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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程及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 9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历程 9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11

1.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 11

2.金融监管有效性不强 12

3.金融监管的成本高效率低 12

4.金融监管的自我监管不足 13

5.缺乏国家间的全面合作 13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13

(一)确立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模式 13

1.加入WTO促进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13

2发展资本市场需要混业经营 14

3完善自律监管机制,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 14

(三)借鉴外国成功的监管经验 15

(四)加强金融监管立法,改变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层面上的不足 16

1.监管立法应顺应放松管制、鼓励竞争和创新的需要。

16

2.加紧研究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规 17

(五)加强国际合作 20

1.在我国的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内部成立专门机构来加强和负责协调国际银行监管合作工作 20

2.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合作 20

3.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加强合作 20

4.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 20

参考文献 22

后记 23

中文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不断深入,金融监管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理论界的重视。

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

波及全球的次贷危机暴露了美国在金融系统风险监管上存在的巨大漏洞,也为世界各国提出了金融监管的新课题。

在充分分析我国金融业监管不足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暴露出的不足之处,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主要借鉴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先进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字:

金融监管;

监管模式;

混业经营;

统一监管 

Abstract

Withthedeepeningofeconomicglobalizationandglobalfinancialintegration,moreandmoretheattentionofGovernmentsandtheworldoffinancialregulation.Financialregulationisaprofessional,verytechnicalwork.

HaveglobalsubprimemortgagecrisisexposedtheUnitedStatesgreatvulnerabilityonriskmanagementinthefinancialsystem,butalsoforthecountriesoftheworldthenewsubjectsoffinancialsupervision.InthefullanalysisofChina'

sfinancialsectoronthebasisofinadequatesupervision,exposedtheshortcomingsofChina'

sfinancialsupervisionsystem,onthepremiseofprofoundlyunderstandChina'

ssituation,majordrawontheadvancedexperienceofthecountriesinthereformofthefinancialregulation,onChina'

sfinancialsupervisionsystemreformmadeanumberofrecommendations.

keywordsfinancialregulation;

regulatoryapproach;

mixedoperation;

unifiedsupervision

引言

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一直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中心和楷模,引领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

因此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及相关金融法律制度,也是许多国家学习和效仿的对象。

然而,2008年始于美国而席卷全球并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次贷金融危机却引起了人们对这一体系的沉痛反思。

危机不仅令美国包括华尔街巨头的雷曼兄弟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大量倒闭,就连一直以经营稳健著称的欧洲银行,也因投资于次级按揭贷款金融产品而遭受巨大损失。

美国金融危机通过金融系统网络而逐渐蔓延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造成全球许多国家出现了投资次级债的损失。

广泛传播的损失很容易被市场消化,但传播的紧张情绪和风险厌恶却极其容易被传染。

从全球范围上看,直接的金融危机蔓延已经为各个国家所控制,但金融危机产生的心理危机仍在蔓延。

此次金融风暴给全球金融业造成的巨大的冲击,实体上和心理上的冲击使得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被放在了越来越突出的位置。

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是从金融市场失灵的角度对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的原因进行分析,但是这种分析方法并不能很好的解释金融监管的全部发展和历史演变,尤其是不能解释以下问题:

相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为何具有不同的金融监管特征?

不同的国家为何具有不同的金融监管特征?

转换思维,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方面来分析,可以做到未雨绸缪,有的放矢,以以上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提出更好的政策及立法建议,为我金融监管法律立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金融监管的概述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所谓金融监管,就是对金融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它是指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称谓[1](戴相龙,黄达.中华金融词库.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142)。

从范围上区分,金融监管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金融监管不仅包括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等。

而狭义的金融监管仅指金融主管机构实施的监管。

本文重点研究的是狭义上的金融监管。

如果按照金融监管的主体、客体、方法这种概念方式给其定义,又可以将金融监管概括为:

一国金融主管机关以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为目标,依据法律和其他规范对金融主体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的检查、稽核、协调和组织。

实施金融监管的主体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的对象是整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监管范围是金融业的全部金融活动。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及原则

金融监管行为一般体现出国家对金融的指导思想,但是总的来说其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来维护金融制度的稳定、健全、高效的运行。

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特定内涵的政府规制行为,必然有其特定的和更为具体的目标。

为了确保监管目标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都对之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当然也有个别国家把监管目标隐现于该法的整体目标之中。

如美国《联邦储备法》的第1条就明确该法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国境内更为有效的银行监管制度”。

日本《普通银行法》第l条则明确,监管是以银行业务的公共归属为前提条件的,以维护信用、确保存款人的权益、谋求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保持银行业务的健全而妥善地运营,有助于国民经济健康稳健的发展。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性质、社会制度、金融业发展的历史不同,各国的金融监管的目标也不会完全一致,并且随着历史时期的不同,宏观观经济环境的不同金融监管的目标也发生变化,但总的来说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是各国金融监管目标体系中最主要的内容。

1.金融监管的目标

(1)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

金融业与一般行业相比,其经营方式和经营的产品不同:

金融业经营的商品是货币,一方面它吸收公众的存款,另一方面又将吸收的存款转化为对社会大众的贷款,金融机构本身对这些“产品”只具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贷出去的款项还要收回来,并按时归还其所有者。

因此假如金融机构经营不善,贷出去的款项不能及时的收回,在情况严重时会造成入不敷出,而金融机构是以公共信用为生命的企业,若公众其产生了信用危机,一旦发生挤兑就及其容易导致该金融机构的倒闭,严重的是,金融风险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一家机构倒闭往往导致多家机构的倒闭,最终必然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甚至会导致政府倒台。

因此监管机构必须采取有效而稳健的措施,如对市场准入条件的限制、资本充足性的要求,法定准备金的提取等,都要遵循稳健安全的经营原则。

(2)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

银行存款人和保险单的持有人是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出资者,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他们在信息的取得、资金规模、经济地位等各方面属于弱势群体,但他们又是现代金融业的支撑者,是金融市场的顾客,是金融市场的“上帝”,是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如果存款者和投资者对金融市场丧失信心而退出金融市场时,必将危及金融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实际上,极易受到金融危机侵害的是处于社会弱者地位的存款人和投资者,这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经营所致的损害,还包括金融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直接侵害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

如证券经营公司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以及欺诈客户的行为等,又如银行拒绝支付、扣留利息、违法贷款等。

所以,金融监管机关对这些相对于金融机构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除应确保采取一个稳健、安全的金融体系的监管措施之外,还应依法对他们给予特殊保护。

(3)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在竞争的基础上提高效率

公平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垄断、压制竞争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顽疾,为了根治不正当竞争,实现金融机构、金融活动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加强金融监管是最主要的手段。

金融监管当局要通过监管、引导、调控,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

这里所说的公平不仅应体现在同一金融行业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也应体现在不同的金融部门的金融机构之间,还应体现在一国境内的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

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意味着金融监管主体要采取提高金融效率的管制措施,实施有效的、能减少金融成本的监管。

2.金融监管的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原则是切实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保证。

虽然每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可能不尽相同,但都不同程度地强调金融监管的合法性、适度性和效率性。

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条就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1)依法监管

依法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且不得与其相抵触。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金融监管主体的地位及其监管权力的取得有法律依据。

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二,所有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都必须置于监管主体机关的监管之下,不得有任何特例;

第三,监管主体进行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

如《保险法》第107条规定: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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