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知识点完整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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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提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有营业场所和资金;
有专业技术力量,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2.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三种表现形式:
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如果不追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代理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
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确;
(2)损害被代理利益;
(3)第三人故意行为;
(4)违法代理。
【记忆】谁有错就打谁的扳子,双方有错,双方一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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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第七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提示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提示2】担保的主要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一、保证
【提示1】银行出具的书面保证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为保证书。
【提示2】保证人应该是第三人,债务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提示】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的资格
以下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债项目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取得法人书面授权外。
(四)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
有约定从约定;
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
无约定,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
有约从约。
二、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一)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
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
【提示】用以下财产(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二)抵押权的实现
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
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
都登记或者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先后顺序;
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
三、质押
(一)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质权的分类
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四、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五、定金
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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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4月28日
一、法律部门
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法律体系分为: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七个法律部门。
【提示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规范;
包括: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提示2】行政法包括: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二、法的形式
三、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各扫门前雪:
(1)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新旧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家长负责制: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第九节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种类:
违宪、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注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三、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分为行政处罚(对外)和行政处分(对内)。
行政处罚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有: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四、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三、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即: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其中:
多数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
此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和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2.《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依法实行强制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的规定等。
此外,审批开工报告的工程,主要是审查以下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三通一平等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否则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按规定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