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043998 上传时间:2022-10-17 格式:DOC 页数:57 大小:53.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7页
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5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联系电话:

篇二:

免除责任协议书

《免除责任协议书》

风险承担与权利放弃的协议:

此文件为有关责任的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赔偿的协议。

通过填写此文件,你已经完全获知和理解以下的条款和内容。

你放弃

了某些的法律权利,包括向本次活动策划人和同队成员提起诉讼的权

利。

请仔细阅读此协议。

特别说明:

本次活动为非赢利性质自助游活

动,不是商业活动,也不是旅行社组团旅游,全程遵循“自助,互助,

aa,环保”的原则。

一、风险的承担

我自愿参加此次活动。

我理解、我必须同意和签署此有关责任豁

免、权利放弃和风险承担的协议,方可参加本次活动。

我知道本次活

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不是职业的领队、向导或

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

我知道他和同行的队友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户外

领队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

我知道他们并不对

我安全负责。

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

1.我参加此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徒步、露营、登山、负重远行、

攀冰、山路乘车、滑雪等,在此我同意:

如果因为参加此活动(包括

途中)和在活动中使用装备活动中,造成本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我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2.我理解户外活动风险:

a)可能对身体和精神方面都有严酷的要求;

b)

可能包括在崎岖地带和恶劣天气中进行活动;

c)可能远离救助和医疗

服务,所有救援和医疗的费用将由我自己承担;

d)可能面对真实的风

险而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这些风险包括跌坠,落石,冰崩,雪崩,

闪电,过河,失温,霜冻,冻伤,咬伤,刺伤,犬咬,野兽袭击和各

种意外;

e)装备可能会缺陷,而这些缺陷可能会导致我受伤甚至死亡。

我清楚获知活动计划的联系人无法全面预见该活动中所有的风险和

不利,我理解以上所列的风险并不完全含括了此次活动中的所有可能

的风险,并且同意免责和放弃权利的协议并不仅限于以上所列的风险

中。

3.我自愿参加这些活动和使用活动的装备,理解并清楚知道身体活动

和装备的使用潜在危害,可能造成本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同意

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的伤害的风险,甚至死亡的风险,并放弃追究

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4.我理解我能够通过以下措施来减少我的风险:

注意环境,注意我的

身体和精神状况,注意所有与安全相关的衣物和装备的适用状况,和

只参加哪些自己精神和身体能力之内的活动。

我明知,本人的安全是我个人的责任和取决于我的警惕和良好的

判断。

我同意和保证,如果任何时候我相信条件是不安全的,那么我

会立刻中断活动的进一步参加。

5.在此次活动中,如果由于我的行为和我的参加而导致了第三方的财

产损失或个人伤害,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6.我参加活动中,我个人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活动联系

人和其他成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同意,一旦签署,此责任豁免协议将生效。

由我以下签署,我保证:

我已经阅读和理解以上声明和其条文;

我理解参加此次户外活动相关的风险;

我承担由于参加此次户外活动而随之来的全部责任,如法律规定不能

免责部分,我自愿放弃获得赔偿的权利;

我已经年满18岁。

活动联系人(签名):

成员签名(网名加真实姓名):

签名日期:

员工擅自携带孩子进入厂区免责协议书

乙方:

乙方为甲方员工,但乙方因孩子没人带经常携带孩子上班,违反了甲方的规

章制度,又由于厂内有大量机器设备,还在还里面玩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在乙方

的一再要求下,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携带孩子上班的责任与义务签订

如下协议。

一、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携带孩子上班必须负责看管自己孩子的责任,不能让孩子靠近机器

设备,不能拿打火机等点火器给孩子玩,

2、乙方在校外生活期间,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乙方负完全责任,甲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丙方应熟悉乙方在校外

的住宿地点及联系方式,丙方有义务提醒乙方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3、乙方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管理者、导师汇报自己近阶段的学习生活

和思想情况,同时保持与甲方、丙方的信息畅通。

4、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宿地点及联系电话,必须在学院登记注

册;

如有变动,须及时向甲方、丙方告知。

5、若乙方违反任一上述规定和校纪校规,甲方有权给予警告。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校外申请程序负责,做到规范和从严审批。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要认真审查,逐一登记,动态修改。

3、甲方对乙方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走访、电话联系等多种形式的

检查,密切关注乙方的思想动态,定期检查乙方的学业。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定,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篇三:

免除保证责任的类型

来源:

同济律师发布时间:

2007-4-18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就保证责任承担形式,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或效力,分为三类:

连带责任、代偿责任和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二章“保证”这一个章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章“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中,都比较明确的规定了免除保证责任的类型。

现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免除保证责任的类型作一简单归纳,以期在实务操作中能有所帮助。

一、法律禁止的保证人主体

保证人应当是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公民。

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然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下列几类社会组织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它们作为保证人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1、国家机关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担保法》第八条也有近似的规定,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益性的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担保法》第九条规定了该类社会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立法宗旨是保障这些机构能为社会更有效地提供正常的公益服务,避免陷于困境,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私立学校、私人诊所等非事业单位仍可以作为保证人。

3、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

从《担保法》第29条规定来看,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保证,法人是否

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大责任,应该结合保证人是否经法人授权、是否超出授权范围以及债权人有无过错的各种因素综合分析来加以确认。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时,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区别对待。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支行和未经总行书面授权的各级商业银行对外提供保证,则该保证合同无效。

但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外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为有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债权人所订的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项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行为人和无处分权人与债权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分别须经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和权利人的追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保证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保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对此,《民法通则》第55条作了具体规定。

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果出现《担保法》第30条规定的内容,则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

主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当然无效,保证人不应当负保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出现上述情形较为常见,保证人被骗承担保证责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主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前者规定于《担保法》第30条第二项,后者规定于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在这两种情况下,保证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因此保证合同无效,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3、以贷还贷的情况

以往的观点认为“以贷还贷”是一种欺诈行为,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在肯定上述观点的同时,明确在两种情况下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一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

三、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而引起的

在实践中,债权人与主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设立、变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使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

一般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主合同当事人变更主合同

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应视为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从而解除了原来的保证合同,故免除了保证人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人仅对主债务人负保证责任,因主债务人转让债务而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与新的债务人确立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生物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