.4.5条,用普通量具检验。

6.8 第5.4.6条,用钢直尺和塞尺测量。

6.9 第5.4.7条和5.4.8条,用塞尺测量。

6.10 第5.5.1条,用500V兆欧表测量。

6.11 第5.5.2条,按GB3768的规定进行,声功率级与声压级的换算见附录B。

6.12 第5.6.1条的检查,用双面刀片在试板上横竖各划11条线,间距1m,然后用氧化锌橡皮胶贴牢,猛揭一次,方格中漆膜脱落百分比应小于5%。

7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出厂检验

7.1.1 每台产品出厂前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7.1.2 检验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分类见表7。

表7

序号

项目类别

检验章条

不合格分类

检验要求

A

B

C

出厂

型号

1

一般要求

5.1

使用性能

5.3.1

3

5.3.2

4

5.3.3

5

5.3.4

6

5.3.5

7

5.3.6

8

5.3.7

9

5.3.8

10

5.3.9

11

5.3.10

12

5.3.11

13

5.3.12

14

5.3.13

15

5.3.14

16

装配质量

5.4.1

17

5.4.2

18

5.4.3

19

5.4.4

20

5.4.5

21

5.4.6

22

5.4.7

23

5.4.8

24

5.4.9

25

安全、环保

5.5.1

26

5.5.2

27

外观

5.6.1

28

5.6.2

29

5.6.3

30

5.6.4

7.1.3 A、B、C类均以不合格数计。

7.1.4 出厂检验方案见表8。

表8

不合格分类

A 类

B 类

单位产品检验次数

合格 

 

不合格

Ac  Re

Ac  Re

判定数

0  1

1  2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当正常生产的产品在设计、材料、工艺上有较大变化时;

  c. 长期不生产的产品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f. 正常生产时,每五年进行一次。

7.2.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一年以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2.3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和批合格与否的判定见表9。

表9

批  量

≥5

判别水平

抽样方案

一次抽样

A类

B类

单位样本检验项数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80

200

合格  不合格

样本大小

1  1

2  3

7.2.4 型式检验不合格后的处理方法:

  若型式检验不合格,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a. 试验设备出故障或操作上的错误;

  b. 造成型式检验不合格的原因能马上纠正;

  c. 造成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可以修复。

  允许在纠正不合格的原因之后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倘若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暂时停止正常批量生产或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每台产品按图样要求,在规定位置固定标牌、操作标志、振动指示牌。

8.1.1 产品标牌的主要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型号及名称;

  c. 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d. 主要技术参数。

8.1.2 产品包装标志的基本内容包括:

  a. 产品型号及名称;

  b. 净质量、毛质量及箱体外形尺寸(l×

h);

  c. 到站(港)、发站(港);

  d. 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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