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拖轮拖带服务提供和运行控制作业指导书(HNHS╱SM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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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HNHS/SM06拖轮拖带服务提供和运行作业控制指导书版本号A/0
受控
受控号:
/
文件编号:
HNHS/SM06
版本号:
A/0
生效日期:
2011.09.15
某某港航拖轮有限公司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拖轮拖带服务提供和运行控制
作业指导书
目录
0修改批准页
4职责和权限
1目的
5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6相关/支持性文件
3术语和缩写
7附录
0.修改批准页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修改页次
修改理由
A/0
2011.09.15
——
新编
A/0
版本号
编写
审核
批准
批准日期
1.目的
本文件通过对拖轮拖带服务提供和运行控制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确保拖轮拖
带服务的提供和运行在受控条件下进行。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属拖轮。
3.术语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ISO9001:
2008、ISO14001:
2004、GB/T28001:
2001管理标准和NSM规则及《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和权限
业务室
负责与货主或船东在租用拖轮方面的商谈及鉴定租用拖轮协议。
调度室
负责安排拖轮作业及调度港内船舶靠离码头泊位。
拖轮船
根据调度指令,做好拖轮拖带作业。
5.工作程序
拖轮拖带服务提供和运行控制流程图
5.1租船协议
5.1.1货主或船东如需拖轮协助大船靠离码头泊位,业务室与之洽谈拖轮作业事宜。
5.1.2经洽谈和合同评审后,业务室与货主或船东签订拖轮协助作业协议书,明确所需拖轮艘数、顶、拖次数及费用。
我公司合同评审参见《作业合同管理须知》(HNHS/MI24),主要内容如下:
1)顾客对服务的要求已得到明确规定的。
2)在顾客未提供书面文件时,接受顾客要求前,须以适当的方式得到有效确认。
3)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或订单的要求已妥善解决。
4)公司有能力满足已明确规定的顾客的要求。
5)明确规定顾客需承担责任。
5.2调度室安排拖轮作业
业务室与用船单位签订拖轮作业协议后,通知调度室安排拖轮作业。
5.3拖轮作业准备
5.3.1当班驾驶员接到用船指令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作业方案,召开航前或工前会布置各人员任务,明确其岗位职责,并向船员下达备车指令。
5.3.2甲板部检验所管辖设备是否正常,如有问题迅速排除。
1)甲板设备检查:
按照航区特点、气象、潮流等内容和要求,依据技术规范检查甲板设备和工属具。
2)信号检查:
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港航法规的要求,检查航行作业所需的号灯、号型和各种有关信号等。
3)助航仪器检查;根据作业任务及航区的需要检验雷达、测深仪、气象仪、定位仪。
校验罗径,使之处于正常状态。
4)通信设备检查:
要求完好能正常使用。
5.3.3甲板部备车完毕并通知驾驶员。
5.3.4轮机部检验所管辖机械、电气设备是否正常,如有问题迅速排除。
机舱设备检查:
根据船舶规范、检查主、辅机、电气仪器设备等并试车,机舱备车送电试舵,检查运行状况。
5.3.5轮机部备车完毕并用车钟通知驾驶员。
5.3.6待甲板与轮机都备完车后,机工拆解接岸电缆,拆解时必须戴上绝缘手套和穿上绝缘鞋。
5.3.7甲板水手解缆。
5.4拖轮作业
5.4.1拖轮作业基本要求
5.4.1.1听从调度指派,并与调度保持联系,并将拖轮作业状态向调度汇报。
5.4.1.2拖轮作业期间应与被拖船保持联系,并按照被拖船或是引水员的要求进行作业。
5.4.1.3拖轮抵达现场开始作业前,应向用船方签妥有关收费、计费单据或根据本港惯例执行。
5.4.1.4做好记录,认真填写航行日志等。
5.4.1.5按当地港航监督规定显示信号。
5.4.1.6作业中随时掌握风速流向,注意周围情况。
5.4.1.7拖缆要求如下:
1)拖缆长度以被拖船船首钊水面距离的4倍为原则,若受环境条件限制可适当调整其长度;
2)旋回拖轮用船首倒拖作业时,拖缆可短些;
3)使用大轮拖缆时,应考虑拖缆质量和强度,根据拖缆强度适当用车,如拖缆质量太差时,应请大轮调换,以免断缆发生意外事故。
5.4.1.8拖角要求如下:
1)缓流中,拖角可大些,急流中则以适当小些为宜;
2)旋回拖轮用船首倒拖时可用任意拖角。
5.4.2拖轮拖带作业时单船操作基本要求
5.4.2.1抛锚
1)抛锚前启开机罩,刹住刹车带,打开锚链筒盖板,松开制链器,及时向驾驶台报告准备情况;
2)抛锚前应选择锚地、锚位,到锚位时,使船首顶风或顶流,先停车,再倒车,待船舶缓缓后退时进行抛锚。
抛锚中控制锚速,松链不宜太快,并及时报告锚涟方向和节数;
3)锚链的长度应根据水深、风力、流速和水域质地而定;
4)抛锚完毕,刹住刹车带,合上制链器,白天升挂锚球,夜间开启锚灯,根据附近助航标志或陆标测出锚位并在航行日志上做好记录;
5)锚地水深超过25m时,需用锚机将锚松至距海底10m左右时,然后刹住,脱开离合器待抛锚命令下达后,再将锚抛下。
5.4.2.2起锚
1)起锚前通知机舱备车和供给冲锚水,先活动锚机后合上离合器,打开制链器,松开刹车,待机舱回令后起锚,必要时用车舵协助并把锚链排列好;
2)起锚中,及时报告锚链方向和节数。
并注意是否钩挂异物,锚离底后落下锚球或关闭锚灯。
当锚杆进入锚链筒时用最低速度将其绞贴锚眼(锚穴)。
合上制链器,刹住刹车带,脱开离合器,通知机舱关闭锚机电源和停供冲锚水。
5.4.2.3抛起锚安全要求
1)锚机运转中,手不能伸到传动齿轮的运转位置做加油和检修工作;
2)注意锚机附近甲板上是否有杂物妨碍操作。
5.4.2.4靠离泊作业
1)根据风向、水流系、解缆。
2)根据风向、水流掌握船位、船速和靠离角度,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3)利用倒缆离泊,尽量从船舶首尾两端出倒缆。
4)靠锚泊大轮时,应尽量靠下风船舷,并注意大轮舷梯位置.必要时提醒大轮将其收起。
5)靠在航大轮时,应选择大轮下风处中部合适部位保持和大轮同速并用小舵角平贴靠拢。
6)离在航大轮时应先解尾缆,后解首缆。
遇吹拢风离开有困难时,应请大轮停车后离开。
7)靠泊完毕舵回正,关闭舵帆相航行拖带信号,打开停泊号灯。
完车后,以继续保持与调度联系。
8)靠泊作业以逆水为原则,非工作需要不得顺水靠泊。
5.4.3拖轮协助大船靠泊
5.4.3.1驾驶员根据本港气象环境条件按《船舶操作规程汇编》﹙HNHS/SM08﹚和《单船操作须知》﹙HNHS/SM09﹚确定顶推操作方案。
5.4.3.2驾驶员用高频与所协助船舶联系,按对方或是引水员要求,拖轮开航离开码头驶向被协助的船舶。
5.4.3.3拖轮靠近被协助的船舶时,拖轮水手把拖缆抛向对方水手以固定在大船的缆桩上,以防止拖轮顶推时拖轮移位。
5.4.3.4拖轮驾驶员按被协助的船舶要求准确顶推大船。
5.4.3.5对于大船,当船长在130m以上,吹开风较大(5级以上),应用两艘拖轮分别顶推首、尾靠拢。
5.4.3.6当吹拢风较大(5级以上)除拖锚外,拖轮提尾靠泊,防止因靠拢速度太大而碰撞码头,若用两艘拖轮分别于首尾协靠时,要适时指挥拖轮倒拖制动,以免挤压损伤码头。
5.4.4拖轮协助大船离泊
5.4.4.1驾驶员根据本港气象环境条件按《船舶操作规程汇编》﹙HNHS/SM08﹚和《单船操作须知》﹙HNHS/SM09﹚确定拖带操作方案。
5.4.4.2驾驶员用高频与所协助船舶联系,按对方或是引水员要求,拖轮开航离开码头
驶向被协助的船舶。
5.4.4.3拖轮靠近被协助的船舶时,拖轮水手把对方水手抛来的缆绳固定在拖钩上。
5.4.4.4拖轮驾驶员按被协助的船舶要求准确拖带或顶推大船离泊。
5.4.4.5当吹拢风较大时,尤其是空船,如顶流,中小型船可采用单拖拎首或拖腰离泊。
5.4.4.6对于大船,当船长在130m以上,在5至6级强吹拢风条件下,常需双拖轮协助,将船近于平行拉开,特别是前后泊位空档受限时。
5.4.4.7如顺流离泊,中小型船可用一艘拖轮,采用甩尾拖首作业法,大船要用两艘拖轮协助拖首、拖尾平行拉开。
5.4.5拖轮作业结束
1)拖轮作业结束前,由拖轮当班驾驶员填写《使用拖轮作业单》并交被拖船确认签字收回,之后再转交给业务室统计拖轮作业费用。
2)拖轮作业完毕后拖轮驾驶员用高频告知被拖船作业完毕,对方确认后拖轮低速靠回码头泊位。
3)甲板水手系缆。
4)机工接岸电。
5.4.6长途拖带作业
5.4.6.1长途拖带作业一般要求
1)必须事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2)按被拖船(物)吨位、尺寸、形状、机动性能、航程、海况及预想可能发生的情况配备拖轮;
3)对拖轮和被拖船(物)的出海要求按海监局和船检局的规定办理;
4)风级超过拖轮和被拖船(物)规定的抗风等级时,应停止出海作业;
5)机备件、燃物料的贮备应满足作业工况和时限要求;
6)食品和淡水的贮备应满足作业和时限的要求;
7)消防、救生设备器材应保持有效,按规定配备的急救药品应齐全有效;
8)按岗位和技术要求配齐人员;
i)拖缆及工属具应与拖轮功率和被拖船(物)的吨位相匹配;
9)拖轮及被拖船(物)配备的拖缆、钩、导缆器(孔)拖桩或换缆装置应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足够强度;
10)除使用的拖缆外,尚须有足够的备用拖缆;
11)拖带无人值守的船(物)时,被拖船(物)的首部水线处应用橙红色漆涂宽300mm,长150mm的观察标志;
12)龙须缆的强度不得小于拖缆强度。
5.4.6.2长途拖带航前准备
1)备齐航区范围内所需的海图(引航参考图)、潮汐表、收集航区作业期间的气象、潮流、航道变化等方面资料及作业地港口有关规定;
2)船舶证书和驾机人员的技术证书应符合要求;
3)熟悉中途港、到达港的有关规章制度;
4)应对拖船和被拖船(物)或建议被拖船(物)对所有舱口、人孔、通风管、排气管、窗门等需要水密的口孔进行灵活性、水密性检查。
对无人值守的被拖船(物)应将其全部孔口封塞,必要时应进行冲水试验;
5)被拖船(物)上若有吊杆、铁架(支架)等物体,应尽量放倒、固定、绑扎好;
6)拖带有人值守的船(物)应商定双方的联络信号、方法和时间;
7)制定航行计划:
做好航前准备工作,包括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拟定计划航线、预计离泊日期和计划到达日期、设定沿途避风锚地及研究注意事项。
5.4.6.3长途拖带作业
1)启拖时应向当地港监和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准确的启拖时间。
启拖开始后仍应按港监要求,按时向指定的港监和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船位和拖航情况;
2)遵守各项有关海上航行之规则,勤于了望,谨慎驾驶;
3)拖方和被拖方昼夜均应指派专人守望拖缆情况和联络信号,对无人值守的被拖船(物),拖轮应指定人员勤于观察被拖船(物)之首部水线处的橙红色标志;
4)拖缆长度一般不得小于300m,风浪较大时,应按波长的倍数尽量放长拖缆;
5)保证每隔2h测定船位一次,4h相互联络—次。
当航经复杂水域相遇恶劣气象时,应适当增加测定船位或相互联系的次数,甚至随时测定和联络;
6)当出现危及拖轮自身安全的意外情况时,拖轮可砍断拖缆。
砍缆后,拖轮应留守在被拖船(物)附近,并及时报告所在海域的主管港监或直接通过海岸电台呼叫当地的湃上搜救中心,同时尽”切可能抢救被拖船(物)上的人员,紧急时,由拖轮发出求救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