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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议事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同意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主动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条物业治理区域差不多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治理区域范围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治理区域概况: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治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

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治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纳集体讨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纳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二)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业主代表按单元产生。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物业治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

属前款第

(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治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采纳以下第

(一)、第

(二)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

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

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通过业主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刻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 

同意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纳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托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刻一般为五月至9月之间。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

(三)业主反映强烈的相关问题,经业主委员会讨论,认为确实必要召开的;

(四)依照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发起人;

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能够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

决定不召开的,应讲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依照得票顺序和候选人意愿,选出补选委员,补选结果及时上报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房地产治理部门。

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表决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预备工作。

依照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公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刻、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地产治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采纳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投票日期10日前

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选票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同意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依照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托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能够书面托付物业治理区域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其他业主、同住人或者承租人参加。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能够书面托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托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托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书面托付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同住人参加;

(2)每位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一份。

第十六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差不多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治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治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业委会委员条件

业委会委员由70周岁以下、榜样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违反《物业使用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拒交物业服务费的;

(五)拒交维修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七)因疾病等缘故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不在本小区居住生活的业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早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讲明。

(四)提早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治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或经常外出等缘故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严峻违反有关物业治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属于第

(一)、

(二)、(三)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属于第(五)、(六)、(七)项情形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属于第(四)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接着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属于第(八)项情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治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治理制度。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治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7日内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决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发生在小区内,业主关怀的重大事件进展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治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治理制度。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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