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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如何取得已死亡赠与人的房产应该依据《合同法》来解决。

  二、《继承法》第二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由此得出,在没有遗赠的情况下,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在赠与人死亡的那一刻起就成为了赠与人所有财产的所有人。

从法理上讲,赠与人死亡后.拟赠与的房屋就变成了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这应该是赠与人遗产处置的第一步。

  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履行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此时,赠与合同在权利人不变的情况下义务人发生了变化,继承人成了赠与合同的义务人。

赠与人生前没有履行的义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代为履行,其法定继承人理应承担起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至此,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已明确。

  四、《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明确指出,继承人若放弃继承,可以不担负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也就是说,继承遗产就要承担遗产上的债务,放弃继承就没有还债的义务。

  五、由此我们可以找出赠与人死亡后,受赠人凭与赠与人生前签订的赠与合同取得房屋的途径:

一是受赠人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与赠与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到房产登记部门共同办理。

赠与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承诺同意履行赠与合同,登记部门留承诺书和影像资料代替公证书。

二是受赠人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赠与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意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公证书到房产登记部门直接办理。

三是在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受赠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凭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产登记部门直接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若知道被继承人生前签有赠与合同,自己不受益于房产,很可能全部放弃继承,而导致产权无人继承,从而使赠与合同无义务人。

  如果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可以独自享有继承权,凭赠与合同和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书或其他继承人到场签字即可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如果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由于没有赠与合同的义务人配合,房产登记部门可能不予办理,还需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赠与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凭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书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手续很复杂。

因此,提醒赠与合同的受赠方,赠与合同签订后,要尽快与赠与方一起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赠与人不便到场,可申请房产登记部门上门服务或在办理赠与公证的同时.一并办理委托公证,请赠与人委托他人协助办理。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的司法解释,我认为是《物权法》没有出台前对《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解释。

此解释没有将不动产和动产分开,将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视为交付。

现在《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已明确将不动产与动产的物权取得区分开来。

因此,此司法解释明显有违于《物权法》和《继承法》,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平。

在赠与人已死亡的情况下,房屋登记部门若依此条司法解释办理赠与房产过户将承担极大风险!

  篇二:

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2010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妻将自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来,王某因病死亡。

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王某某的父亲)生活一起,现孙子王某某因上学需要办理房屋过户。

但被房产部门告知,不能过户,按照遗产继承权办理,此时王某的女儿王乙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

但王某某认为,该套房屋是爷爷王某和奶奶蒋某赠与他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案件分析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

1、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问题;

  2、房屋赠与办理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现赠与人一方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被房产部门采用进行过户,这就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当事人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和蒋某将其房产赠与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从法律上讲,是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2、既然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是赠与人、受赠人一直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现在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蒋某因孙子王某某上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不能办理,导致了权益不明确,该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所涉及的赠与房产须到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转移,而不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转移。

《赠与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因赠与财产而产生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生效,并不是物权转移生效。

  如上所述,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王某生前赠与孙子王某某的房产,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

如果作为王某遗产,王某某可以依据《继承法》33条规定,要求王某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

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给予认可并承担债务,则继承人之间共同出具文书协助配合王某某过户,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因《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王某某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财产的。

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法院对赠与合同效力确认后房产部门依据法院裁决文书协助过户。

  篇三:

赠与合同,你可能不知道的10件事

  赠送合同你可能不知道的10件事

  “赠出去的礼物,泼出去的水。

”如果东西送出去,还能要回来吗?

  1、口头赠与合同真的有效力吗?

  答:

赠与合同是需要公证的,没有公证的赠与合同需要当事人有实际的所有权转移行为才能使合同生效。

  但是社会捐助,公益捐助虽然可以口头赠与,但是它们可是有特殊“金刚罩”的“特种赠与”哦。

只要当事人进行口头承诺就生效哦,这是为了保护公益事业的原因。

  2、赠与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可以撤销的合同:

  1、赠与财产在转移所有权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2、严重侵害了赠送人和近亲属的利益。

  3、抚养义务没有履行的。

  4、赠与附加的义务没履行

  撤销权的期限是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适合前面那几项。

  3、为了得到赠送,而对赠与人进行伤害,该怎么办?

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继承人和代理人撤销的期限是6个月内。

  4、赠与的东西有瑕疵,这个责任谁负责?

赠与人负责的情况:

  1、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缺陷的。

  3、赠与人保证没问题的。

  5、负担不起,还要继续赠送吗?

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的,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正常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的赠与义务。

  6、送给未成年人的行为,有效吗?

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赠与有效,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7、赠与需要受赠人接受才能成立吗?

赠与合同需要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后才能成立。

且受赠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消极沉默不产生接受赠与的法律效果。

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接受赠与之日起生效。

附加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履行义务时生效。

  8、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的区别

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

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

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而附义务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以求得结果的实现。

  9、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10、附义务赠与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

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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