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大纲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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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港口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满足《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建设。

4、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危险货物储罐区选址要科学合理,储罐区的总体布局和罐容总量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涉及多家企业的危险货物储罐区,企业间须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保障体系。

(二)设计方面

1、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监理,严禁委托无资质、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2、设计单位应遵守设计标准和规范,将安全技术与安全设施纳入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大型浮顶储罐(单罐罐容5万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烃储罐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或油气库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施工单位应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4、储罐的罐体设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技术文件。

大型储罐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按《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453)等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5、储罐及有关附件的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

对密封元件和材料应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技术条件。

输油泵宜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离心泵。

大型储罐工艺阀门应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钢制阀门。

需遥控操作的阀门和口径大于或等于DN300的阀门应选用电动阀门。

管径小于或等于DN300的管道,应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要求的无缝钢管。

管径大于DN300的管道,可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2011)。

管道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少于20年。

储存高含硫、高酸原油的储罐应设计有可靠的防腐措施,符合《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的要求。

6、新建的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装置应安装自动控制与安全联锁系统;

配备气体泄露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高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性。

(三)建设方面

1、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

2、严格执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对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从事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的码头)要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3、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以及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码头、仓储设施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价资质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4、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二、资质条件

(一)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按期参加年度审验,保持资质资格的有效性,禁止超范围经营。

(二)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的知识和技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年度再培训。

2、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加强危险货物专业知识教育,经危险货物作业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4、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5‰(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

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5、企业应及时开展员工培训教育,使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危险货物港口企业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转化为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干部值班,事故管理,港区、库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惩等。

(四)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企业要加强危险货物作业船舶的关联控制,对列入海事“黑名单”的船舶、被海事部门通报的违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不得安排靠港作业;

对船龄超过25年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限制靠港作业。

危险货物船舶靠港后,港口认为不满足本港口安全作业要求的船舶,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企业应报海事部门限时整改;

对不能整改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企业应拒绝装卸作业。

(五)禁止非专用危险货物码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要不断改进装卸、储存工艺,积极推行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作业自动化水平。

三、设施设备方面

(一)装卸设施设备

1、装卸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装卸臂与船舶连接口处宜配置快速连接器和紧急脱离装置;

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有效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5.2.1.3)(《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6.1.6)

2、危险货物码头工艺管线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紧急切断阀宜设置在距泊位20米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

紧急切断阀应采取自动、遥控和手动等组合设计,应具备可靠的遥控和就地操作功能。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3.0.3—3.0.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4.4)

3、输送原油或成品油,宜采用钢质管道;

输送液化烃类,宜采用无缝钢管。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5.2.2.1)

4、原油及成品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架空明敷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液化烃类管道不得采用管沟敷设。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5.2.2.4)

5、压力管道应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检查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6、装卸用软管应定期进行压力试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并在软管上标明检测日期。

(《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10.6.1.4)

7、罐区甲类液体装卸应配备定量装车系统。

(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2、保持防爆设备的完整、灵敏、可靠性,不得随意拆除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

3、经常对防爆设备的外壳进行检查,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验,且检验周期不得超过3年。

(三)消防设备设施

1、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6.1.3)要求

(1)装卸甲、乙类液体散装危险货物的一级(2万吨级及以上)码头,可采用码头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装卸液化烃类的码头,可采用干粉灭火和固定式水冷却方式;

(2)装卸甲、乙类液体散装危险货物的二级(5000吨级及以上,2万吨级以下)码头及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将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移动设备临时相连的灭火方式);

对具备车辆通行条件的码头宜采用移动式消防炮;

(3)装卸甲、乙类液体散装危险货物的三级(5000吨级以下)码头和丙类油品的二级及以下的码头,可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和泡沫枪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4)装卸甲类液体散装危险货物的一级码头,至少应配备1艘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

装卸甲、乙类液体散装危险货物的一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

2、水幕设置(《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6.2.9)

(1)装卸液化烃类的码头,应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

(2)甲B类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一级码头,可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

(3)水幕的设置范围应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

(4)水幕的用水量宜为1.0-2.OL/s·

m。

水幕的工作时间应为1小时。

3、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规定和要求。

(1)装卸甲、乙、丙类液体危险货物码头的消防灭火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参考《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2)码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灭火面积应为设计船型最大油舱面积。

(3)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OL/min·

m2;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乙类危险货物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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