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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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的人员需携带办理材料,到户口或工作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认定手续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并为其建立参保个人档案后,到同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再到劳动保险代理机构办理代理服务事务。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2、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3、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二、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未享受个人帐户待遇的退休人员;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建统筹困难单位职工。
城镇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职工;
(2)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及职工;
(3)中、省直及外地驻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职工;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必须材料:
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
选择材料:
1、失业人员: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表、就业失业登记证;
2、自由职业者:
社区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个体退休人员: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1、用人单位新参保: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当期);
(5)工资发放明细表;
(6)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表(当期);
(7)单位工资基金手册(事业单位);
(8)《营口市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
(9)《营口市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
(10)《营口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
注:
其中(8)(9)(10)项是在办理窗口现场填写。
2、单位新增加人员:
填制人员增减变动表,新增人员需带劳动合同或调转手续。
(1)、申请并提交材料
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2)、缴费
持窗口出具的《个人缴费申报单》到营口银行任意网点缴费;
(3)、医保卡领取
持银行缴费凭证、《预存代缴授权书》(或已签约营口银行卡复印件)、一寸照片到服务窗口领取《医疗保险证》,办理医疗保险证卡。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下列情况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
(2)未经批准在外地就医、购药的;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犯罪、自残发生的医疗费;
(4)交通事故应由他人承担赔付责任的医疗费;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6)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报销流程;
《医疗证》、IC卡、收据及相关病历等材料。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诊断书(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
3、证实材料;
4、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应提交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因暴力伤害造成的伤害,应提交公安、法院的有效证据。
认定流程;
1、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2、认定: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对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新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企业法人身份证;
4)税务登记证;
5)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手册;
6)职工花名册;
7)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一)申请:
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交办理材料;
(二)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予以受理;
(三)审核:
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办结:
审核通过,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失业保险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成立证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
1.缴费单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对于尚未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可暂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有效证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宜。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金发放标准
营口失业金领取标准: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领取标准为735元/月,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标准为840元/月。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标准确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
2、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1、失业人员有效的二代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3张一寸照;
4、《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5、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6、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以及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领取流程;
1、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上述相关材料;
温馨提示: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五、生育保险
本市行政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单位保险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条件:
属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所有生育保险待遇:
(1)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拖欠生育保险费的;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4)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
1、生育的:
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接生医疗诊断书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流产的:
医疗诊断书、上环证(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做节育手术的单位开具的)。
由单位经办人员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窗口提交材料,审查待遇合格后将复印件留存医保中心等待报销。
在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时,必须由单位保险经办人员前来办理。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
2.还贷情况提取公积金业务
3.租住住房支付月租
非房屋类:
1.离、退休情况提取公积金业务
2.职工下岗、失业、买断工龄主动辞职两年以上未再就业
3.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并终止劳动关系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死亡情况提取公积金业务
6.出境定居情况提取公积金业务
共同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3.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
提取流程;
1.申请人填写《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实后加盖印章;
2.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出具《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