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条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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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条款文档格式.docx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上述行为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对房地卢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上述行为2项的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未实施销售行为,主动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

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罚款

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并向客

户收取一部分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拒不改正的;

多次实施违法代理销售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6

(一)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四)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五)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六)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七)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有上述行为的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7

(一)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房屋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屋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有上述行为之一,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损失及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有上述行为之一,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造成10万元以下损失或一定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述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

造成损失超过10万元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18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

款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规使用预售款项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纠正,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违规使用预售款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纠正,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违规使用预售款项50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纠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9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存在上述行为

20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

业违反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零点三的罚款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

反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

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

21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销售金额1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240

已销售金额100至200万元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已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22

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房屋总价值100万元以下的

涉及房屋总价值100至200万元的

涉及房屋总价值200万元以上的

2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

企业违反规定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2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

条件的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处2万元罚款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处2.5万元罚款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处3万元罚款

25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

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

万元的罚款

26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

(二)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

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

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其中1项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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