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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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宣传教育

第五章创建表彰

第六章组织保瞳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西藏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根据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Z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Z旗帜鲜明反对分裂Z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载体,是推进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西藏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各族人民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共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和梦想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捋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原则。

第六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Z充分展现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第七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模范引领、全面推进。

第八条自治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Z统一§

8署Z统筹实施。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工作举措、保障措施、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内容。

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Z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边境小康村等规划保护和发展体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加强爰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让中华文化始终是西藏各民族的情感依托、心灵归宿和精神家园,西藏各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思想深深扎根在群众心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文化遗址、遗存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传承和发展格萨尔、藏戏、藏医药、唐卡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搭建促进各民族沟通的文化桥梁,推动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人才交流,促进各民族在文化上相互欣赏、相互借鉴。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推进双语教育事业不断发展Z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捋发展民族贸易、民族手工业,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Z满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体育基地和设施建设,挖掘、传承和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举办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军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联合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开展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爰民活动,足进军民融合固和发展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区域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

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工商联、社科联、科协、佛协、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

第十八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教育科硏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理论、制度和实践的研究,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第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捋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规章制度Z深入挖掘、阐释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发展、时代进步要求的教义教规、宗教文化,引导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团结友善。

第二十条鼓励各类企业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融入企业管理和文化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模范班组建设f发挥吸纳各族群众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公平就业、共同创业。

第二十一条机场、车站、医院、银行、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便民服务站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各族群众提供平等服务,营造团结互助和谐的氛围。

鼓励将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内容纳入行业守则、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行业应当设立双语服务窗口。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Z形成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四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以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相互教育、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发挥家庭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每年9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

第二十六条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

(二)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以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中华文化发展史、中国近现代史、中国革命史,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关系史,西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史为主要内容,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宗教观;

(三)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以爰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和先进事迹;

(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认识中国梦就是各民族的团结奋斗梦、繁荣发展梦Z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五)开展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六)开展其他有关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广播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以及其他重大节庆、民族传统节日等,广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精神和模范事迹。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成果,坚捋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全过程,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训,组织学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专题教育和实践活动。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修内容。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少年宫、纪念馆等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列入宣传教育内容。

第二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本部门及旅游行业培训,以正确的导向规范旅游市场、风景名胜文字说明和导游讲解,发挥旅游业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旅游景区应当采取影像视频、宣传栏、宣传册、广告标识等多种方式,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融入景点宣传Z传播民族团结进步理念。

第三十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等宣传教育,自觉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破坏。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居、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开展模范地(市)、模范县(区)、模范乡镇(街道)、模范村居、模范社区、模范单位的创建和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表彰。

第三十二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地(市)、模范县(区)、模范乡镇(街道)、模范村居、模范社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巩固,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

(三)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常态化体制机制;

(四)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兴边富民行动和城乡融合发展等政策措施,推动本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族群众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改善;

(五)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

(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动建立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七)及时化解、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宗教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全面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八)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九)立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实际,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具有鲜明中华文化特征的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视觉形象;

(十)挖掘、抢救、保护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十一)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中作出其他贡献。

第三十三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基础稳固、气氛浓厚;

(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

(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和实践行动富有成效;

(五)尊重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良好风俗习惯,尊重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Z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制定政策或者开展相关工作时,充分考虑民族团结进步因素,推进本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

(七)及时化解、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宗教因素的矛盾和纠纷;

(八)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中作出其他贡献。

第三十四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应当热爰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増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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