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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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
制订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布局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向基础薄弱的县域、乡镇倾斜,力争2015年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在全省乡镇全覆盖。
鼓励省外资金和外资来我省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我省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鼓励管理规范、有资本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小额贷款公司空白乡镇设立分支机构。
(三)突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重点。
小额贷款公司要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实现信贷投向“三个不低于70%”,即:
小额贷款余额(小额贷款额度标准由各市〈州〉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备案)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
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
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
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
(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提高资本实力。
鼓励管理规范、盈利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引进投资者、股东追加投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等方式提高资本实力。
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3%。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新型融资渠道和方式进行融资。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的合作。
小额贷款公司可积极探索开展以下方式融资,并接受省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管:
1.从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2.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等,下同),创新开展融资方式;
3.向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
4.在全省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同业资金拆借;
5.积极探索财政性资金、信托资金、保险资金等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发挥支持“三农”作用的可能性;
6.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六)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融资比例。
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融资余额之和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开办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的,借出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借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其他方式融资比例另行研究制定。
三、积极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模式
(七)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比例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要不断开发客户群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错位、互补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5%,向单一集团企业客户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八)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挥自身贴近基层的优势,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合作。
通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合作等方式,把小额贷款公司打造成金融服务外包服务平台,为广大县域农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采取先试点、分步实施,再全面推行的政策,积极探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四、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
(九)落实地方政府风险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监管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并配备必要的人员。
各市(州)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将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报送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指导各级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提高日常监管水平。
(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
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要求其进行整顿。
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取消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十一)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建设,逐步推行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联网运行;
要制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实施办法,提高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
要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的现代企业制度;
要学习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防范各类经营风险。
五、努力营造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
(十二)继续推行我省已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优惠政策。
继续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黔党发〔2010〕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2号),落实《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十二五”期间我省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民间资本的引导作用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在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补贴,原有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继续实行。
(十三)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的通知》(财金〔2012〕56号)精神,加快制定并实施对涉农贷款奖励具体措施。
(十四)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简化审批程序。
对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质押等相关事务,依据相关行政审批,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
(十五)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税负。
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参照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10号)执行。
我省法人机构所在地设立在县级及县以下地区,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保险业营业收入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六)建立公共服务平台。
指导加快成立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运行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行业沟通,积极指导和帮助有意愿、软硬件技术符合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十七)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应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研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省政府考核金融机构的范围。
对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小微型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由省政府组织认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