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下班作的理性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040291 上传时间:2022-10-1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2.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析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下班作的理性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浅析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下班作的理性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浅析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下班作的理性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浅析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下班作的理性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浅析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下班作的理性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浅析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下班作的理性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浅析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下班作的理性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下班作的理性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浅析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下班作的理性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税下班作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定位,切实解决好新的历史起点上税下班作中一些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而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是当前和此后一个时期必需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肯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税收科学发展观的表现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域的整体税负水平,简言之,就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

它表现一个国家或地域在一按时期内所创造的价值中,国家通过税收收入所集中的程度,同时也反映财政分派政策的取向。

宏观税负太高,会影响经济主体及个人在第一次分派中的所得,挫伤其踊跃性;

反之,则影响国家再分派的保障能力,减弱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阻碍社会经济的久远发展。

可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税收与经济关系视觉下的宏观税负选择

  科学、客观地分析税收与经济的关系,是税收科学发展观的必要前提。

税收植根于经济且反作用于经济。

一方面,经济是税收的基础,经济增加的规模、速度、质量、结构决定着税收总量、增加速度和税收结构;

另一方面,税收作为重要的调控手腕,通过税率、税负、税收优惠等在投资、消费、分派和结构调整等诸多方面对经济增加产生影响。

市场经济越发展,税收与经济增加的联系就越密切。

就税收弹性关系而言,税收收入的增加依赖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增加,即税收最终来源于经济,经济的增加最终决定了税收可否长期维持增加态势。

经济增加存在着上下波动的周期性,税收的增加必然也会受到这种周期性波动的影响;

在经济增加速度减缓时,税收的增加率也会随之下降。

因此,咱们要肯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正确处置好当前需要与久远发展的关系、放水养鱼与应收尽收的关系,既不能违背政策擅自减免,也不能杀鸡取卵,竭泽而渔。

  

(二)宏观税负同经济规模的适度配比问题

  在公共财政理念下,正确熟悉并处置宏观税负与经济规模的配比问题,必需遵循四条原则:

一是宏观税负的肯定,必需与公共财政的职能和政府活动的范围相匹配。

财政、税收收多少,不是由政府说了算的,而是由政府的事权,确切地说是由政府提供给公民的公共品和服务的本钱所决定的。

因此,财政、税收的规模必需由“事权”与“财力”严格匹配,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而不能随意、无原则地加以扩张和冲破。

二是宏观税负的肯定,必需借鉴“林达尔均衡”原理与受益原则相匹配。

林达尔均衡是指个人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和它们之间的本钱分派进行讨价还价,并实现讨价还价的均衡,在税收上指的就是纳税人交税与取得公共品和服务要均衡。

受益原则是指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本钱费用的分派,要与社会成员从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中所取得的效益相联系。

三是宏观税负的肯定,必需与支付能力原则相匹配。

支付能力原则是指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本钱费用的分派,要与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相联系。

四是宏观税负的肯定,必需知足税生效率原则。

税收的效率原则分为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和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

税收本身的效益原则强调的是以最小的税收本钱取得最大的税收收入。

经济效益原则是指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干与最小,税收使社会经受的额外负担最小,尽可能维持财政收入和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

税收中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政府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除此之外,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经受其他的经济捐躯或额外负担;

其二,政府征税应当避免对市场机制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不能超越市场而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的力量。

  (三)肯定科学合理的税负理论

  肯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是税收与经济良性互动的必要保证。

国际上研究最适税收负担水平的代表人物是美国供给学派的阿瑟·

拉弗,他以拉弗曲线说明了税率与GDP或人均GDP之间的函数关系:

为了取得最佳的经济增加和经济收入,税率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即有一个最优的税率,低于该点,财政收入不能支付在该经济水平下政府应承担的各类公共支出,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保证,从而制约经济的发展;

高于该点,将致使私人和企业负担过重,影响和冲击投资者的踊跃性,影响各类资本的积累,从而减弱经济主体的活力,致使经济的停滞乃至下降。

  目前,我国在肯定税收整体规模与经济规模的科学配比,适当界定宏观税负水平方面,尚未肯定一种接近于实际和国际通行的系数。

因此,咱们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求真务实的作风,从头审视现行税制并从头评估税收政策目标取向。

用辨证的观点和思路熟悉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在肯定宏观税负等方面,科学地做一些基础性研究和分析。

咱们必需要有一种历史的责任感和前瞻意识,清醒地熟悉和面对这个课题。

二、深化税制改革、实现税制整体优化是深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税收的紧迫要求

  税制优化问题一直是税收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所谓税制优化,就是通过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调整,成立起最大限度地符合当前的环境条件及人们利益选择的税收制度,其目标是要设计一个适应当期经济发展状况、有利于达到税收“公平”、“效率”原则的理想税制。

税制优化通过税制改革实现,是一个动态进程。

  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的基础上成立起来的。

近几年来,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已在必然程度上推开。

综观这几年我国的税制改革,大体是渐进式改革,或说是局部修补完善式的调整,并非是从整个税制的优化,从税制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增进性、匹配性、前瞻性的宏观角度、全局角度来考虑问题。

因此,面对新的经济发展的形势,咱们应该多研究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考虑税制的整体优化。

  科学发展观的立足点是发展,这种发展是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一种协调的发展,因此咱们制定税收政策也应树立全新的税收发展理念。

咱们所要进行的税制改革,是定位在“十二五”或此后更长一个历史时期实施的。

  新的税制改革,就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框架下,依照中央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总要求,通盘考虑税制的整体优化,包括税种的优化(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的选择设置合理)、税种结构的优化(税种内部结构科学、税基散布宽)、税负的优化(宏观税负的适度、各税种税率的调整)、中央税和地方税的优化(税权的合理划分)、税收征管机制的优化。

  三、改革税收立法机制、完善税收立法是贯彻落花生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依法治税的关键

  

(一)税收的法律形式是实现税收的最高形式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和协调经济可持续发展两个大体职能的需要,依法对知足课税要件(要素)的当事人(包括企业与非企业)强制征收的货币收入。

税法是国家权利机关或授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用以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税收具有双重大体属性:

一是政治属性,即税收必需凭借国家权利才能取得。

这种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强制性”、“无偿性”即是这种政治属性的外部形式特征。

二是法律属性,税收必需运用法律手腕才能取得,“固定性”(相对的)、“公平性”就是这种法律属性的外部形式特征。

税收的双重属性决定了税收形式的双重性:

一是行政性,即在税收征收进程中必需凭借国家的行政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二是法定性,即在税收征收进程中必需依照和运用法律才能得以实现。

其中,法律形式是较行政形式更规范、更权威、更有效的形式,是税收实现的最高形式。

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内容角度看,行政形式具有临时多变的特点,其与法律形式相较有更多的不肯定性。

比如,在迄今下发的几千项部门规章级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大多是针对某一地域某一税种或某一具体事项下发的临时性亟待解决的涉税问题的“红头文件”。

这些“红头文件”的针对性较强,而缺乏全面性的指导意义,在实践中往往只能“参照执行”,造成执行的不肯定性。

而法律形式则具有严谨的逻辑和内容,其形式一旦固定下来就不会轻易改变。

其次,从执行角度看,行政形式因其行政级次具有多层性的特点从而比法律形式具有更多的随意性。

比如,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中,省、市、县乃至基层分局等各级次的税务机关均有必然的权限,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税收优惠法”,税收优惠多以“红头文件”等行政形式下发,这给税收优惠的执行留下了较多的“随意处置”空间。

而法律形式因为具有严肃的威摄力,它可以在更大程度上避免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的现象发生。

再次,从程序角度看,行政形式因制定程序相对简捷,大量行政性文件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很多的不规范性。

法律形式因为具有严格的立法程序,能尽可能避免税收行政性文件由于程序缺失而造成的不规范。

最后,从约束角度看,行政形式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力,有很强的主观性。

比如,评价征收管理质量的标准应该是“应收尽收”(征收率),而实践中评价税务部门的工作质量是税收计划的“完成率”,现实税务工作中,依法征税的观念远低于依计划(任务)征税的习惯思维方式和压力。

这是行政形式在税收实现(征管)进程中最典型的表现。

法律形式以其法定主义的最高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依法应收尽收。

  

(二)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法定原则缺失。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大体原则,也是税收法治的核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大体原则。

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和税收法律中均未明确这一大体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中国税收治理模式,即是“权治”模式仍是“法治”模式,致使征税权利失控和纳税权益保障无力;

同时致使了我国的税法体系形成中以法规为主、法律为辅的不正常局面。

虽然这是由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的特殊国情所致,但从久远的目光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应该奉行税收法定主义,构建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法规为辅的税法体系。

第二,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我国目前尚未对税收大体法律立法,缺少一部能统领所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大体法律,致使税法实践中有的缺位、有的重复、有的彼此冲突,等等。

十六届三中全会肯定的税制改革内容主要只涉及到税收实体法的部份内容,很少涉及税收大体法律的内容。

另外,现行的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也存在诸多法律不完善的问题,比如税收执法程序违法就很普遍。

程序违法的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观念上的程序虚无主义和程序工具主义;

二是税收制度弹性过大产生的自由裁量权过度。

第三,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缺点。

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缺点集中表此刻两个层面:

一是横向(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的分派不科学,国务院实际行使的税收立法权过大;

二是纵向(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的分派不合理,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立法权过小。

国务院“过度”行使委任的税收立法权的直接后果就是现行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与税收行政法规比例失调,大量的税收法规成为主体部份,致使税法的整体层次效率较低,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弱。

中央集中的纵向立法体制必然致使中央立法权过于集中,无益于发挥地方政府的踊跃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

 (三)科学发展观背景下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完善

  一要完善税收立宪,奠定税收法制根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征税权源于宪法,国家征税权行使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入要受到宪法的约束,从而组成所有税收法律关系的基础。

缺乏对公民财产权保障和对政府征税权约束的社会就不是法制社会,依法治税的根本是要有一部能够完善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政府征税权的宪法。

通过宪法上有关税收的条款和对税的征收与利用的限制性规定,有助于规范国家的征税行为,避免征税权的滥用,合理配置税权。

我国宪法中直接涉及税的条款仅有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该条款的重心在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