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全面推行河长制级河长会议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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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具体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县级总河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适时召开。

由县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县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县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二、县级河长例会

(一)县级河长例会由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托县政府分管县河长办的副县长(以下简称“分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级河长例会人员为县级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三)县级河长例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2、落实总河长会议的工作部署;

3、总结全面推行河长制阶段性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

4、调度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点工作;

5、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跨乡(镇)、跨部门的重要事项;

6、需县级河长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县级河长例会原则上每季度末召开一次。

由县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托分管副县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县河长办承办。

县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三、县级河长专题会议

(一)县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县级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级河长专题会议人员为县级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县级河长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具体参会人员由县级河长确定。

(三)县级河长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例会工作部署;

2、协调解决相应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推进“一河(湖)一策”方案的制定、实施;

4、县级河长决定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县级河长确定。

(四)县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县级河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

由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部门(单位)会同县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县级河长审定。

(五)具体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单位会同县河长办承办。

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部门(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县级河长签发。

四、县河长办工作例会

(一)县河长办工作例会由县河长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河长办工作例会人员为县河长办主任、副主任、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县河长办成员。

具体参会人员由县级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三)县河长办工作例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例会、县级河长专题会议的决策部署;

2、落实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

3、拟定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相关制度、考核考评办法;

4、研究安排县河长办重点工作;

5、审议提请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例会研究审议的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县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四)县河长办工作例会由县河长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2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五)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县河长办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枞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办〔2017〕3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察。

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以“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为指引,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县级河长督察、县河长办督察和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县级河长督察。

由县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对县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具体督察工作由县河长办会同协助县级河长工作的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县直部门或者单位承办。

(二)县河长办督察。

由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对下一级河长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三)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督察情况报县河长办备案。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

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三)实行“一河(湖)一策”推行情况。

坚持问题导向,因河因湖制宜,制订主要河湖“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情况,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分类精准施策,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的情况。

(四)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落实情况,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验收办法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例会、县级河长专题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

督察工作根据需要分为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可以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察或引入第三方督察的方式开展。

例行督察是指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察,每半年开展一次。

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实行“一河(湖)一策”推行情况、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等。

专项督察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

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六、督察程序

县河长办、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

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

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

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县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

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

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察台账。

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

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七、督察结果运用

县河长办每半年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

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

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

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枞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及时反映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总体要求

信息共享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各乡(镇)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做到早收集、早整理、早报送。

二、信息简报和信息专报制度

1、信息报送。

各乡(镇)河长办应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将职责范围内河湖管护的相关规划及实施进展、监督执法、统计信息等情况,及时报送至县河长办。

报送的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2、信息处理。

县河长办负责信息的汇总整理、审核把关,编辑《信息简报》;

对重要信息、重大问题编辑《信息专报》,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

《信息简报》分送范围:

市相关部门,县级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市河长办、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河长办。

《信息专报》呈送范围:

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及相关负责同志、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3、《信息简报》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等情况;

(2)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进展情况;

(3)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4)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4、《信息专报》主要内容:

(1)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

(2)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

(3)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4)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中的热点舆情;

(5)其他重要事项。

三、工作通报制度

县河长办对全县河长制推进情况实行工作通报制度。

工作通报原则上两个月1次,于单月月初印发。

1、材料报送。

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河长办,于每月底之前,将本部门、本地区当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进展情况等进行汇总后,书面报送县河长办。

2、整理编辑。

县河长办负责材料的审核把关、归类筛选,编辑《工作通报》。

3、《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

(1)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2)全面推行河长制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各地河湖管理保护中行政执法、司法情况;

(4)河长制工作督察情况;

(5)其他应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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