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经济政策的回顾与展望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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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数据说明我国在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和管理方面相当薄弱。

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在水资源利用、空气污染、酸雨和温室气体排放以及资源和废弃物管理、环境治理等方面都存在很多突出的问题。

  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是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来调节或影响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本项研究中,对环境经济政策的分析主要包括环境财政(投入)政策、环境收费与价格政策、税收政策、金融(信贷、保险)政策等(各项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具体实施情况详见表1)。

环境经济政策具有经济激励约束、筹集资金、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等功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经济政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

  

(一)财政政策。

  环境问题本质上是一个资源和经济问题。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基础,环境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是经济学意义上典型的“共有资源”。

共有资源具有明显的“无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

“无排他性”是指不可能排除那些不掏钱的人享受某种物品或服务的好处,即“搭便车”,从而导致共有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

“非竞争性”是指某一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影响该物品另一消费者的消费状况,即该物品提供给额外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环境保护与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

环境保护与治理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往往难以进行,需要政府制定法规强制社会和企业施行,利用经济手段引导经济主体减少环境污染,实施污染治理。

  财政投入是十分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手段,也是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而言,环境财政政策包括:

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直接投资、财政补贴、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环境性因素的财政转移支付等。

  1.预算支出政策。

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直接投资主要是环境污染治理投入。

“十五”期间,财政部门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方针和“分清政府和企业职责,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原则,不断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

2001—2005年,中央财政对环境保护累计投入1100多亿元。

  

(1)逐年增加环保事业费,切实保障环保部门履行职能。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累计安排环保事业费10.6亿元,年均增长25.3%。

除保障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外,还重点支持国家环保总局开展环境监测、环保执法、环境标准制(修)订、环境与核应急处置系统建设、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联合执法检查和调查等专项工作。

  

(2)不断增加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除继续安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外,还新设立了中西部地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排污费补助等专项资金。

资金总额从2001年的0.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9.3亿元,累计安排专项支出14.5亿元,不仅有力地保障了专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也带

本国会颁布《绿色采购法》,规定政府机关可以采用第三方认证体系或绿色产品信息系统作为绿色产品的参考依据。

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并没有政府采购节能与环保产品的法律与政策规定。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但是我国至今却尚未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相关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也制定得较少,且缺乏统一标准。

政府采购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不显著。

  2004年底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成为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与环保的具体政策规定。

这一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环保采购标准,例如青岛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2005年12月27日发布了第一批《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从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环保产品中筛选确定了该市第一批政府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清单。

  3.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转移支付制度在生态补偿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存在着生态环境问题,比较而言,中西部地区尤为突出。

自1998年起,中央政府不断加大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援助,着力建立长效机制,把生态建设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结合起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牧民收入。

1997年东、中、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支付比例关系为100:

54:

57,2002年这一比例缩小为100:

56:

67。

通过转移支付,西部地区的财力大大增强,增强了地方环保事业投入的能力。

  4.设立环境整治与保护补助的专项资金。

近年来,中央政府增加了环境整治与保护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也设立了相应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有关的专项资金。

以浙江省为例,2000~2003年省级财政安排总数为17亿元的专项资金,涉及与生态建设有关的有“生态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生态城镇建设”、“下山脱贫与帮扶致富”、“碧海建设”、“绿色文化建设”、“科技支持与管理决策建设”等9大工程的23个类目,大大改善了浙江省的生态环境状况。

  5.推行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试点工作。

2001年,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资金拨付方式、中央与地方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调研,并于11月启动了试点工作。

这项试点覆盖了全国11个省685个县,共2亿亩林地,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拨付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10亿元。

200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10亿元,支持11个试点省区加强对重点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的管理和保护。

  6.财政补贴(贴息)政策。

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通过财政补贴对相关企业予以支持。

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78年开始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根据不同的情况,补贴量为10%~90%;

德国对于兴建环保设施也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

日本政府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要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

仅在1984年,法国对清洁工艺投资约为5亿法郎,其后,提供的补贴数额逐年增加。

  我国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但对相关企业的鼓励与支持效果甚微。

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照顾,例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

目前应用广泛的补贴主要有对治污项目的补贴、对生态建设项目的补贴、对清洁生产项目的补贴、对环境科研的补贴、对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补贴等。

  中国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一定程度上还只是“问题”导向的应急投资。

从总体上看,国家环境财政政策缺少连续性,效率不高,无法保障公共利益。

  

(二)环境税收政策。

  1.我国环境税收政策沿革及现状。

我国目前没有开征专门以环保为目的的税种,但在税制中采取了不少鼓励环保的税收措施,有些税种的开征也对环保具有直接的或间接的意义。

与环保有关的税种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它们对保护资源和环境有着直接的意义;

二是有些税种,如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虽不直接或并不完全针对环境保护,但对促进环境保护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有利于环保的各种税收措施主要反映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

此外,消费税和一些地方性税种中都有所体现。

  

(1)增值税。

涉及环保的增值税措施主要体现在与环保有关的诸多优惠政策之中,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措施,主要有:

①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44号、财税[1996]120号)。

②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商品混凝土),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按重量计算,也可以按体积计算(国税函[2003]1151号、财税字[1995]44号、财税字[1996]20号)。

③对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且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60%以上(含60%)的,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4]25号、财税[2001]198号)。

④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国家列举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财税[2001]72号,此文件已废止)。

⑤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炭生产过程中伴生的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产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且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80%以上(含80%)以及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4]25号、财税[2001]198号)。

⑥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国税函[2003)1164号)。

⑦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包括:

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

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

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2004]25号)。

  二是促进废旧物资回收的优惠措施。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原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从2001年5月1日起,改为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而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购买废旧物资允许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的10%计算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1]78号)。

  三是鼓励清洁能源和环保产品的优惠措施。

对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和列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表2)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包括非黏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14类共23种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其中,西部地区企业生产销售“优惠目录”中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即使达不到“目录”限定的生产规模要求的,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也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25号)。

  四是污水处理的优惠措施。

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97号)。

  

(2)营业税。

营业税中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政策不多,对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及其相关的技术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应该说具有一定的环保意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第5款)。

  (3)消费税。

消费税选择烟、小汽车、摩托车、鞭炮焰火、轮胎等为消费税征税品目,体现了国家的环保政策,收到了较好的政策效果。

在此基础上,曾规定企业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相当于欧Ⅱ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财税[2000]26号),自2004年7月1日起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提高到相当于欧洲Ⅲ标准(财税[2003]266号),但由于“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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