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所授薪律师及律师助理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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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所授薪律师及律师助理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七)协助指导律师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八)了解、收集顾问单位动态,主动为顾问单位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

(九)授薪律师单独或协助指导律师开庭、会见在押人员;

(十)撰写结案报告,整理业务资料、案卷材料,做好案卷归档;

(十一)收集行业动态和优秀律所最新资讯,并及时通报给指导律师;

(十二)应本所指派参与网站维护、管理和网络推广;

(十三)协助本所和指导律师进行品牌建设和推广;

(十四)准备本所和指导律师的宣传资料、法律服务方案、竞标文件、委托代理合同文本等,协助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十五)在协助指导律师参与客户接待、商务谈判、开庭、会见在押人员,以及指导律师交代重要事项时,均应做好记录,并在必要时将记录内容及时发送到指导律师邮箱;

(十六)参与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

(十七)每年至少精读两本专业书籍(购书费由指导律师报销),并分别撰写2000字以上的精华概述或心得体会,提交指导律师;

(十八)每月收集一条法学、律师领域及指导律师要求的其他格言警句或精彩论述,并发给指导律师;

(十九)提出关于本所建设、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二十)受本所高级合伙人和行政负责人指派完成部分行政工作;

(二十一)每月20日前提交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期间的工作量清单,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二)完成本所和指导律师安排的其他工作。

上列协办事项,经指导律师授权,可由授薪律师独立完成。

第二条工作态度及要求

(一)热爱律师职业,尊重指导律师,服从工作安排;

(二)自觉培养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做到认真、认真、再认真,准备、准备、再准备;

(三)吃苦耐劳、爱拼会拼,必要时能够加班工作;

(四)撰写法律文书须反复斟酌、精益求精,力求完美无瑕;

(五)按规定时限完成指导律师安排的工作,未规定时限的,须在第一时间办理,不应等指导律师催促,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提前向指导律师报告。

(六)当指导律师安排的多项工作发生时间冲突,应立即提醒指导律师;

多名指导律师交办工作任务并发生时间冲突的,应当即告知后安排工作的指导律师,以避免工作冲突;

(七)选择恰当方式,适时、主动汇报工作进展和结果,对指导律师交办的每一事项,须有回复;

(八)汇报工作时,须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言简意赅;

(九)主动推进工作,以主办律师的态度来办案,但在着手实施重要事项之前应征得指导律师的同意;

(十)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指导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秘密,不在公开场合讨论敏感案件;

(十一)与客户接触之后,及时向指导律师反馈客户的意见和需求;

(十二)给客户分析问题应专业、严谨,但说话要留有余地,对自己无法把握的不能随意回答,自己确认无疑或者请示指导律师后再及时答复客户;

(十三)发传真和重要短信、电邮后要确认对方是否收到;

(十四)要做好文件校对,避免出现错别字,修改电子文档应事先备份原文件;

(十五)案卷材料、文件、图书及其他资料要分门别类、摆放有序,离开前放入卷宗或文件柜,不得随意摆放、丢弃;

(十六)对自己协助办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前一天提醒指导律师,并按指导律师的要求通知委托人具体开庭时间、地点,确认其是否到庭;

(十七)严格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作息及考勤

(一)本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5点半,午餐不超过一个小时,未经准假不得中途脱岗;

(三)工作量清单后面须附上自己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旷工和请假情况,指导律师发现未如实记录出勤状况的,应双倍处罚;

(四)请病假的应及时向指导律师报告,请事假的须提前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准假;

(五)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一次,扣20元工资;

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超过两小时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个小时,扣40元;

请病假一天扣10元,半天扣5元;

请事假一天扣30元,半天扣15元。

第四条团队协作

(一)指导律师的多名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组成一个团队,各成员之间须相互协作配合;

(二)以服务项目为划分标准,将团队分为若干个项目小组,由小组为相应的客户服务;

(三)小组成员相对固定,但指导律师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四)每个项目小组确定一名组长,组织实施本小组的工作,并作为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小组其他成员同样应积极主动地完成项目服务工作;

(五)指导律师可根据业务类型确定一名或多名团队负责人,负责人安排、指导、协调分管小组的工作。

第五条禁止事项

(一)对重要事项,未经指导律师安排和授权,擅自做主或承诺;

(二)对客户咨询的问题,自己不懂的,而随意解答;

(三)不尊重客户,与客户发生冲突;

(四)未经指导律师同意接收客户证据原件;

(五)伤同事和气,破坏本所内部团结;

(六)打听他人薪酬待遇或泄露自己的薪酬金额;

(七)言语粗俗,行为莽撞,工作时间衣冠不整或着奇装异服;

(八)将指导律师现有客户的后续业务私自承接或交他人办理;

(九)接受客户贵重礼物后不向指导律师通报或私自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十)其它可能给本所或指导律师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薪酬待遇

(一)本所在正式录用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时,根据其工作能力、态度、业绩和工作年限等综合因素确定月基准工资,其中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基准工资不低于800元,已通过司法考试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基准工资不低于1200元,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基准工资不低于2000元。

在试用期内的基准工资不低于上述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每年1月和7月作为基准工资是否予以调整的时间点。

决定调整的,调整幅度不低于上期基准工资的百分之五。

(三)工作满一年的以月基准工资确定年终奖励基准,未满一年的依工作月数按比例确定。

(四)授薪律师承办工作量大、难度高的非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案件,指导律师可给予个案补助。

是否给予个案补助及补助金额由指导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律师助理承办上述案件,贡献特别突出者也可酌情给予个案补助。

律师助理、授薪律师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确定的团队负责人一个年度的个案补助金额之和不超过该年度月基准工资总和的倍、倍、倍。

个案补助实行计件制,具体补助细则由各指导律师自行确定。

(五)律师助理、授薪律师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确定的团队负责人一个年度的总收入不超过8万元、15万元、25万元。

第七条福利待遇

(一)午餐补助;

(二)对工作表现良好且在本所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为其出资参加专业培训;

(三)对业绩突出且在本所工作两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四)为授薪律师按本所通行标准办理社保。

第八条考评及薪酬计算

(一)依照下表所列事项及方式对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的月度工作和年度工作进行考评打分。

本所指导律师确定的考评基准分为80分。

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工作考评表

分项评价要素

子项评价要素

子项得分

子项权重系数

子项加权得分

分项得分

分项权重系数

分项加权得分

考评

总分

工作态度

责任心

35%

20%

敬业精神

30%

奉献精神

团队精神

15%

资格能力

专业能力

协作能力

沟通协调能力

自我批评能力

10%

学习能力

业绩效果

项目工作计划

50%

工作完成质量

工作数量

工作效率

(二)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对自己的月度工作和年度工作按上表所列方式进行自我考评,并将考评表作为月工作量清单和年度工作报告的附件。

自我考评得分作为指导律师对其考评的参考因素。

(三)工作量清单和年度工作报告是指导律师考评打分的重要依据。

工作量清单须包含较详细的工作内容和业绩效果等事项;

年度工作报告须对当年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并对来年工作提出计划和建议。

(四)逾期提交月工作量清单和年度工作报告的,每逾期一天领取工资和年终奖的时间顺延两天。

拒绝提交的,考评结果为0分。

(五)与客户有直接接触的授薪律师及律师助理,指导律师可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再进行考评。

(六)有多个指导律师的,协商确定考评得分,协商不成的,计算平均考评分。

(七)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考评结果与其领取报酬全额挂钩,计算公示为:

1.实得考评总分等于考评基准分时:

应领工资金额(年终奖金)=基准工资金额(基准年终奖金)

2.实得考评总分﹣考评基准分=n≠0时:

应领工资金额(年终奖金)=基准工资金额(年终奖金)×

(a)n

律师助理、授薪律师和团队负责人的a项分别为、、。

(八)指导律师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月度考评得分交本所会计;

年度考评工作应在次年的1月20日前完成。

(九)授薪律师或律师助理对考评得分有异议的,可向指导律师申请复议。

经复议后仍不服的,可向高级合伙人会议提出申诉,高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九条自身案源(线索)

(一)律师助理须将自身案源(线索)交指导律师办理,正式成案后,与指导律师按40%︰60%的比例确定律师费份额,并参照本所《执业律师收入分配制度》的规定提取实得律师费。

(三)授薪律师有自身案源(线索)的,应向指导律师通报。

经指导律师同意,授薪律师可以独立承办自身案源,与指导律师按80%︰20%的比例确定律师费份额;

若需与指导律师共同承办的,双方的分配比例为50%︰50%。

并均参照本所《执业律师收入分配制度》的规定提取实得律师费。

(四)因从事指导律师指派的工作而产生的案源,包括指导律师现有客户的后续业务均不属于律师助理自身案源。

第十条工作费用

在工作中发生的以下费用由指导律师支付:

(一)为完成工作对外支付的费用;

(二)外出工作在市区内发生的公交车费(特殊情况下乘坐出租车须经指导律师同意);

(三)市区外出差发生的差旅费。

第十一条辞职

需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如果指导律师确未找到合适的接替人员的,应将离职时间推迟一个月。

第十二条解聘

授薪律师、律师助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被解聘:

(一)在3至6个月试用期内;

(二)工作失职,给指导律师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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