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70号Word文档格式.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026956 上传时间:2022-10-1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税〔2011〕70号Word文档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财税〔2011〕70号Word文档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财税〔2011〕70号Word文档格式.doc

《财税〔2011〕70号Word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税〔2011〕70号Word文档格式.doc(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财税〔2011〕70号Word文档格式.doc

财税〔2011〕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11-09-07

字体:

【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财会金融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