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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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规划需要异地安排留地的,可以安排在本乡镇(街道)同一级别(具体级别详见附件3)土地范围内。
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本乡镇(街道)不同级别土地范围内的,按指标货币回购标准的比例折算留用地面积。
被征收地块为坡地,村级留用地异地安排在平地的,村级留用地指标为核定标准的70%。
村级留用地具体位置由国土、建设部门根据规划确定。
第七条建立村级留用地指标结算制度,对村级留用地指标核定、使用以及预支、调剂实行台帐管理。
村级留用地指标台帐可作为留用地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在被征收地块完成土地交付或供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确认表》(附件1),经确认后纳入台帐管理。
第三章村级留用地指标利用
第九条对纳入台帐管理的村级留用地指标,利用方式有:
货币回购、村集体项目建设、农民公寓建设或委托政府开发等。
一类区片范围内村级留用地指标利用方式为货币回购、村集体项目建设和委托政府开发。
非县政府投资主体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2014〕16号会议纪要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除外),村级留用地指标原则上实行货币回购,其相应产生的货币回购价款,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计入项目用地成本。
留实地的,按留地位置的货币回购价款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给县土地储备中心。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留用地指标,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社员)会议依法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村级留用地土地所有权性质可保留农村集体所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也可通过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手续。
第十二条村级留用地的前期开发成本(包括报批规费、征地或收储补偿安置费用、前期开发费用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十三条根据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的分级范围,参照商服、住宅地价确定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四条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审批表》(附件2)。
(二)经乡镇(街道)、县国土、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或或非县政府投资主体的项目指挥部审批。
(三)县土地储备中心或项目业主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指标货币回购款,县国土部门核减管理台帐中村级留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村集体项目建设的,应符合我县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
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第二产业开发建设的,可以以全省工业最低限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第三产业开发建设的,可安排用于村级农贸市场、敬老院、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不得自主开发商品住宅、不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物业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村级留用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
对城镇、集镇规划区内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或拆迁安置户,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将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统建、联建农民公寓。
第十七条申请建设农民公寓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上报农民公寓建设方案、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社员)会议决议和经公示后的建房对象名单。
农民公寓建房对象以户为单位,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
(二)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建设方案和建房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并上报县政府批准。
(三)县建设、国土等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按户进行审批。
村级留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村级留用地也可委托政府开发,按一定的价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所需的第三产业、办公用房以及由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拆迁安置户回购住宅用房,多余建筑面积由开发商作为商品房销售。
第十九条委托政府开发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上报委托政府开发方案、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社员)会议决议和经公示后的回购住房对象名单。
(二)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并上报县政府批准。
(三)县国土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组织公开出让工作。
公开出让后,县财政部门将村级留用地开发收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80%的拨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村级留用地收益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村级留用地直接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统一划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帐户。
村级留用地收益的使用事宜,必须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社员)会议讨论决定,不得将其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青政发〔2006〕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原已明确村级留用地意见的,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土地交付的区块,按原明确意见执行。
2015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原明确意见不再执行。
鼓励村级留用地实行货币回购,逐步取消留实地。
附件:
1.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确认表
2.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审批表
3.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标准
附件1: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确认表
青留用地确〔〕号
填报单位(盖章)时间:
年月日
报批征收情况
征收地块名称
批准文号
报批农用地面积(亩)
实际征收农用地面积(亩)
申请确认情况
征收土地级别
留用地土地级别
留用地利用方式
留用地比例(%)
申请确定留用地指标面积(亩)
已利用留用地指标面积(亩)
剩余留用地
指标面积(亩)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县建设部门审核意见
时间:
县国土部门审核意见
县人民政府确认意见
注:
留实地的,附具村级留用地区块范围图。
附件2: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审批表
青留用地购〔〕号
确认留用地位置
确认留用地
总面积(亩)
申请留用地回购面积(亩)
留用地回购标准(万元)
申请留用地回购金额(万元)
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县人民政府或项目指挥部审批意见
1.村留用地确认表;
2.村集体决议意见。
附件3: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标准
单位:
万元/亩
镇名
土地级别
土地范围
回购标准
鹤城
街道
一级
马鞍山路—鹤城路—学士路—宝幢街—瓯江
566
二级
瓯江—瓯江大桥—鹤城西路—青田二中西界山边—新建岭路—新建岭小区、鹤苑小区边界—园后巷山边—园后巷—气象巷—山边—东山路--上山巷—鹤东小区边界—鹤城东路—瓯江
308
三级
鹤城西路以外、西门山外以西的建成区(鹤城三巷、四巷、朱山脚、锦平山、水滩坑边界)—西门山路—正达阳光山庄边界—新建岭路—季庄路—规划道路,平演
188
四级
除Ⅰ—Ⅲ级以外、一类、二类区片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75
瓯南
瓯江—瓯江大桥延伸至铁路—铁路—瓯江支流-瓯江、石郭工业园区
水南公路—南坦路-青阜线-水南公路—朝阳小区边界—铁路—飞鹤山庄后山—铁路—瓯江边
除Ⅰ—Ⅱ级以外、一类、二类区片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油竹
隧道-官塘、官中、官园小区东侧边缘-57省道-河边-青田中学边界
除Ⅰ级以外、一类、二类区片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107
温溪镇
横溪-安定路-温东大街-江边-横溪
183
Ⅰ级地以外,安特仪表东侧道路-江边-横溪-安定路-温东大街-江边-区边缘
除Ⅰ-Ⅱ级以外、一类、二类区片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62
山口镇
矿区路-57省道-四都溪-57省道-爱国路-方山溪-永安路延伸段-矿区路
119
Ⅰ级地以外,矿区路-永安路延伸段-镇区边缘山体;
华侨城57省道以东和以北规划区块,四都溪-板石小区边界-板石小区后山-四都溪
68
除Ⅰ-Ⅱ级以外、二类区片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41
船寮镇
船寮大桥以南330国道两侧,汽车站以北镇建成区块;
330国道-船寮港-徐岙大桥-桥楼街-高级中学边界-330国道
金丽温互通-330国道以北建成区-河边,金丽温以北除Ⅰ级地外新开洋区块
66
船寮港以西工业区、赤岩村区块,大溪以西白岸村区块,大溪以东小垟区块
50
除Ⅰ—Ⅲ级以外的其他规划区域
37
海口镇
330国道-镇建成区东侧边缘-镇建成区北侧边缘-河边-江边-330国道
54
除Ⅰ级以外的其他规划区域
25
腊口镇
高速出口以北石帆建成区及规划区地块
31
东源镇
隧道-东里街-通湖路-后街-育才路-东里街以北第一排住房-纪念碑-河边
49
Ⅰ级地以外,老城区,船寮溪以西、以东区块,具体详见附图
27
除Ⅰ-Ⅱ级以外的其他规划区域
23
高湖镇
镇政府以南,湖山三路以北建成区域
48
仁庄镇
河边-派出所以东道路-镇建成区边缘-镇区西侧建成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