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混编混岗要多措并举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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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混编混岗要多措并举Word文档格式.doc

这种情况在县直机关一定程度存在,造成这种情况主要由于以下二种原因造成:

一是过去管理不规范时个别地方擅自通过一定方式从事业单位干部中选调一些人到机关工作,而未得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可;

二是公务员过渡中,一些行政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因有些条件不具备而未进行公务员过渡,但同时也没有分流出机关。

同时部分单位在所属单位行政事业编制满员的情况下占用相应岗位,严格意义上来说,这部分人也应属于混编混岗的范畴。

二、混编混岗产生的原因

机关混编混岗现象的产生有较为复杂的过程,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前“改非”导致办事人员偏少。

为了改善机关和领导干部结构,目前很多地方实行了领导干部提前“改非”制度。

由于提前“改非”只腾出领导位子,还属于在编人员,且一般不再承担相关工作,这就使得机关单位实际工作人员偏紧,为满足工作需要,很多单位便从相关事业单位调入或借用工作人员。

2、核定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在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的任务加重,导致政府需要政府投入更多的人力、精力,而机关行政编制增加困难,导致核定编制不能满足政府机关需要,编制不足导致部分机关单位不得不从所属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

3、机关本身管理不规范。

除以上客观因素外,有关部门内部管理不规范是形成人员混编混岗的主观原因。

具体表现在:

一是机关内部管理激励机制不健全,办事效率不高,人浮于事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常常是混编人员干,正式在编人员看;

二是人员组合缺乏科学的调控机制,一些部门将工作侧重点放在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上,在人手不足时常从所属事业单位借用人力实行重点突破;

三是少数部门习惯于找事、造事,导致本单位人手紧张。

4、政事不分的消极影响。

目前我们很多行政机关下设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从属于行政机关,甚至还承担着部分行政职能,成为行政机关的延伸。

由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这种亲密关系,导致其在用人、经费开支、工作安排等方面基本上是彼此不分的,久之便形成了政事不分的局面,这是造成混编混岗成为常态的重要因素。

三、混编混岗的消极影响

混编混岗问题由来已久,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和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开展,混编混岗问题日益凸现出明显的弊端。

1、制约职能发挥。

一是制约事业单位职能的发挥。

混编混岗表现主要是从事业单位流向行政机关。

一些事业人员长期借调到行政机关,虽然缓解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但是事业单位同样存在人少事多的矛盾,而且事业单位在编制被占的情况下,又不能再补充新的工作人员,这样就会致使事业单位部分职能因为人手紧缺而受到制约,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二是制约行政机关职能的发挥。

一些混编混岗人员经过历练已经具备了较高的能力和素质,但是由于身份问题,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担任行政职务,这样就有可能影响到履职效果,进而抑制工作积极性,无形中使行政机关部分职能被弱化。

2、增加管理难度。

混编混岗问题不仅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同时还给人事编制部门增加了一定的管理难度。

此类人员身份具有“两面性”,难以界定,单纯的把他们当作事业人员来对待或者当作行政人员来管理都是不妥的,所以在公务员登记、工资套改等相关事项处理中,人事编制部门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对这些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特殊人员的处理,还要报上级部门研究决定,既增加了工作量,同时还容易引起相关人员的攀比,又增加了管理协调难度。

3、造成不稳定隐患。

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凡进必考”制度的推行,要解决混编混岗人员身份问题变得越来越困难。

而身份不解决,涉及其个人切身利益的工资、保险、提拔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而一些年纪较大的混编混岗人员则面临着更大的困惑,既不可能通过过渡的形式解决公务员身份,又不可能退回到原事业单位,面对这一系列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他们上访也就在所难免,形成不稳定隐患。

四、解决混编混岗举措

1、科学核定行政编制。

首先科学核定地方行政编制总量。

建议中央、省机构编制部门以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为定编要素,充分考虑到市县乡的特殊情况,重新核定或增加地方行政编制,使编制数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以解决地方行政编制不足的压力。

其次出台不同类单位定编定岗细则。

上级主管部门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一个依据不同行政机关的工作性质、职能范围、工作强度等因素而建立的编制岗位的量的关系细则,就像城乡中小学教师的编制数是由学生数量的多少决定一样,使编制数切合实情,满足行政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需要。

第三要对照定编定岗细则重新核编定岗。

要依据细则对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编制数重新进行核定配置,该增的增,该减的减,让行政机关的岗位数、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真正统一起来,以保证人岗相配。

2、加强机关编制管理。

一是要澄清“底子”。

先由单位进行混编混岗自查并按管理权限分别上报编制、人事部门。

再由相关部门联合对单位自查上报的情况逐项进行检查核实。

最后进行公开公示。

将自查和专门核实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加大机关人员交流与轮岗的力度,使机关人员配置更加合理。

三是推行人员编制实名制。

通过编制实名制定编到人,而且定编到人的姓名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姓名相一致,将编制具体化,使自然人的进编有章有法,让在编人员的身份认定有凭有据,推行实名制,有利于实现人岗相适。

四是严把入口关,严格用编审批制度。

凡因工作需要调入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事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同时建立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工作联系会议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避免超编进人,无编安置和超职数配备领导现象,让编制部门发挥把好“入口关”的作用。

3、妥善分类消化。

一是鼓励符合条件人员报考公务员。

对部分熟悉工作,素质较高,在人事编制部门适当放宽考试条件下,让部门优秀的混编混岗年轻人报考公务员,在维护干部队伍稳定情况下解决部分遗留问题。

二是直接解决部分混编混岗人员公务员身份。

在混编混岗人员当中,有部分人是因为所在单位编制所限造成的,对这些人员的处理,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有政策依据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完善其公务员身份。

三是将符合条件的特别优秀人才提拔为领导干部。

《公务员法》规定调任是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

对于混编混岗人员中的特别优秀人才,可以经一定程序破格提拔为领导干部,这样既解决了这些人的身份问题,又扩大了领导干部选拔的视野,但要谨防“考不进来调进来”。

四是妥善安置。

对于以上方法不能解决人员,由有关部门将其调回原单位,或者将其安排到该机关所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工作等办法妥善安置。

4、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解决混编混岗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建立起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的分类管理体制。

也就是说,要合理划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责权限,减少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干预,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管理自主权,使其逐步不再隶属、依附于任何行政机关。

要通过撤销、合并、重组等手段重新整合资源,最终从总体上收缩事业单位的规模,将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减少到最必要的程度。

只有理顺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所谓混编混岗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5、强化监督检查。

一是实行阳光管编。

混编混岗在某些地方之所以出现,无非是秉承了领导的旨意、得到了其许可,实际上是权力的滥用才让混编混岗事实上被“合法化”。

权力能滥用与机构编制管理透明度不够是有关系的,因此,除涉及国家秘密的编制外,有必要将各单位编制情况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使其接受群众监督,以减少种种乱象的出现。

二是完善监督机制。

切实转变监督方式,通过设立“12310”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强化用人单位内部监督,编制出现了人员空缺,应该及时向单位和社会公布,并通过公开的渠道进人,将人员编制被动监督转为主动监督;

建立人员编制监督检查协调配合机制,形成人事、编制、监察、财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局面,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落实编制管理责任追究制。

责任追究制是规范人事编制管理的杀手锏。

我们要把编制管理工作作为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编制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审计范畴,审计结果要作为提拔、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是加大依法管理力度。

《公务员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出台以后,人事编制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

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要进一步树立人事编制管理法律责任意识和法纪观念,按照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要求,坚决杜绝无编进人到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规范管理,促使遵守人事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成为更加积极、主动的自觉行为。

6、创新用工方式。

对于那些突击性、阶段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机关暂时缺乏人手时,在不影响国家机密的前提下,可以签署劳动合同的形式去雇请临时人员,无须办理任何编制手续,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解除。

这种“以钱养事”的做法,既可以做好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又没有增加行政机关在编人员和编制,可谓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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