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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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指挥机构
2.1.1市应急委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
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及本预案的实施;
组织、协调全市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防火工作例会;
对全市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
统一协调驻安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工作职责:
成立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应急办专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联系森林防火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xx军分区参谋长、武警xx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由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xx省无线电管理局xx分局、xx黄果树机场、成都铁路局贵阳车务段xx车站、xx消防支队、xx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第三团等分管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市林业局:
负责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申报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森林防火项目。
市教育局: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做好森林火灾预防与处置的科技支撑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确保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
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开展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对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因公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评定烈士的审核,牵头与残联及医疗机构对伤残等级评定。
市财政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督促、指导搞好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防火规划设计,配合森林防火部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对执行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的车辆,都应免交车辆通行费,林业部门征用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协调工作,保障扑火救灾公路顺畅。
市农委:
负责督促指导设在林区或在林区周边农地秸秆禁烧工作;
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生活用火的管理;
当农地发生秸秆焚烧时,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管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报导;
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市旅游局:
负责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防范的指导工作,做好受灾景区旅行者疏导救援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制定森林火灾的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起草新闻通稿,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预防知识普及,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市气象局:
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点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预警;
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
根据天气条件做好人工增雨作业。
xx省无线电管理局xx分局:
负责指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电通讯系统;
协调排除防止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通讯畅通。
xx黄果树机场:
协调做好航空巡护和航空灭火、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成都铁路局贵阳车务段xx车站:
负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xx军分区、武警xx支队、xx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第三团:
组织驻安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驻安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督促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督促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
督促指导县(区)政府(管委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
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的应急演习、演练;
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人民政府;
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负责森林防火专家组的联系工作;
承办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指挥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指导一般性的县乡级政府应对处置工作。
组织体系: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担任。
2.1.3市森林火灾应急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聘请省内有关科研机构专家、涉及森林防火高级职称技术人才、长期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并具有丰富经验人员组成市森林防火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建立专家数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
专家组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的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2
县级指挥机构
县级政府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常态下的日常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政府直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相邻县、区(管委会)要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森林火险等级是指火灾发生的危险性或可能性大小。
它是根据气温、湿度、降水量、可燃物含水率和连续干旱的程度等确定的。
目前,国家防火办和国家气象局规定,森林火险用五级制表示:
1级:
为低火险级或无火险级,表示不燃,即不易发生火灾。
2级:
为较低火险级或弱火险级,表示难燃,即一般难以发生火灾。
要注意林区野外用火安全。
3级:
为中等火险级,表示可燃,即可能发生火灾,但一般不易蔓延,较易扑救。
要控制林区用火。
4级:
为高火险级,表示易燃,即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容易形成火势蔓延,不易扑救。
要禁止林区用火。
5级:
为最高火险级或特大火险级,表示强燃,即极易发生火灾,而且极易蔓延,难以扑救。
要严禁林区一切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气象和森林防火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提醒基层各地和有关部门提前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3.2
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负责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质量;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通过卫星监测、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和方式形成立体化监测覆盖体系。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及时向社会发布高火险等级等有关信息。
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区重要油库和设施;
重点林区、重点地段、重要路口、坟山墓地;
林区居民聚集区、村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抓好森林火灾火源管控,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加强日常监测。
做好风险信息报告、采集、汇总和分析研判工作。
风险预警: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一级和二级预警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批,三级预警信息由市级政府负责,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政府负责。
3.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
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武警森林部队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当发生森林火灾时,事发地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应急办立即向省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7)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2
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政府及时启动本级权限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危险人员疏散,科学组织扑救,控制火势蔓延。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5.1.1Ⅰ级和Ⅱ级响应
启动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由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应急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